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的通知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秦政字(2017)19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1、认真
开展购房人资格管理
工作,加强监管,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2、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房源价格备案制,
备案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3、持续深入开展
整顿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
行为工作,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完善市场调控预案,提前预警,
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
5、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是本行政区(辖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属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在售楼盘执行限购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二、严格审核购房人资格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资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核,
购房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并填写承诺书。
非本地户籍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含各类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开发企业审核通过后,办理购房手续并留存相关资料。购房人提供虚假审核资料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
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中介机构:
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6日
政策链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秦政字〔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经研究,决定在4月15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秦政字〔2017〕16号)基础上,启动如下调控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全部房源价格须向价格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备案(一房一价),备案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备案价格进行销售。正在进行销售的项目,也要完成备案后方可继续销售。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申请。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
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在城市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
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
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60%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编制实施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竞价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限期开工,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六、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2017年确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14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尽快发挥住房保障作用。全面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七、深入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禁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八、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预案,提前预警,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搞好舆情监测,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政策链接
为贯彻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购范围
自2017年5月16日(含)起在秦皇岛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能提供2017年5月15日(含)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定金支付凭证、发票、收据等证明资料的,均视为政策公布实施前事实成交,按《通知》(秦政字[2017]19号)印发前政策执行。
二、新建商品房购房资格审核流程
5.15限购政策出台后,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人资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核,
购房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并填写承诺书,非本地户籍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含各类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开发企业审核通过后,办理购房手续并留存相关资料。如购房人提供虚假审核资料造成后果的,由购房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二手房购房资格审核流程
房产交易中心设置购房资格审核窗口,房产局市场处与海港区地税局征收二分局联合办公,
二手房购房人购房资格由房产局市场处核实(2017年5月22日起审核),购房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住房查档证明,5.15政策出台后购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房产局市场处审核通过后留存相关资料,并在不动产买卖协议上盖章后交地税局发号窗口,发放缴税顺序号办理后续手续,对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不动产买卖协议不予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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