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正式出台并于

日正式实施,《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详细规范了我市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而该《办法》的出台也使得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更趋完善,待管理部门公布配租方案后,市民即可拿着材料去相关部门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

套公租房。此外,年满

周岁单身居民,也可单独申请。其中,包括三类人群:

●第一类: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办法》规定,我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

年,且在本市城区实际居住;(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

,无现值

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三)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平方米(含

平方米。把失独家庭将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纳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数仅计算

人)。

●第二类:新就业无房人员

按照规定,新就业人员也可以申请公租房,但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工作满

年;(二)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

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

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四)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且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备注】: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拥有

套以上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

平方米以上。

●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按照规定,我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有申请公租房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市城镇暂住证(居住证);(二)在我市城镇工作满

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且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此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条件变化等因素,市政府将定期调整家庭人均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限制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公立医院、学校等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人员,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象,按属地原则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需要提材料

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住房情况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家庭申报信息的委托书;符合优先供应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

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管理的指导、监督。而各区(含高新区,下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区公租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申请对象的摸底调查和初审工作。

实行公开轮候

特殊人员有优待

为达到公平公正,我市此次提出的公租房分配实行公开轮候制度,定期对住房救助对象、优先供应对象和普通申请家庭进行分别轮候排序。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救助对象采取评分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对优先供应对象和普通申请家庭采取随机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轮候顺序,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租金、合同期限

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

50%

70%

,确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并予以公示。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

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从公布的次月起执行。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年,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不作调整。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需续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

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订合同时的标准执行。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

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对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对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其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和承租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五种行为应退回,五年内不得申请

《办法》此次明确了公租房的退出管理机制,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对于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自退回之日起,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公开信息网上公布。

如下行为应腾退公租房:

此外,承租人累计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公租房: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租赁期满的;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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