近日,贺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本轮标准经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告后正式实施,凡属2020年1月1日后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的土地,一律按此标准执行。
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本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适用范围
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莲塘镇炭冲村,南至:贺街镇西南村及广贺高速,西至:西环路及望高镇新元村,北至:望高镇白沙河、洛湛铁路及姑婆山,即《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除清池村和百富村区域)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
二、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水田(包括水浇地、养殖坑塘)
63500
56000
园地、林地
54500
其它农用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之外农用地)
参照该地块相邻地类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集体建设用地
参照该地块相邻地类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未利用地
22000
三、青苗补偿标准
(一)一造产值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2200
藕、马蹄、芋头
2300
糖蔗、果蔗
2500
蔬菜(瓜、菜、豆)
2300
其它旱地作物(玉米、花生、黄豆、绿豆等)
1650
食用菌(木耳、草菇等,名贵食用菌除外)
5000
(二)用材林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成片(元/亩)
零星或单株(元/株)
郁闭度0.2以上用材林的成熟林
1450
郁闭度0.2以上用材林的未成熟林
2100
郁闭度0.2以上薪炭林、灌木林
1550
幼林、新造林
1250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3150
速生桉
满一年生长期
1150
满一年生长期
1350
满三年生长期
1650
满四年生长期
1350
满五年生长期
1350
杉类(除名贵杉类外)
胸径2(含)厘米以下
1000
胸径2-5(含)厘米
1500
胸径5-8(含)厘米
2000
胸径8-12(含)厘米
2500
胸径12-15(含)厘米
3000
胸径15-18(含)厘米
3500
胸径18-20(含)厘米
4000
胸径20-25(含)厘米
5000
胸径25-30(含)厘米
5500
胸径30厘米以上
6000
松类及其他杂木
胸径2(含)厘米以下
1500
胸径2-5(含)厘米
2000
胸径5-8(含)厘米
2500
胸径8-12(含)厘米
3000
胸径12-15(含)厘米
3500
胸径15-20(含)厘米
4000
胸径20-25(含)厘米
4500
胸径25-30(含)厘米
5000
胸径30厘米以上
6000
灌木类
冠幅200厘米以上
1000
备注:
1.郁闭度:指森林中乔木树冠在阳光直射下(90度)在地面的总投影面积(冠幅)与此林地(林分)总面积的比,它反映林分的密度。它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简单的说,郁闭度就是指林冠覆盖面积与地表面积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0.70(含0.70)以上的郁闭林为密林,0.20-0.69为中度郁闭,小于等于0.1-0.20(不含0.20)以下为疏林。
2.杉类(除名贵杉类外)、春芽树规定:
(1)由测绘部门测量,并由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资质的单位出具报告;
(2)认定不明确或有异议的由林业部门确定;
(3)迁移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亩,迁移补偿后不再进行青苗补偿;
3.特殊名贵林木原则上以移植为主,实在无法移植的,由专业部门认定后给予补偿。
4.面积大于0.1亩才为成片,其它均为零星或独株。
(三)竹类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成片(元/亩)
零星或独株
已收益
4200
42元/兜
未收益
1550
10元/兜
毛竹、楠竹
3600
5元/根
3600
1元/根
4200
2元/根
4500
4元/根
4500
5元/根
围栏竹、观音竹、棕叶
950
备注:
面积大于0.1亩才为成片,其它均为零星或独株。
(四)经济林及果木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成片(元/亩)
零星或独株
八角林、玉桂林
已收益2年以上
4200
42元/兜
未收益或收益不足两年
1550
10元/兜
4200
42元/兜
板栗、枇杷、枣子、柿子、梨子
已挂果
10500
未挂果
3100
145
桃子、杂柚、番石榴、梅子、木瓜、杂果等
已挂果
9950
145
未挂果
2200
沙田柚、温州柑、南丰蜜柑
未挂果
2900
第一年
已挂果
13200
185
第二年及以后
13500
190
龙眼、无核黄皮、大肉枇杷、大果山楂
未挂果
3000
第一年
已挂果
12100
162
第二年及以后
12500
165
未挂果
2900
第一年
已挂果
11200
第二年及以后
11500
砂糖柑、贡柑、皇帝柑、橙子
未挂果
4500
第一年
已挂果
15200
225
第二年及以后
15500
230
百香果
第一年
未挂果
2800
第二年
已挂果
9200
第三年及以后
9400
火龙果
第一年
未挂果
6300
52元/兜
第二年
已挂果
11200
92元/兜
第三年及以后
11500
94元/兜
三华李
第一年
未挂果
2900
第二年
已挂果
12100
162
第三年及以后
12500
165
已挂果
5750
未挂果
1650
已挂果
10500
210
未挂果
5200
105
已收益
3500
未收益
2500
油茶树
已收益2年以上
3300
未收益或收益不足两年
2100
一般茶叶、木本药材等经济作物
6800
花卉、苗圃
6500
各种新种果苗
2100
种植面积≦0.1亩按实际株数即零星或独株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过0.1亩按成片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园林苗木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成片(元/亩)
全价补偿
(元/株)
搬迁移植补偿标准(元/株)
桂花树(含八月桂、四季桂等)(合理种植密度100株/亩)
胸径1-2(含2.9)cm
1000
胸径3-4(含4.9)cm
2500
胸径5-6(含6.9)cm
4000
胸径7-8(含8.9)cm
5500
胸径9-10(含10.9)cm
6500
胸径10-11(含11.9)cm
8000
胸径11-15(含15.9)cm
9000
胸径16-20(含20.9)cm
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业部门评估定价
胸径21-25(含25.9)cm
胸径26-30(含30.9)cm
胸径31-40(含40.9)cm
胸径40cm以上
夜来香(合理种植密度80株/亩)
胸径5(含5.9)cm以下
600
胸径5-10(含10.9)cm
1440
胸径5-20(含20.9)cm
3680
胸径20cm以上
5600
1.已移植定植后可以搬迁移植的按株补偿搬迁移植费用,确实无法搬迁移植可经专业部门认定按株进行全价补偿;
2.除以上情况外均考虑按株补偿搬迁移植费用。
(六)水塘养殖补偿标准
规格(合理养殖密度)尾、头
补偿标准
成片(元/亩)
元/尾
池塘养殖(鱼、龟)
400
3200
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鱼、龟)
700
4200
养殖坑塘的补偿标准:①以水田改为鱼塘的,在水田的基础上,如在养殖鱼季节,按此表补偿,如在养殖鱼淡季,则按尾补偿;②以塘地、拦沟截坝类鱼塘的,在补偿其旱地的基础上,如在养殖鱼季节,按此表补偿,如在养殖鱼淡季,则按尾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居住房屋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1、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全装饰)
1800
2、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半装饰)
1500
3、混凝土框架结构房(简装饰)
1250
4、混凝土框架结构房(无装饰)
1150
5、混(合)砖结构房(全装饰)
1500
6、混(合)砖结构房(半装饰)
1250
7、混(合)砖结构房(简装饰)
1150
8、混(合)砖结构房(无装饰)
1050
9、红砖结构瓦面房
900
10、青砖结构瓦面房
880
11、水泥结构瓦面房
860
12、木结构瓦面房
850
13、木结构石棉瓦面房
830
14、土泥墙结构瓦面房
800
15、土泥墙结构树草面房
700
16、木阁楼
300
1.房屋装饰分为外墙贴瓷砖或涂墙漆,室内地板铺地板砖、室内墙壁批灰刮腻子、窗安装齐全、门安装齐全等。以上五项齐全为全装饰、具有任意三到四项为半装饰、具有任意一到两项为简装饰、上述五项均无的为无装饰。
2.瓦面为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3.古宅列入文保的,一般是重新迁移,具体补偿由专业评估公司给予评估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1、砖混房
900
2、红砖墙结构瓦面房
730
3、青砖墙结构瓦面房
720
4、水泥(石)墙结构瓦面房
710
5、全木结构瓦面房
630
6、土泥墙结构瓦面房
610
7、土泥墙结构树草面房
370
8、油毡、石棉瓦、草面等(有墙体)
210
9、油毡、石棉瓦、草面等(无墙体)
155
10、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有墙体有硬化)
工业类
单跨跨度20米以下
310
单跨跨度20~24米
400
单跨跨度24米以上
520
11、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无墙体有硬化)
单跨跨度20米以下
200
单跨跨度20~24米
310
单跨跨度24米以上
400
12、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有墙体地面硬化)
200
13、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无墙体地面硬化)
150
14、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无墙体无硬化)
15、木阁楼
150
16、单列圈猪圈
400
17、双列猪圈
500
18、简易猪圈
250
附属房补偿标准涉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每层墙高为2.2米及以上的建筑,计全部建筑面积,每层墙高不足2.2米计一半建筑面积。
(三)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四)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电力设施)
(五)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电信设施)
(六)回建过渡补偿
五、宅基地的补偿和安置
(一)集体土地上宅基地补偿
1.在东至:马尾河及八步区古柏村,南至:广贺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永贺高速支线范围内的项目不再安排回建地,具体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规〔2019〕8号)规定进行安置。
2.在东至:马尾河及八步区古柏村,南至:广贺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永贺高速支线范围外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规划要求以主房合法占地面积进行拆一补一回建,但每户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原住房合法占地面积超出安置的回建地面积部分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安排回建地后,被安置户不能再次向村集体申请农村宅基地。拆迁主房不需要回建的,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3.拆迁非主房一律不予安排回建地,非主房所占土地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
由房屋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六、产业发展用地安置
(一)在东至:马尾河及八步区古柏村,南至:广贺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永贺高速支线范围内的项目不再安排产业发展用地,具体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规〔2019〕8号)规定进行安置。
(二)在东至:马尾河及八步区古柏村,南至:广贺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永贺高速支线范围外需要安置产业发展用地的,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的标准执行(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线型工程除外)。同时负担按比例分摊的道路面积,产业发展用地以划拨供地的方式提供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标准由市土地估价所按划拨土地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凡属2020年1月1日后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的土地,一律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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