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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抚恤金引婆媳纠纷,力调解促家庭和睦。
近年来,随着国家规定的抚恤金的标准不断提高,亲属间关于分配抚恤金的纠纷越来越多,今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后柳法庭受理一起因抚恤金分配问题引发的案件,办案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以巧妙温情的方式与原被告沟通,最终成功调解,且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0年11月,小王在山西省因工身亡,其用人单位赔偿小王家属抚恤金、丧葬费合计207.5万元,扣除安葬小王的安葬费用和偿还小王生前的一些债务共计花费了47.5万元,剩余160万元一家人却因在给付此笔赔偿款时并没有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分割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经熨斗镇调解委员会组织3次调解,时间长达6天之余,却还是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举公婆将儿媳妇告上了法庭。
经了解,小王和老婆关系一直不好,曾几次和小王闹离婚,小王父亲对儿媳妇也很反感,不想把这笔他儿子用命换来的钱分给儿媳妇,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也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二原告和三被告作为逝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对死者因死亡而取得的各项赔偿依法均享有分配请求权,但该项赔偿不属于遗产,故在原、被告均认可超标花费的丧葬费和债务在此项赔款中分割出去以后,上述赔款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被抚养人的利益以及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予以确定,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依法予以照顾。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同为一家人,两子女和爷爷、奶奶血脉相通,如果用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利于一家人和睦相处。
因此,法官努力促进双方进行调解,家属双方情绪虽有所缓和,但依然不接受彼此提出的分配方案,眼看着调解陷入僵局,法官先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各自应得的份额,让原被告真正明白此笔赔偿款各自能得到的份额,话说到明处,亲戚之间也明白了到底自己退让的部分在那里。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原、被告双方通过近一步协商,将死亡赔偿金分割的差距逐步缩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这类案件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其实更简单,但是考虑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平衡,通过调解,更能让当事人从心底化解矛盾,继续保持和睦的家庭关系。
说法|石泉一男子外地打工眼部受伤代理人6次跨省索赔成功。
近日,在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努力下,依法为在外务工的石泉籍工人陈某成功索赔,有力地维护了务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陈某于2019年8月经朋友介绍到河南省某煤矿务工,作业中不慎致眼部受伤。在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包工头负责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和生活费之后,就再也不愿承担其他相关费用。陈某家属几次与矿山及包工头进行交涉,但均无结果。因为不懂法律,加之身在外地,导致维权困难。
陈某及其家人绝望之际,想到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来到了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在热情接待之后,为他们指派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杨帝楼承担此案代理人。
为切实解决陈某一家人的燃眉之急,代理人第一时间与矿山负责人和包工头取得联系,准备先以调解手段解决问题。然而事与愿违,对方态度十分坚决,只同意在已经支付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后再补偿5万元,这对陈某的现状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帮助下,陈某将用工单位申诉至当地劳动部门实施劳动仲裁,提出索赔要求。
仲裁过程中,用工单位一再拖延开庭时间,并提出答辩意见,认为陈某与矿山并无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不具有劳动关系,陈某受伤后,包工头已经尽到治疗责任,且陈某受伤是自身作业违章所致,也应当承担一定过错。针对用工单位的无理辩解,代理人历尽艰辛搜集到同班工人证言、工资表、包工头于矿山签订的合同等多组证据,并结合证据链条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顿时让用工单位陷入被动。
不过随后用工单位又生一计,改变策略,以仲裁不合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但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申请于法有据,最终被法院所维持。事情就是这样一波三折,代理人的辛苦谁人知。为了固定各项证据,走完法律程序,代理人先后6次到河南参与每一道法律环节,其敬业精神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河南相关部门的点赞。
2020年12月,在代理人坚持不懈的奔波下,这起纠缠了两年的工伤赔偿纠纷案再次开庭仲裁。但在开庭前夕,因用工单位考虑到裁定对自己的不利因素,随后主动协商要求调解。最终在当地仲裁委的主持下,代理人在权衡利弊,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与用工单位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用工单位也在当日将20余万元赔偿款兑现至当事人账户。
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提醒:我县农民工外出人数较多,一些不良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多数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由于无法证明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导致维权困难。所以各位农民工朋友在工作中应当注意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便于维权。
石泉县医院内镜室就接诊了1例因吃柿子引发的胃结石患者,这惨痛的经历大家可长点心。
所谓柿柿如意,尤其是对于农村老年人说,在寒冷的冬天吃上几个味甜汁美的柿饼,是最美味的,也是吉祥的寓意。
但是,可千万别空腹或过量食用柿子啊!近日,石泉县医院内镜室就接诊了1例因吃柿子引发的胃结石患者,这惨痛的经历大家可长点心。
胃胀、胃痛、腹部阵发性绞痛,食欲差,精神不济。77岁的徐奶奶最近一段时间感觉到胃特别不舒服,尤其是吃了东西以后,更加难受疼痛,在家人的催促下,她来到石泉县医院检查,接诊医生根据她的症状建议她进行胃镜检查。
在内镜室吴薇和陈维丛两位医生的共同配合下,操作胃镜顺利进入徐奶奶胃腔后,发现徐奶奶胃内滞留有直径达7-9cm的两块巨大胃柿结石,实为惊人!
由于胃内结石不停地摩擦和压迫,导致徐奶奶疼痛难忍,加之她年纪又这么大,如果这么大一块胃内结石无法及时取出来,就很有可能会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梗阻,甚至有危及生命的可能。
吴医生耐心地同徐奶奶以及家属沟通,告知他们:这么大的结石,质地坚硬,目前并没有合适的内镜下操作工具,胃镜取出的难度很大。但徐奶奶77岁的高龄,外科手术开刀有一定的风险。经综合分析、认真评估后,为了避免创伤,建议行“内镜下胃结石切割碎石、取石术”。看到徐奶奶那般的疼痛难受,家属听后立即同意并说道:吴医生,把老人交给你,我们放心。
由于患者体内结石较大且过于坚硬,无法直接取出。吴医生、陈医生和消化内镜室以及麻醉科的医师团队共同配合下,用圈套器一点点的将其切割成小块,然后经食道再从口腔,用一个小网给网出来。这个结石的体积和硬度都很大,既难碎又难取,这对术者操作的力度和角度都是不小的考验。吴医生凭借精湛娴熟的技术将结石成功的全部取出。胃镜下碎取结石避免了外科手术开刀的风险,分批次地搬运也减轻了患者的痛苦,术后患者腹痛症状明显缓解。
又是一年开学季,石泉公安全力护航校园安全。
自2月28日起,县内各中小学、幼儿园相继迎来开学日,为确保开学期间校园安全,石泉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早行动,扎实做好学校开学复课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全面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切实给广大师生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周边环境。
拧紧“安全阀”
开学前,县局治安大队、反恐巡特警大队
及各派出所深入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校方逐一整改到位。同时,各派出所联合相关部门,对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环境
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在校园周边形成现实危害,有效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2月27日以来,共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20余处,全部现场整改到位。
守住“安全门”
督促校方落实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学校制定严格的门卫登记、身份查验等制度,确保校园内部保卫做实做细。公安机关
落实“护学岗”及上下学“高峰勤务”值守机制,安排警力加强校门口、周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巡逻密度和频次,实时掌握治安情况,提高预警研判能力,最大限度提高校园周边见警率、管事率。
上好“安全课”
抓住开学日广大学生家长集中入校有利时机,民警
通过发放宣传单、面对面宣传等形式,积极开展了防范电信
诈骗、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宣传。组织“法制副校长”进校园开展专题讲座,通过视频播放、案例解说等形式加强法律法规、防范知识的宣传;警务室包片民警还充分发挥校园微信群、学校家长群等网上宣传阵地,推送各类防范提示、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师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
再敲警钟!安康两人因用煤取暖中毒死亡...。
旬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中毒安全防范工作的
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1年2月27日白柳镇唐家院村发生一起用煤取暖造成的煤气中毒事件,造成2人死亡,给我县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为深刻汲取事件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气中毒安全防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各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防范煤气中毒工作。要从近期发生的煤气中毒事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对用煤取暖安全管理和预防煤气中毒工作进行专题安排,深入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在近期各级“两会”即将召开的关键时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煤气中毒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坚决杜绝煤气中毒事件再次发生。
二、厘清职责,紧抓重点,夯实预防煤气中毒管理责任。要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依托基层、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积极救治”的原则,切实加强取暖安全管理,预防煤气中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责任落实。
警方通报:今晨西安西部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3名路人死亡,1名辅警受伤。
今日(3月1日)上午,在西安市西部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刚刚西安交警高新大队发布事故通报。
全文如下:
提醒|注意!32种上访行为可能通往监狱!
根据公安部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访过程中下列32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
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
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
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
,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
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
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
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
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
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
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
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同时文件也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置上述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坚持法制,讲究政策,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
信访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绝不要心存侥幸,肆意触犯法律底线。合理合法的诉求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无理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占不到半点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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