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百善孝为先”。孝是人间最美好的品德,中国人最熟悉的教诲,就是要做一个孝顺的人。在夫妻双方结婚后,夫妻是需要对老人尽赡养责任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为儿媳究竟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产生了许多的纠纷。

案情简介

阳某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并已经成家。

因家庭矛盾,大儿子阳某乙和媳妇何某在2008年外出打工后,一直没有回过家,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2013年,齐婆婆在家中摔伤,小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阳某乙没有照顾,也没有支付医疗费。

于是现阳某甲、齐某以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儿子和儿媳每年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丈夫去世后,妻子对公婆有赡养的义务吗?

从道德层面来说,中华民族历来有尊老的传统,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媳妇不是外人”,媳妇是也是家庭的合法成员,每个家庭成员都有对老人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赡养义务的是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儿子去世后,儿媳的赡养义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因婚姻关系对公婆有赡养的义务,同理,丈夫去世后,失去了婚姻关系的支撑,妻子就没有了赡养公婆的义务。公婆不能在儿子去世后强制要求儿媳支付赡养费。

儿媳、女婿等亲属的赡养义务:

有赡养义务的一般为:子女、继子女、父母已去世的孙辈和外孙辈子女、被抚养人等,由此可见,儿媳、女婿这些因婚姻维系的亲属在婚姻关系消灭后,原来的义务也随之消灭。

儿媳的赡养费义务与儿媳的改嫁关系:

儿子去世后,儿媳是否再婚是儿媳的婚姻自主权利,他人无权干涉。至于赡养费,因儿子的去世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的消灭,儿媳对公婆也失去了赡养义务,因此儿媳是否改嫁并不影响赡养费的承担,二者并无关联。

最后提醒:

因儿子去世,儿媳与公婆丧失了姻亲关系,儿媳对公婆不享有赡养义务,公婆不能强制性要求儿媳尽赡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儿媳可以在自己的经济范围内给予公婆适当贴补,但是完全出于儿媳的自愿。

内容综合:找法网、长江公益律师团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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