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致因及对策 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致因及对策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致因及对策

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致因及对策

本报告的研究对象是“

后”群体,也即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目前年龄在

10-19

岁的青少年。“

后”生长在互联网时代,习惯于在网上查找资料、浏览新闻、听音乐、看视频、购物……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

后”与生俱来的生活方式,他们也不可避免地因此而接触到网上一些不良信息,有时甚至成为网络暴力的参与者或受害方。

青少年网络暴力究竟因何而起?要如何防范和治理?

报告假设网络暴力的形成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治理网络暴力必须多管齐下方能标本兼治。研究小队综合采用了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访谈交流等多种研究方法,得出了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是网络暴力发生的前提条件,网络治理的立法滞后和执法困难是网络暴力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而心理发展不成熟则是青少年网民参与网络暴力的根本原因。

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三点对策建议:

)完善网络实名制,明确网络行为主体责任;

)加强网络治理立法,创新网络治理执法手段;

)社会、学校和家庭“三位一体”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从根本上防范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后”;网络暴力;实名制;网络治理;网络素养教育

主题介绍

中国的互联网普及呈现低龄化的态势。截至

2018

年末,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

93.7%

,高于同期全国人口的

57.7%

。青少年由于自身三观尚未定型、缺乏判断力和易冲动等特点,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引导而成为网络暴力事件的参与者和传播者,同时他们又由于自我保护意识差,还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目标和受害者。根据笔者的调查,

24.95%

的青少年可能曾经参与到网络暴力事件中。调查还显示,相当多青少年对于表现形式较为隐蔽的网络暴力更缺乏识别和防范能力。因此,青少年网络暴力的问题或许比调查数字反映的情况还要严重,它并不仅仅只是媒体平台上传播的热点事件,而是很有可能就发生在每位青少年的身边。

令人不安的是,中国对于青少年的网络保护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一方面网络治理立法滞后且分散,尤其专门用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仍未正式颁布施行;另一方面,也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执法机构,过往治理网络暴力的案例大多显得手法粗糙和效果不彰。

与成年研究者不同,笔者是从初中生的独特视角来研究青少年网络暴力问题。在检索和阅读大量国内外有关网络暴力课题的论文和专著后,笔者提出两大假设:

、网络暴力的形成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多重因素包括:

)网络的匿名性及相关监管措施不到位;

)网民年轻化以及相应的教育缺失;

)网民的宣泄心理、从众心理和围观心理;

)网络的聚合效应和“沉默螺旋”传播机制。

、治理网络暴力必须多管齐下方能标本兼治。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多元化的网络监管措施;

)政府和网络平台有效地进行网络舆论的监控和引导;

)加强网络空间的道德规范以及网民的道德人格建设,重点要加强青少年网民的道德和法制教育。

随后,笔者组织了线上和线下的问卷调查来收集第一手数据,并且对校内外学生、老师以及普通市民开展访谈交流,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和研究的深度。

研究表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是网络暴力发生的前提条件,网络治理的立法滞后和执法困难是网络暴力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而心理发展不成熟才是青少年网民参与网络暴力的根本原因。

基于这些认识,笔者提出三点对策建议:

)完善网络实名制,明确网络行为主体责任;

)加强网络治理立法,创新网络治理执法手段;

)社会、学校和家庭“三位一体”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从根本上防范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这三条对策中,实名制可能会受到不断推陈出新的反实名制手段的挑战;网络治理立法和执法往往会落后于技术发展催生的新型网络暴力;只有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健全他们的心理和人格,才是解决网络暴力肆虐问题的金石之策。

研究分析

文献综述

1.1.

网络暴力的现状和特征

以瀛海威1995年开始提供商用互联网接入服务为起点,中国社会一步步融入了互联网虚拟世界。截至2019年6月,中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8.54亿人,其中仅2019年上半年就新增2,598万人;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1.2%,比2018年底提升1.6个百分点(CNNIC,2019)[1]。

互联网的普及无疑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生活的便利和资源整合效率的提升,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使得信息容易呈现碎片化和无序性的裂变传播,再经过部分非理性和聚集性网民的扩散和放大以后,有可能促使舆情极化,产生影响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网络暴力事件(李华君,曾留馨,滕姗姗,2017)[2]。周子瑜事件(2015)、王宝强离婚案(2016)、红黄蓝虐童事件(2017)、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2018)和热依扎事件(2019)都是近几年国内发生的较为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

放眼全球,网络暴力事件同样随着网民规模的扩大而日益增多。其中,青少年由于自身三观尚未定型、缺乏判断力和易冲动等特点,在使用网络媒体时,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引导而成为网络暴力事件的参与者和传播者,同时他们又由于自我保护意识差,还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目标和受害者。有24%的青少年经历过网络暴力,而17%报告自己曾经网络暴力伤害过别人(Pettalia,Levin,&Dickinson,2013)[3];几乎75%的学龄儿童在过去一年内至少经历过一次网络暴力(Kowalski,Giumetti,Schroeder,&Lattanner,2014)[4]。国外关于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网络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严重伤害、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的关系以及网络暴力的预防和干预策略等方面。研究表明,网络暴力会对个体造成一系列不良结果,包括焦虑、抑郁、药物滥用、睡眠困难,身体病症增多、学校成绩减退、旷课逃课、辍学甚至谋杀或自杀行为(Kowalski,Giumetti,Schroeder,&Lattanner,2014)[4],对青少年的学习、社交和情感的伤害更大而且持久(Lester,Cross,Shaw,T.M.,&Dooley,2012)[5]。网络暴力表现为让受害者情绪失控、网络骚扰、网络盯梢、网络诋毁、网络伪装、披露隐私和在线孤立等七种形式(NancyWillard,2007)[6]。国内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传播学等领域。

本报告以初中生的独特视角,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交流等多种方式搜集整理信息,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尝试剖析网络暴力的致因,继而对如何治理网络暴力,尤其通过在青少年网民中开展网络素养教育,从根本上防范网络暴力的发生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首先,究竟应该怎么定义“网络暴力”?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该先了解“暴力”的含义。《辞海》中对“暴力”的解释为“①强制的力量;武力。②特指国家的强制力量:军队、警察、法庭对于敌对阶级是一种暴力。”可见,暴力指的是一种激烈而强制的力量。

对于“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国内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型暴力行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而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失范行为”(姜方炳,2011)[7]。

网络暴力指的是“群体性网络失范行为,众多不特定主体基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出于不合理的公共关切而对相关事件进行持续关注,并对当事人强制施加侮辱、谩骂、诽谤以及窥探、曝光隐私,造成当事人精神或实质受到伤害”(鲍文强,2015)[8]。

网络暴力是“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网民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网络暴力行为同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一样,都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网络暴力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受害者有严重的心理压力”(陈代波,2013)[9]。

网络暴力“本质上是虚拟社会的一种非理性表达方式”,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污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李嫒,2008)[10]。

综合中外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构成网络暴力的事件应该具有三个共性特征:

1)具备主观上的故意。网络暴力的发动者和传播者意图以所谓的道德、道义或公益等名义来讨伐和审判事件当事人,甚至谋求将虚拟空间的问题转移到现实世界中加以解决;

2)实施了恶劣的方式。通过人肉搜索、公布和传播当事人甚至其亲友的真实信息,煽动纠集群体性力量对其发表进攻性、侮辱性、谩骂性或诽谤性的暴力语言,以侮辱、谩骂、人身攻击或江湖追缉令等方式来维护其宣称的道德、道义或公益;

3)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对个人当事人的精神和/或身体,对群体或组织当事人的名誉权或财产权等造成明显的伤害,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个人当事人自残或自杀等恶性结果。

1.2.假设一:网络暴力的形成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致因一、网络的匿名性,而同时相关监管措施不到位。真实世界的规范在网络上被虚化,网民“认为”不必为自己的网上行为承担责任。

2)致因二、网民年轻化以及相应的教育缺失。年轻意味着易冲动和知识阅历相对不足,容易在未看清事件本质的情况下就认同和参与网络暴力。社会、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合理利用网络的教育极度缺乏。

3)致因三、网民的宣泄心理、从众心理和围观心理。网民可能因为网络没有等级和身份差异而便于宣泄其对现实的不满;未避免成为“异类”而参与;以及出于“围观”或“看戏”心态而附和,等等。

4)致因四、网络的聚合效应和“沉默螺旋”传播机制。网络作为平台,能够汇聚原本单向度的暴力,同时由于持相反意见的人群往往选择沉默,而持赞同意见的人群更积极参与,网络暴力很容易被螺旋式放大。

1.3.假设二:治理网络暴力必须多管齐下方能标本兼治。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网络暴力的形成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治理亦因针对不同致因分别对症下药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包括:

1)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多元化的网络监管措施,解决网络治理上无法可依和执法困难的根本问题。

2)政府和网络平台有效地进行网络舆论的监控和引导。

3)加强网络空间的道德规范以及网民的道德人格建设,重点要加强青少年网民的道德和法制教育。

1.4.反面假设: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无需多加干预

持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公民有利用网络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和主张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由。

2.研究方法

笔者首先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案头研究,掌握本课题研究的基础知识,随后通过调查和访谈获取第一手信息,在此基础上与参考文献进行对比式研究,得出研究结论。为推动青少年网民加强对网络暴力危害性及防范措施的认识,笔者还录制VCR,将研究成果、心得体会以及相关文章在微信公众号展示,以及进行公开演讲和与受众交流等宣传和后续研究。根据研究所处不同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笔者先后采取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包括:1)文献研究;2)问卷调查;3)访谈交流;4)对比式研究;5)VCR传播;6)公众号传播;7)主题演讲。

2.1.第一阶段、搜集整理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文献进行案头研究

利用图书馆和网络数据库等资源搜集国内外学者与网络暴力课题相关的论文和专著等研究成果,根据内容梳理归纳成不同专题,为本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2.第二阶段,“网络暴力的致因与对策”主题问卷调查。

在这个阶段,笔者以微信“问卷星”以及校园和街边随机调查作为数据采集形式,调查对象都为10-19岁的青少年,共回收有效问卷489份,其中微信“问卷星”问卷回收361份,纸质问卷回收128份。随后,对回收的所有有效问卷进行统一的汇总和分析,得出受访者对于各个问题的回答的总体分布,为报告的撰写奠定数据基础。

2.3.第三阶段,对校内外学生、老师以及普通市民的访谈交流。

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搜集受访者对于网络暴力的了解、相关亲身经历以及他们对于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如何防范等的认识。笔者共组织访谈交流16场,访谈过程录音录像。访谈完成后,者对访谈内容进行汇总分类,归并到报告写作的基础材料之中。随后,笔者将对视频素材进行剪辑,将其中的精彩部分制作成VCR或PPT。在采访过程中,笔者鼓励受访者尽可能开放式地陈述自己对网络暴力的看法,使得采访的回应相对更全面,补充前期问卷调查数据的单薄和不足。

2.4.第四阶段,汇总所有调查资料,结合参考文献对比式研究,得出研究结论。

笔者将第一和第二阶段所有调查和采访的成果统一分类整理完毕,再将已阅读的大量参考文献按照主题汇总分类,与调查和采访成果进行对比式研究,得出初步结论。在初步结论基础上,小队就尚未解决的问题查询了更多文献资料,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研究结论。

2.5.第五阶段,将研究成果以VCR的形式在学校及部分媒体上进行宣传。

在前三个阶段,笔者搜集了大量数据及素材,并且通过多种研究方法,得出了具体的研究结论。笔者计划将这些素材以及研究成果剪辑制作成为适合网络宣传的VCR,内容涵盖网络暴力的现状、大众认识、致因、危害性和对策建议等。在各种传播方式中,VCR更有趣味性,表现方式更丰富,更能够吸引到公众的关注,从而扩大报告自身影响,并且激发公众对于研究课题的思考。笔者还计划联系在学校相关平台上展示研究成果,以及向部分媒体平台投稿进行宣传。

2.6.第六阶段,开设公众号,传播网络暴力及其防范问题的相关知识。

笔者计划将问卷调查和访谈交流的精彩内容,以及研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陆续在为此次项目专门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上展示和传播。微信公众号的潜在传播面更广,适合当下最主流的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传播方式,可以更加有效和持续地向受众传播网络暴力及防范问题的相关知识。

2.7.第七阶段,主题演讲,有效传播,加深认识。

笔者计划以演讲的方式,在学校以及其他场合传播相关知识,预防网络暴力。在前五阶段完成后,笔者将会将研究成果制作成PPT,在学校以及其他场合加以宣讲。通过现场演讲的方式,笔者可以与受众实现互动,传播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也能够进一步完善自身对于这个课题的研究和认识。

3.研究结果:网络暴力来源于多重因素,多管齐下、注重教育方能标本兼治。

笔者问卷调查和访谈交流的对象都是“00”后,即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当前年龄介于10岁至19岁之间的青少年。调查显示,53.99%的青少年在10岁以前就接触到互联网,12岁,即上初一时,是基本上所有(12岁以内共占99.39%)青少年的最晚触网年龄。“00后”可以说自小就是互联网的原住民。

图1青少年首次“触网”年龄

由此可见,互联网已经成为青少年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在带给他们学习和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正在直接影响他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尤其对他们尚在发展健全之中的人格心理的塑造作用不容小觑。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Behavior)是由其人格或个性(Personality)及其所处环境(Environment)相互作用的函数B=f(P,E)决定的(KurtLewin,1936)[11]。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人的行为亦将随之发生相应变化。

互联网是当代青少年面临的一个重要环境要素,长期置身于网络环境已经使他们的人格和心理与前人有着明显的不同。调查显示,青少年的自我意识较强(约75.05%的受访者明确表示不会参与到网络暴力之中),但是仍然有部分青少年缺乏自主判断力,容易随波逐流而被煽动性言论影响,的确有可能会通过不恰当地使用网络来发泄情绪。而网络的匿名性和自由性,以及网络治理的不到位又使他们误以为可以在网上随心所欲,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参与网络暴力的可能性。

调查显示,青少年对于网络暴力大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不过在对的8种网络暴力表现形式的认知上还存在较大差异:1)认为“以语言、图片和视频等方式向他人发送胁迫、恐吓等骚扰信息”和“在网上恶意中伤他人或特定群体”属于网络暴力的占比最高,分别达到89.98%和83.03%;2)认为“网络恶搞”和“将网络暴力行为延伸至线下”也属于网络暴力的占比最低,分别是30.06%和22.49%。说明青少年能够警惕常见的网络暴力形式,但是相当多青少年对于表现形式更为隐蔽的网络暴力还缺乏识别和防范能力。“将网络暴力行为延伸至线下”的典型案例是“蓝鲸死亡游戏”。这个游戏是由游戏发起者在网络平台上发起并传播,诱使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在50天内完成各种自残任务,最终很可能导致其自杀。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蓝鲸死亡游戏”仅在俄罗斯就造成130名青少年自杀,并且很快扩散传播至东欧和北欧国家,于2017年传入中国。

图2青少年对于网络暴力不同表现形式的认识

3.1.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致因

3.1.1.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是网络暴力发生的前提条件

在笔者的调查中,100%的受访者,不论其是否认同或者是否承认参与过网络暴力,都认为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是网络暴力发生的前提条件。

在集合行为中,个体之所以会做出平时甚少甚至没做过的越轨行为,是因为它处于匿名地位。人处于匿名时,没有明确的个人标志,不必承担破坏规范的后果,由此而产生责任分散的心理,同时匿名状态也使人的群体遵从性降低,降低人的社会约束力(郑杭生,2003)[12]。

“OntheInternet,nobodyknowsyou’readog(PeterSteiner,1993)[13]。”这是刊登在1993年7月5日《纽约客》上一副漫画,它生动地揭示出了网络世界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可能会摆脱法律法规和人伦道德的限制和约束,使得虚拟空间内的舆论更具冲突性。

目前,即使已经完成了实名制的网络平台也多是采用“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网民发言时是以虚拟的身份标志网络ID的形式出现,网络交流还处在事实上的匿名状态,更不用说那些使用了父母或者他人的身份完成注册的青少年网民,他们中有部分人误以为在网络上可以自由表达意见而无需承担责任,从而成为隐身在屏幕背后的“键盘侠”。

3.1.2.网络治理的立法滞后和执法困难是网络暴力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

调查反映出,受访者普遍对于使用网络应该遵循的法律法规没有概念,20%的受访者甚至认为反正网络是匿名的,也就没有什么法律能够真正规范到他们的网络言行。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可以对人们的言行形成规范和约束。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交模式都在快速迭代改变,但是中国对于网络治理相关的立法工作却显得相对滞后和分散,尤其专门用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还未正式颁布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是第一个与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有关的法规,首次规定了要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典型网络暴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后,还陆续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等法规;《刑法修正案(九)》(2015)首次量化了信息网络罪责,并且对网络暴力的罪名做出了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2016)规定“不得诽谤和侮辱他人”;《网络安全法》(2017)要求对互联网的使用实行实名制;《民法总则》(2017)增加了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在对青少年使用网络进行专门保护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2017)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展示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等信息之前,须以显著方式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欺凌的,负有救助义务”。

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追责和打击在执行环节也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主要包括:1)侵权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网络暴力行为是群体性和匿名性的行为,在大规模扩散以后,很难快速定位和确定事件的始作俑者;2)网络暴力的侵权事实也同样难以确定。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多是对财产权等实体权益的侵害不同,网络暴力造成的危害是对受害者人格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损害。3)不少受害者,特别是青少年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及时保留被侵权的证据,而使事后再搜集证据的难度加大。

3.1.3.心理发展不成熟是青少年网民参与网络暴力的根本原因

从中国网民的年龄分布情况来看,截至2019年6月,10-19岁网民群体占比为16.9%(CNNIC,2019)[1],高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底10-19岁人口占总人口10.53%的比例。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也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的57.7%。从各学历段情况看,小学、初中、高中和中职学生上网比例分别达到89.5%、99.4%、96.3%和99.0%(CNNIC,2019)[14]。由此可见,中国的互联网普及明显呈现低龄化的态势。

从个性发展来看,青少年的心理具有过渡性、闭锁性、社会性和动荡性四个特点。青少年处于儿童期(幼稚期)向青年期(成熟期)发展的一个过渡阶段;他们的内心世界逐渐复杂,开始不大轻易将内心活动表露出来;心理越来越带有社会性和政治性;思想敏感,心理面貌不稳定,可塑性强,处于成熟前动荡不稳的时期(成慧,1988)[15]。笔者的调查也反映了这一现象,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表示越来越不愿意与把真实想法与他人(包括父母和朋友在内)交流,而与此同时,网络由于匿名性反而可能方便他们在此倾吐心声。另一方面,71.98%的受访者承认他们对于某一事物的看法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61.96%的受访者还承认他们的看法并不一定是会持久的,在一定条件下很有可能发生变化。

图3反映了受访者认为符合参与网络暴力事件的心理状态的描述(可以多选)。调查显示,大多数青少年参与网络暴力时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相反地,他们甚至还有“替天行道”的道德优越感;相当多人认为他们的行为能够帮助找出事实的真相;当然,也有部分人也有“随大流”、“恶搞一下也无妨”和“围观围观”的心理。

图3青少年参与网络暴力的心理状态

综合汇总分析问卷调查和访谈交流搜集的信息,笔者认为,青少年参与网络暴力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从众心理

网络暴力事件通常表现为网民群体对于受害者个体的群体攻击。一方面,有些参与者可能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法律难以对群体追责,并且因为参与者人数众多也很难要求其中个别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青少年往往都有获得群体身份认同的心理需求,为了不被孤立甚至成为异类,他们也会“随大流”,选择和自己的“同类人”或“伙伴”一起行动,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当个体感知到自我与群体的行为或态度不一致的时候,来自社会的压力或者个体自身的压力都会促使个体与群体或社会相一致的行为或态度(Ciucci,Baroncelli,&Nowicki,2014)[16]。

2)逆反心理

青少年处于独立意识萌发和逆反心理逐步显现的阶段,他们认为自己已经长大,在心理上有抗拒学校和父母管束的倾向,而相对宽松和自由的网络环境恰好成为他们宣泄情绪的绝佳场所。与此同时,青少年还普遍缺乏社会阅历,又面临着学业上的巨大压力,容易造成他们看待问题时缺乏全面性,往往只看到问题的消极面而忽视积极面,遇到网络热点事件时便更有可能相信“阴谋论”,而不相信官方或正面的说法。另一方面,网络治理差强人意和不接地气的现状更进一步激发了青少年网民的逆反心理,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网络暴力的接力者和放大器。

3)“道德民兵”心理

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文化传统。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泛道德主义将人们划分为“君子”和“小人”两种类型,“君子”道德高尚,“小人”道德败坏,教化的目标就是将人培养成“君子”,而对“小人”则进行孤立甚至制裁。可以说,“中国拥有悠久的‘道德民兵’传统”(DavidHume,1999)[17]。在这种泛道德主义的长久影响下,不少青少年自小都被父母有意无意地灌输了“好人—坏人”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因此,在热点社会事件中,青少年网民在情感上很自然地容易倾向于同情“弱者”,而以“是否符合道德”作为凌驾一切的终极标准对社会事件展开道德审判,即使在道德与法律冲突的情况下也一样重道德而轻法律,重德治而轻法治。他们自以为是在维护社会正义,而事实上已经被裹挟参与到网络暴力之中。

4)娱乐看客心理

“一切公众话语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NeilPostman,1985)[18]。《娱乐至死》这本书解析了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社会由印刷统治转变为电视统治,导致社会公共话语权的特征由曾经的理性、秩序和逻辑性,逐渐转变为脱离语境、肤浅和碎片化,一切公共话语以娱乐的方式出现的现象。

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更加剧了这种泛娱乐化的现象。在虚拟的世界里,人们的各种欲望得到了充分的发泄,传统的权威受到颠覆,对他人隐私的窥视欲与好奇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同时,通过对他人隐私与不幸的打探,也使网民获得了心理上的满足(何新华,2008)[19]。有些网络暴力事件甚至不必披上道德审判的外衣,而是单纯对受害者进行的恶搞和取乐,更多的网民则是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态参与其中。

3.2.网络暴力问题的对策:网络实名制和加强网络治理法制建设是必要条件,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是关键

3.2.1.完善网络实名制,明确网络行为主体责任

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在网络应用内容的层面并不要求实名注册。互联网早期的繁荣也得益于匿名制带来的平等、自由和无障碍的人际交流空间(高荣林,2013)[20]。然而,随着网络社会的爆炸式演进,匿名制给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些问题。在各种力量由博弈到均衡的过程中,网络社会渐渐形成了一股对主体网络身份除去匿名化的推动力(陈曦,李钢,2013)[21]。

基于网络的不同层次,实名制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要求:

实名制在不同网络层次的内

容和要求

实名制的内容和要求

物理层

在用户接入互联网时提供实名认证:用户与网络接入运营商签订服务协议,提交真实身份信息

逻辑层

网络服务提供商实名认证:提供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和工商登记信息等

内容层

用户使用网络时实名注册,通过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身份识别身份信息

网络实名制和匿名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1)实名制对于网络自由表达权的影响;2)实名制可能造成网民个人信息的外泄。

孟德斯鸠说过: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法律约束之下的权利。因此,自由表达权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卢玮,2012)[22]。与此同时,也很难说明所谓网络空间匿名表达权,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无法通过网络言行准确无误追踪到现实生活的个体。实际上,即使不在内容层实行实名制,基于网络物理层的实名制接入,也能够追踪到现实中的个体使用者,无非是花费多大成本和代价的问题。

笔者认为,网络自由表达权的保障,关键在于是否拥有能够约束不法行为,维护网络言论环境有序运行的制度,而不在于使用网络时是否验证了真实的身份信息。网络匿名表达权与界定网络行为主体之间并不是绝对矛盾的关系。

中国从2003年开始实行网吧上网实名登记以来,陆续出台过多项与网络实名制相关的措施,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进行保护。2017年,《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了具有普遍性的网络实名使用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网络实名制的推行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1)未进行实名注册的用户,虽然消费、评论和游戏功能会受到禁止和限制,但是仍然可以使用搜索、视频、直播和社区等功能,而搜索和网上社区等恰恰是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信息影响的领域;2)网络实名制确认用户真实身份的两种途径(身份证信息验证和手机号码验证)都存在较大漏洞。未成年人可能使用父母等成年人的虚假信息注册登录而绕过实名认证,而身份证信息被倒卖、身份证号生成软件以及网站架设“私服”规避实名制等更进一步使得网络实名制部分失效;3)网络实名制使得网站收集和保存了大量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存在失窃或者主动倒卖而造成信息泄露流失的风险。

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失败,正好证明了实名制是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韩国从2005年开始推行实名制后,网络空间的谩骂和诋毁等行为在短期内的确有所收敛,但是随着反实名技术手段的提高,此类现象在网络上再度蔓延,实名制趋于形同虚设。2011年又发生了韩国最大的移动通讯运营商SK电信网站与最大的社区网站赛我网(Cyworld)包括姓名、生日、身份证号码和地址等重要个人信息外泄的事件。种种矛盾压力之下,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而被废除。

笔者认为,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失败,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实施过程中的技术保障手段不足,导致网民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从而引发无法承受的民怨压力。技术的问题要用技术的进步来解决,而不是因噎废食,在网络实名制上走回头路。韩国废除网络实名制以后,网络暴力事件愈演愈烈,2019年连续发生崔雪莉和具荷拉等多名艺人受到网络暴力攻击而自杀的悲剧事件。

在网络实名制方面,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在实名验证阶段,可以在目前用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与网络账号绑定的基础上,结合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和眼纹识别等动态生物性验证手段,防止使用虚假身份通过验证。这点对于青少年网络保护尤其重要,可以有效防止他们使用父母等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或者登录。

2)切实落实监护人同意制度。目前多数互联网企业都制定了隐私政策,规定了监护人同意的内容,但是在执行中往往流于形式。《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增加了收集、使用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应当征得监护人明示同意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儿童用户的识别和父母同意的验证方式作出规定。建议参考美国和欧盟的相关规定,以“合理性”和“现有技术水平”作为标准,采取多途径和全方位的验证模式,包括视频连线、身份证、邮件、传真和金钱交易凭证等,把监护人同意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设立身份认证平台,有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社交类、购物类和招聘类等各种网站和应用服务收集用户数据已经是普遍的现象。同时,在实名制下,这些网站又拥有了用户的真实个人信息,这的确会引起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和用户数据安全的担忧。笔者建议由国家网信部门主导建立“一站式”身份认证管理平台。用户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个人真实信息的录入后,可以获取由此平台提供的唯一的“网络身份识别代码”,而这个代码可以用于所有公共服务网站和商业网站的注册和登录,从而隔绝了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和生日等重要真实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交换。平台对于收集到的用户真实个人信息实行专业化和封闭式管理,避免外泄风险。

3.2.2.加强网络治理立法,创新网络治理执法手段

近十多年来,中国已经就网络治理问题陆续出台或者更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是如前文所述,立法总体上还是呈现相对滞后和分散的态势,特别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建章立制层面,中国落后于欧美和日韩等已经构建相对完善保护体系的国家和地区。

以美国为例,1996年通过了《通信行为端正法案》,其中有两个条款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危害;2000年通过了《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规定中小学、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成年人接触不到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2006年梅根事件的恶劣影响促成了《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案》(MeganMeierCyberbullyingPreventionAct)的制订。迄今为止,联邦层面和各州共制订了130多项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严厉的民事赔偿制度,让受害者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并且震慑试图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人。

2019年11月4日,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法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专章中列明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以及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等内容,积极响应网络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影响,弥补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

不过,《未成年保护法》的修订,以及此前的《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做出的原则性规定,还应该在此基础上,加快《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笔者的建议是:1)对于其他国家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成功实践,可以选择借鉴其中既符合互联网发展的客观规律,又不违背我国国情和法律原则的内容;2)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实践往往难以及时跟进。大禹治水“堵不如疏”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现阶段难以判定其影响好坏的新兴事物,不应当直接封杀压制,而应采用疏泄引导的方式将其纳入正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所以应该鼓励和保证网络上信息的丰富和健康,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地使用网络,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是一味地限制和禁止。

在网络治理的执法层面,也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创新发展适合中国自己的方式和手段。譬如,美国有司法部打击儿童网络犯罪特种部队和联邦调查局下属负责识别和打击网络发布儿童色情图片行为的专门机构,还在多个地区设置了网络预警机制和网络监督中心来应对可能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法国教育部直属的互联网使用委员会主要职能就是互联网上的未成年人保护;此外,还有英国的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等。

3.2.3.社会、学校和家庭“三位一体”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从根本上防范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网络素养”是指网络使用者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拥有分辨网络信息、抵抗网络诱惑、远离网络危害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自律意识、法制意识的综合素养。“网络素养教育”则是旨在提升网民网络素养的教育(艾蔼,2018)[23]。

无论是完善网络实名制,还是加强网络治理立法,创新网络治理执法手段,都是网络暴力的主体“网民”以外的外部因素,而要从根本上防范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应该要从提高网民网络素养教育着手。结合中国互联网低龄化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社会、学校和家庭三位一体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是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的重中之重。

3.2.3.1.社会:营造健康的网络氛围

网络环境的整体因素,例如网民观点的整体风向、网络暴力行为的普遍性以及当前社会对于言论自由的容忍度等,都会对低龄网络使用者关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行为意向产生影响,因此想要解决网络暴力行为主体低龄化的问题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氛围(仲梦嫒,2019)[24]。

新闻行业拥有的舆论监督权被誉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其行使主体也早已超越传统新闻媒体,扩展到微博、微信、知乎和头条等网络新媒体平台中。

媒体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即通过新闻报道的发布影响公民对事件的关注度和态度(管雅乐,2019)[25]。网络媒体平台作为网络的“把关人”,应该负起审核平台发布信息、把握言论尺度、过滤有害信息、合理引导网络舆情以及处理问题账户等责任;媒体,特别是对青少年有重大影响力的自媒体大V等,则应该多发挥正面宣传的作用,通过客观、向善的新闻传播,影响包括青少年网民在内的受众的态度和价值判断,促进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的提升。

3.2.3.2.学校: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提高分辨力、自控力和责任感

教育的目的不仅是教学生知识或谋生的技能,更重要的是针对学生的情意需求,使其在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均衡发展,培养健全人格。在CarlRansomRogers的教育理想中,要培养“躯体、心智、情感、心力融为一体”的人,也就是既用情感的方式思考又用认知的方式行事的知情合一的“完人”或者“功能完善者”(张大钧,2011)[26]。

学校应该摒弃只重视课程教育的做法,而是积极采取措施,引导青少年发展和谐有序的人际交往能力,促进心理健康发展;应该将防范网络暴力相关知识的教育引入课堂,也可以推出专家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青少年学生对网络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应该教育青少年学生提高对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自觉抵制虚假和不良信息;应该教育学生发展全面完整分析问题的能力,避免片面和极端的思维方式;应该培养学生的情绪自控能力,降低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还应该教育学生增强对于自身和社会的责任感,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

3.2.3.3.家庭:家庭和谐,父母以身作则

家庭是最好的学校,父母是最好的老师。

青少年参与网络暴力,根源往往来自于家庭教育的失败,造成人格缺陷、性格缺陷或者有暴力倾向等心理问题。当出现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虐待老人的行为以及一些姻亲冲突时,思想观念还不成熟的孩子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这些家暴事件会被无限制放大,导致孩子产生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等负面情绪,甚至以为肢体暴力和语言暴力可以随意实施,从而养成孤僻和消极的性格,并且随着成长逐渐强化其破坏性和报复性(KoLingChan,2014)[27]。由此可见,保持和谐的家庭环境,才能够帮助青少年形成良好的人格和品格,从根本上减少其参与网络暴力的可能性。

青少年的很多行为是在成长过程中学习模仿养成的,而父母自身的言行就是青少年最亲近和最长期的模仿对象。一方面,父母在使用网络时要注意言行,引导青少年以积极的心态来合理使用网络;另一方面,父母也要有良好的网络自我保护意识,例如父母应该避免过多的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朋友圈“晒娃”行为,保护好青少年的隐私,为青少年培养网络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向的榜样。

4.结论分析

4.1.研究结果和结论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只是媒体平台上传播的热点事件,而是很有可能就发生在每位青少年的身边。中国的互联网普及明显呈现低龄化的态势,但是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阶段。

研究表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是网络暴力发生的前提条件,网络治理的立法滞后和执法困难是网络暴力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而心理发展不成熟则是青少年网民参与网络暴力的根本原因。

基于这些认识,笔者提出三点对策建议:1)完善网络实名制,明确网络行为主体责任;2)加强网络治理立法,创新网络治理执法手段;3)社会、学校和家庭“三位一体”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从根本上防范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4.2.潜在挑战

本报告以微信“问卷星”以及校园和街边随机调查作为数据采集方式,调查对象为10-19岁的青少年,共回收有效问卷489份,其中微信“问卷星”问卷回收361份,纸质问卷回收128份。对研究结果和结论有效性的潜在挑战主要集中在数据的采集范围、样本大小以及填写质量上。

1)有效样本仅有489份,份数如果能够增多,则研究结论将更有说服力;

2)囿于时间和经费约束,只有近三成数据来自校园和街边采集,并且受调查者基本上都是笔者居住城市的市区青少年,可能不一定能够充分反映中国青少年的整体情况;

3)微信“问卷星”主要由小队成员的父母以及老师帮忙转发,调查范围大部分是与他们阶层接近的熟人圈,也可能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4)设计“问卷星”时,笔者虽然在问卷最开始的醒目位置提示“须由10-19岁青少年填写”,但是不能完全排除部分问卷可能是由父母等成年人填写的情况,从而影响了数据采集的质量。

4.3.不足之处

1)笔者在文献研究阶段,曾经初步研究过网络暴力在传播学上的两种理论解释:“网络聚合效应”和“沉默的螺旋理论”。然而,在后续的问卷调查和访谈交流中,笔者发现可能是由于彼此的知识储备和社会经验都相对不足,难以与受访者就这两个理论形成深入和有效的讨论,也比较难以获得一些量化的数据用于研究,因此在正式研究过程中将传播机制部分暂付阙如;

2)在网络暴力对策建议的“创新网络治理执法手段”部分,也是因为对具体的先进技术手段没有足够的研究和了解,因此仅列举了可资参考其他国家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执法机构,无法对这些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手段做详细介绍。

4.4.未来研究方向

1)扩大样本采集范围:可以利用寒假和暑假时间,请同学们在外出旅游或者返回老家度假的时候,协助小队将问卷调查的范围扩散到尽可能多的区域,获取更多的样本,提高样本的代表性;

2)持续的研究:目前的抽样方法是某个时间(或者说某个很短的时间段)的集中调查,如果将来条件许可,可以以半年或者一年为时间间隔,开展持续的问卷调查,获取一定时间序列的样本数据,相信能够得到更精准和更有意义的研究成果;

3)微观的研究:迄今为止可以检索到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青少年”或者“未成年人”整体来作为研究对象。如果能够跟踪某几个特定对象(可以是网络暴力的参与者,也可以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的成长过程,一方面可以在微观层面上验证笔者提出的“社会、学校和家

庭“三位一体”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

从根本上防范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的对策建议正确与否,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操意义上积累和筛选对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有益的方案;

4)传播机制的研究:可以采访媒体行业专业人士,包括网络大V等,就特定网络暴力事件的发展演变做深入的剖析,理解“网络聚合效应”和“沉默的螺旋理论”,从而可以就如何阻断这两种传播机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9).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5.

[2]李华君、曾留馨、滕姗姗.(2017).网络暴力的发展研究:内涵类型、现状特征与治理对策—基于2012-2016年30起典型网络暴力事件分析.情报杂志,36(9),140.

[3]Pettalia,Levin,&Dickinson.(2013).Therelationshipbetweenonlineactivities,netiquetteandcyberbullying.ChildrenandYouthServicesReview,42,74-81.

[4]Kowalski,Giumetti,Schroeder,&Lattanner.(2014).Bullyinginthedigitalage:acriticalreviewandmeta-analysisofcyberbullyingresearchamongyouth.Psychologicalbulletin,140(4),107-137.

[5]Lester,Cross,Shaw,T.M.,&Dooley.(2012).Adolescentbully-victims:Socialhealthandthetransitiontosecondaryschool.CambridgeJournalofEducation,42(2),213-233.

[6]NancyWillard.(2017).Cyberbullying,Cyberthreats&Sexting:RespondingtotheChallenge.ResearchPress.

[7]姜方炳.(2011).“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浙江学刊,12(6),181-187.

[8]鲍文强.(2015).试论网络暴力现象.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36(5),123-126.

[9]陈代波.(2013).关于网络暴力概念的辨析.湖北社会科学,12(6),61-64.

[10]李嫒.(2009).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暴力”初探.复旦大学,Ⅰ.

[11]KurtLewin.(2008).PrinciplesofTopologicalPsychology.MunshiPress.

[12]郑杭生.(2003).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3]PeterSteiner.(1993).TheNewYorker,47(23).

[1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9).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3-5.

[15]成慧.(1988).中学生心理发展特点.思想政治课教学.9.

[16]Ciucci,Baroncelli,&Nowicki.(2014).Emotionperceptionaccuracyandbiasinface-to-faceversuscyberbullying.TheJournalofGeneticPsychology,175(5),382-400.

[17]DavidHume.(1999).AnEnquiryconcerningthePrinciplesofMorals.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

[18]NeilPostman.(1985).Amusingourselvestodeath.NewYork:VikingPress.

[19]何新华.(2008).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受众心理机制.新闻爱好者,24(20).9.

[20]高荣林.(2013).对韩国废除网络实名制的反思.当代传播,12(01),47.

[21]陈曦,李钢.(2013).网络实名制的身份确认与制度演化.重庆社会科学,12(7),55.

[22]卢玮.(2012).表达自由权与网络实名制的法律博弈.兰州学刊,12(9),161-164.

[23]艾蔼.(2018).青少年网络暴力问题及应对研究.华中师范大学,34-35.

[24]仲梦嫒.(2019).网络暴力行为主体低龄化成因及其应对策略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44-45.

[25]

管雅乐.(2019).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机制与治理研究.现代商贸工业,40(07),140-141.

[26]张大钧.(2011).教育心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7]KoLingChan.(2014).Childvictimsandpoly-victimsinChina:Aretheymoreat-riskoffamilyviolence?.ChildAbuse&Neglet,38(11),1832-1839.

版权申明: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或网友自行上传,如果有侵权行为请联系站长及时删除。

赞 ( 1) 打赏

评论

9+4=

此站点使用Akismet来减少垃圾评论。 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