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规则:规避婚姻家庭风险的诺亚方舟 家庭规则:规避婚姻家庭风险的诺亚方舟家庭规则:规避婚姻家庭风险的诺亚方舟

家庭规则:规避婚姻家庭风险的诺亚方舟

小编按

最近总有读者在本号以及天涯《婚姻治疗师》帖问及如何制定《家庭规则》,小编把船长著作里的干货全部弄上来供各位读者参详,希望对您经营好婚姻家庭有所帮助。文章较长,阅读后若觉得有益,请转给亲友圈让更多人受益,谢谢!

家庭规则制定与实施是情感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倘若没有家庭规则作为支撑,婚内情感风险无法控制。这就如同一个国家没有法律,社会必然会混乱不堪一样。

家庭规则既不是单纯的规章,也不是片面的协议,更不是笼统的限制措施。它借鉴中华优良传统,吸纳世界先进的情感生活模式,建立符合现代生活的家庭民主,其目的是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且对下一代产生积极影响。

家庭规则的实质是家庭成员的行为规范,与“学生守则”和单位规章制度有其类似之处,特点是简明、通俗、具体、易行。

制定家庭规则首先需要有契约精神,否则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规则都形同虚设。除了需要一位具有权威和执行力的家长,还需要每位具有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认可并遵守规则,才具有效力。

那么,在制定家庭规则的过程中要考虑如下原则:

1.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要认识到家庭规则是一部家庭法典,是约束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对保障个人的权益和维护家庭的稳定有积极作用。孩子在12周岁以上有投票权和建议权。

2.家庭规则宜在家庭成员情绪平稳的时段制定,本着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即可施行,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有奖有惩,由家长(当家人)负责执行,其他成员监督家长,家长自身要作好表率。

3.明确家庭成员的责、权、利和奖、惩、罚。如孩子怎么辅导、管理、照顾,老人要如何安慰、照顾、保健,生活和工作作息要怎么安排等。这些都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列出,不仅考虑个人利益,更要考虑到集体利益。重点突出婆媳的职责和涉权界限、夫妻双方的出轨惩罚、养老育儿的责任义务、财政支配的公开透明、家庭活动及学习计划的统筹等。

4.惩处措施必须在规则中明确,如劳动惩罚、物质惩罚、经济惩罚等。在制定家庭规则中最好有第三方(如较有权威的亲戚朋友)监督,如果家长不能执行,可请第三方督促执行或进行仲裁。对于AA制家庭,违反的一方必须给另一方足额的赔偿,通过经济杠杆来调节情感平衡。

5.条文不宜过多,但要实际,能落实。奖惩同等重要,对遵守规则的家庭成员要实施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细则体现在规则中。

6.家庭规则是小法,国家法律才是大法。家庭规则不能超越法律的范畴。

7.家庭规则的修订至少以年为单位,不宜朝规夕改,使其失去权威性。每次修订均须全体家庭成员协商,少数服从多数并形成决议。

针对情感风险管理,在家庭规则中需要明确出轨惩罚措施,以确保家庭航向。但是,对于性格极难相融、阴谋婚姻、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也要区别对待。个人的情感仍然是自由的,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情感环境中,夫妻双方都要认识到自立自强的重要性,不能落差太大。在现实的婚姻中,如果一方觉得配偶实在差距太大,断难以家庭规则的形式迫使其就范。强扭的瓜不甜。当婚姻无法挽回时,就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详见本书第十章《情感事故补救》)。

此外,对于物质惩罚,需要在没有发生情感问题时作出预防措施。现实中的婚变,很多人一开始是蒙在鼓里,等发现丈夫或妻子有了外遇家庭面临解体时才想方设法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有预谋的情感背叛者很可能提前就已转移财产,最后只能是鸡飞蛋打。因而,事先区别财产并到当地公证处对财产进行公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妥善办法。指望用“爱”来保障权益是有风险的做法,因为爱是一个变量。从一而终的爱当然有,但这只视作一种理想。

在这些原则之下制定家庭规则,至少在处理婚姻家庭中常见的问题时有据可依:公婆不再担心将来无人赡养,儿女们也不必唯唯诺诺,孩子也可以尽早参与家庭事务。这种民主的精神一旦扎根于家庭,再向社会扩展就很有基础了。

一般而言,家庭规则在新的家庭组织初始就应当建立,但是也可以在问题发生后再行确立,或是由原有的家规酌改。这些规则最好能够以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便于参照执行。

规则执行的前提:确立家长

家长的确立看似简单,实际上在很多家庭中是一个模糊概念。俗话说:家有千口,主事一人。但这是过去的说法,现实中很多家庭并不明确。一个五口之家,父母、夫妻和孩子,家长可以是除孩子以外的任何一人。一般情况下,如果这对年轻夫妻婚后住在父母房子里,夫妻很难当家长,因为房屋所有权在父母名下,而父母之间早年多半是父亲作主,但随着母亲在家庭事务中承担的责任较多,情况发生逆转,老年后反而是母亲作主更为多见。由于儿子一直在这个家庭长大,并无明显不适应,但是加入新的家庭成员——媳妇,情况随之变化。两代人的观念难以形成一致,生活习惯也大不一样,发生矛盾是难以避免的。特别是在家庭主导权上,老人因为担心将来儿子儿媳不尽赡养义务而紧握财权,而儿媳妇会觉得自己很委屈——我把自己的一生都交给你们了,你们却仍然排外,像防贼似的防我!这种寄人篱下心理可能会导致媳妇下狠心撤出这个家庭,除非这个家庭把家长的位置让给她。

然而就算这位年轻的儿媳妇真正当家,问题也随之而来。中国人讲究尊老爱幼,老人毕竟是长辈,要想让老一辈听从指挥极其困难。如果这个家长由儿子来承担,也要受夹板气——一边是父母,一边是妻子,加之男人在外的时间更多,无法随时处理家庭问题。

对于一个三口之家而言,确立家长看似简单,实际上也挺微妙。有的家庭,男方担心让女方当家,女方会把钱财转移到娘家。这种情况当然是存在的。出于天然的亲情,女方维护娘家也属情理之中。那么,如果男方当家,也同样有倾向自家父母的问题。许多年轻夫妻因为这些细节闹得极不愉快,特别是逢年过节,本应欢聚,却往往不欢而散。

我曾经请教过十几个相处和睦的家庭。这些家庭无一例外,都在确立家长的问题上有较高的智慧。

前面讲过的一家八口的家庭,家长一直都是老爷子,但每年都投票选举一次。并不是两个儿子不想当家长,而是他们认识到自己的学识和管理能力尚不及父亲,所以从大局出发,心悦诚服地接受老爷子的领导。而老爷子并不是专横的家长,他能平衡各方的利益。在对待儿媳妇的问题上,老爷子与老伴儿都充分考虑儿媳妇的感受。譬如,每年大年三十,中午一家团聚吃个团圆饭,但是下午就让两个儿子都随儿媳妇回娘家住一晚,一起吃年夜饭。这些细节的体现,亲家必然投桃报李。

还有一个家庭更为民主,采取轮流坐桩的形式,一年一换。这一家六口人,父母、儿子儿媳和女儿、孙子。除了孙子年龄尚小,26岁的女儿在未出嫁前也当了一回家长。令人感叹的是这位姑娘当的这一年家反而是最好的,因为她完全没有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对她的嫂子十分友好,出国回来首先就把礼物送给嫂子,然后才是父母和兄长。有一次嫂子与单位的直接领导发生冲突,结果让上级领导惩处了。这位小姑子上单位去找上级领导,前后四次,最后调查结果是嫂子无过,撤回了处分,将诬告者降职调离。因此,在小姑子出嫁时,嫂子抱头痛哭,十分不舍。更为传奇的是,这位女子嫁到夫家后不到两年,被推举为当家人。

由此可见,确立当家人并不难,形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对较有权威和公心的家庭成员,可以长期担任家长;对于德、才、威、信并不突出的老人而言,最好还是把这项权利交给后辈。

规则执行的重点:婆媳矛盾

关于婆媳关系的前因后果,前文交待较多。但是,知道原因而没有解决方案,亦是空谈。

在制定家庭规则的过程中,婆媳问题应当成家庭规则的主要矛盾之一来对待。

▍首先,要明确家庭的女主。

客观上讲,儿媳妇才是当仁不让的女主。这就如同一家公司,总经理退休后就不能再主事。如果退休的总经理继续主事,新上任的接班人没法干。同样,如果儿子结婚后做母亲的仍然干扰下一代的生活,那新组家庭就没有意义。要通过各种方式让做母亲的知道,她操劳了一生,应该去享受生活了,再强大的翅膀都无法为孩子遮风挡雨一生,过多干预和管制会阻碍下一辈的成长。

▍其次,要划分家庭的职责。

由于中国女人经过一个世纪的抗争,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工作权利,一些家庭中,女人的收入甚至比男人还要高。一位白领女士告诉我,她的收入是丈夫的两倍多,但是回到家里还得把钱交给丈夫,而丈夫再把钱交给母亲“保管”,结果“保管”的钱变成了银行的理财产品,因投资不慎出了问题,举告无门。我直接批评了这位女士,有些“付出”并不是奉献而是纵容,反为其害。并不是这位女士收入高就可以颐指气使、作威作福,但是家庭财政的精细管理涉及孩子以及家庭长远发展的问题(详见第七章《家庭财政管理》)。没有厘清在家庭中的职责,即各司其职、各守其位的问题,家庭规则无法制定。

▍第三,要将问题摆在明处。

许多家庭上演“后宫斗”。这个现象非常普遍。婆婆和媳妇一般并不明着来,而是通过背后的小动作来向对方施压。婆婆在亲友那里数落媳妇的情况遍布神州大地,而在同事、朋友、闺蜜甚至社区网络中发泄对婆婆不满的情况也比比皆是。最苦的是夹在中间的男人,一边是前半生付出心血的老母,一边是后半生相依为命的妻子,谁也得罪不起。民间有句话叫“有了媳妇忘了娘”,就是指关门睡在一起后妻子的“枕边风”吹多了,儿子就偏听偏信。实际上儿子是极其痛苦的,如果妻子逼得太紧就会引发反感情绪,触动婚姻危机。因而,必须用在家庭规则中把问题摆在明处,明确哪些事情做母亲的不要干涉,哪些事情做儿媳妇的不要过问,哪些事情由儿子协调。做儿子和丈夫的双重角色就是把问题摆在桌面上,这样可以避免“亲疏”的问题。

▍第四,非“三角关系”不宜参与。

所谓“三角”关系,就是婆婆、儿子和媳妇三者的情感争夺。如果家庭里还有公公和小孩子,那么“三角”外的家庭成员不宜参与其中。如果公公不加分辨地“帮”老伴儿,那么儿媳妇会更加孤立;如果公公为儿媳妇“说话”,那么老伴儿必生嫉妒。同样,孙辈如果“帮”妈妈而不“帮”爷爷奶奶,也会导致家庭矛盾。所以在制定预防和化解婆媳矛盾的家庭规则中,重点在于“三角”的平衡和让“三角”外的家庭成员保持中立,才能较好地协调关系。

总之,有条件的家庭最好不要让几代人都住在一起,除非有绵长的家风作为支撑。现代家庭的特点是私人空间的扩大,更注重个人的感受而并不像古代那样有集体意识。这是社会环境的变迁所决定的。古时候和旧社会地广人稀,人均居住面积很大,有利隐私的保护。现代社会如果一家数口挤在一个单元房里,极不方便。这就需要全社会都认识到几代杂处并不是有利的事情。当然,要完全实现两代分离,这个过程相当漫长。

规则执行的焦点:外遇防范。

国家制定法律的时候,并不假定人民犯罪,但是这是一条不可触犯的线,越线者就要受到处罚。对于外遇问题,我们也不能假定配偶会发生外遇,但必须先有规则。如果逾越规则,也要接受惩罚。

情感的变异有其不可预知性,也有不可控性,但无论如何,一方背叛感情通过另寻新欢,再以两年为期的分居来证明法律上的“情感破裂”是极不公平的。结婚可以离婚,不然有的婚姻的确无法再进行下去,对双方都是折磨。但是有个前提——应当在离婚后再寻找合适的伴侣,骑驴找马的方式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是巨大的。

既然通过道德的压力无法防范和阻止这些情况发生,法律的硬性规定也无法左右情感,那么就只剩下用家庭规则来防范这一条路。这是一条“先小人后君子”的路,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如何用家庭规则来防范?应当在规则的条款中明确注明:若一方未离婚或者对配偶恶意隐瞒出轨事实,那么在证据确切的情况下,肇事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我的读者中有位边女士有先见之明,在孩子出生时就与丈夫明确议定,倘若丈夫抛弃妻子,那么他必须净身出户。这个协定在当时没有外遇的情况下丈夫爽快同意并把房产、汽车等主要财产过户到边女士名下且作了公证处理,并签订了协议书。结果,丈夫在后来果然出轨,并做出了决绝的举动。第三者在这场情感的争夺战中当然以男方“帅气、有才”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说明自己真爱他,男方对此也深信不疑。但是,当夫妻财产分割后,男方等于是净身出户,第三者便失去了联系。原来,在另寻新欢的过程中,男方并没有把家庭财产的约定细节告诉第三者,那位姑娘以为他的名车和高档住宅归他所有。当发现这些都不存在时,第三者选择了隐遁。男方则在出租屋里一面思谋如何东山再起,一面向前妻表示改悔。边女士在讲完这个故事后问我:是否接受丈夫的忏悔?我没有正面回答她,只是告诉她一个常识:一个人可以再一次踏入同一条河,但必须有安全泅渡的把握。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里提到的本法第十七条,指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第十八条,指婚前财产或其他法律规定上确定为一方的财产。人们普遍知道共同财产的概念,而不知悉“婚姻关系存续”亦即婚内的约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有家庭规则中约定过错方要通过财产分配的方式达到补偿和惩罚的目的,并不违反法律精神。

所以,

规避外遇风险的根本办法是预先约定财产的分配

,且有“第三人知道”。这样的规则,无须费更多口舌。如果出轨方坚持认为自己净身出户后仍有无限魅力,那就大胆去做。然而无数的案例表明,一个身无分文流落街头的人,无论是貌比潘安还是美胜西施,都极难让新的情感对象愿意付出一切誓死相随。

《家庭规则》参考模板

与每一个人一样,每一个家庭都是不同的。正是这种差异构成了千家万户,也构成了世界的精彩。

制定家庭规则,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必须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规则。有的家庭严谨细致,可能需要较为详尽的内容;有的家庭自由开放,可能只需要几条约束性条款。

这里以五口之家(父母、夫妻、孩子)为例,草拟一个较为中性的家庭规则,供广大读者参鉴。

家庭规则

为保障家庭健康、持续、稳定,经全体具有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特制定本规则,供家庭成员共同遵守。

第一章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凡家庭成员年满12周岁以上,均可参与家庭规则的制定,并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家长是制定和执行本规则的负责人,但不得凌驾于规则之上,必须接受所有家庭成员监督。

第三条所有家庭成员均有权利提出对本规则的修改意见,但须在本规则执行满一年后方可进行修改,并经全体家庭成员投票通过。通过标准为全体家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无法达成则视为无效,继续执行上届决议。

第四条任何家庭成员违反本规则,必须接受相应惩罚。

第五条本规则书面文件人手一份,并请第三方重要亲友备案监督。

第六条本规则属家庭内部规则,全体家庭成员均有保密义务,除参与监督的第三方亲友外不得外传。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七条努力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回报父母养育之恩,且在具体行为上体现。后辈及孙辈必须在态度上尊重长辈,就餐时要先请长辈入席,起居时要礼貌问候,出归均要向长辈打招呼。长辈生病或身体不适时要第一时间问候和妥善处置。要事先保障长辈的住房、饮食、穿戴和生活用品。不允许与长辈高声讲话。不允许与老人激烈争吵或摔打器物发泄。绝不允许与老人动手。平时要注意对长辈问寒问暖,作好沟通交流。

第八条早睡早起,锻炼身体。老人和小孩必须遵守严格的作息时间,其他家庭成员如非特殊情况亦不能熬夜。坚持清淡饮食,不暴饮暴食,非特殊情况不允许酗酒、醉酒。家庭清洁卫生每日必须清理一遍,保持家庭器物整洁。所有家庭成员必须着装整洁,不说脏话。餐前洗手,饭后漱口,用餐时小声说话,不许剩饭。

第九条外出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围观看热闹,不贪小便宜。不说邻里是非,不讲他人坏话。热情招待亲友,家里来客必须事先告知其他家庭成员,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请客入门。

第十条热爱生活,积极向上。不向任何家庭成员强加意志,每周举行一次家庭会议研讨家庭事宜。杜绝任何形式的黄、赌、毒和偷、抢、骗。每天每人看电视的时间不超过三小时。多读好书,勤作笔记,常写日记。

第十一条保护个人隐私。不翻看家庭成员日记、笔记、手机以及各种网络空间隐私信息。未经同意不得翻找家庭成员私人用品。进入家庭成员房间须经室主同意。不翻陈年旧账,不追究家庭成员情感历史。公婆不直接数落儿媳妇和孙辈,有问题先知会儿子或由家庭会议解决。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必须在每晚九时以前归家。若有特殊情况,须向家长以及配偶电话请示并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在限定时间内归家。因出差、旅游、探亲、访友和社会活动等不能及时归家,须向家长或配偶提前说明。家长或配偶不在家的,向其他家庭成员说明。

第三章财政规则

第十三条家庭是一个整体,家庭成员收入有高有低,原则上收入高者付出更多,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支配自己的收入,但必须上缴家庭维护资金作为“家庭中央财政”,个人消费也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由家长或家长指定家庭成员作好家庭财政收支记录,统筹家庭财产的经营。凡100元以上借款(含向他人借款和借款给他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家庭成员同意。孝敬夫妻双方父母的钱物须用在明处。家庭财政管理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家长或家长指定的家庭财政管理人须将养老费用和教育经费预留,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拆借,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家庭成员同意。

第十六条社会交往和人情来往经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家庭成员同意并作好账目统计。

第十七条婚前财产、继承财产、房屋所有权以及婚姻续存期间夫妻约定财物,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明确财产的归属。

第十八条可以因具体突发事件重新约定财产归属,但老年人退休金和养老金不在此范畴。

第四章情感管理

第十九条婚姻是维系情感和家庭的纽带,是家庭的核心和基础。全体家庭成员应当全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父母不得破坏儿女的情感和婚姻,孩子应当尊重父母的情感选择。

第二十条凡是在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续存期内,夫妻某一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前寻找新的情感对象且证据确凿,视为外遇。外遇方(过错方)应当将家庭财产的80%补偿给非外遇方(非过错方),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婚内财产归属。若夫妻同时外遇且有足够证据,则按该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婚内财产合约须其他家庭成员一人以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夫妻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赡养各自的父母,配偶也有义务配合爱人孝敬父母。老人不能视儿媳或女婿的孝敬为必须且强行要求,应当视儿媳和女婿的孝敬为幸福。儿媳和女婿也应当视孝敬老人为荣幸。

第二十二条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珍惜,不向亲友诉说家庭成员的不是,也不参与其他家庭的纠葛,更不为社会地位较高的他人出谋划策,做到“疏不间亲,卑不谋尊”。

第二十三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节制自己的情绪和欲望,宽容他人的错误和过失。禁止家庭暴力和冷暴力,有情感问题及时沟通,若出现精神及身体病变应尽早求助专业人士疗治。

第二十四条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以孩子的父母为主,祖辈为辅。孩子父母应当感谢孩子祖辈照顾孩子。祖辈也应当理解“退休”的真实内涵,注重过好自己的老年生活,不宜强加自己的教育和管理意志。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遵守家庭规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在物质和精神享受上具有优先权,在家庭规则的修订上亦有主导权和话语权。

第二十六条对一般性违反家庭规则的家庭成员,家长和其他家庭成员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家庭规则的家庭成员,处以物质和精神惩罚。特别是未经家庭成员同意擅自损失家庭财物且数据巨大的,剥夺其家庭财政的参与权和管理权,没收所有财产;对恶意外遇造成配偶精神损失的,按本规则第二十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家庭规则的孩子实施减少和停止财物供给惩罚,并在家庭指定区域接受罚坐惩戒(时间为N分钟/N岁),年龄超过12岁的家庭成员还需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家庭规则的老人作分居处理,但一切供给照常。

第二十九条对家庭暴力或有犯罪行为的家庭成员,立即报警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者经家庭会议研究决定,剥夺家庭事务参与权或断绝家庭关系。

第三十条以上规则由家庭成员共同制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由家长执行,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家长执行困难的,由重要亲友协助执行。仍然不能解决的,转由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则于x年x月x日于第N届家庭会议通过

参与家庭成员(签章)

针对不同的家庭特别是不同家庭成员的个性,家庭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接受度和可行性。单方制定家庭规则是无效的,必须有相应的铺垫工作。家庭规则铺垫、起草、执行的全过程,就是这个家庭生态建立保障制度的全过程,需要每位家庭成员付出心血。

摘自《情感风险管理》怀旧船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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