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已有研究中,协商往往在价值范式下去理解,与民主高度关联,这一界定容易陷入西方话语语境,而忽视了中国本土所不一样的协商事实。在中国乡村社会,协商是一种治理工具,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这种工具范式下的协商与治理高度关联,在中国乡村有着深厚的社会土壤。以余家桥村“说公”为研究对象,发现在“国法不下乡”的传统时期,矛盾纠纷通过协商自治的方式得以调解。协商表现为一种“授权”的逻辑,具体体现为一种“授权式协商”。欠缺平等协商能力和对话能力的农民主体,授权有能力、有权威的主体代表自己协商,通过公开、公共的讨论,形成一致的共识,有效解决问题,以维系秩序。中国乡村社会具有深厚的协商土壤,并孕育出多种形式的协商机制。这种“协商基因”并没有因历史变迁而消逝,而是扎根于乡村社会土壤。挖掘并激活农村社会的“协商基因”,对实现新时代乡村有效治理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关键词】授权式协商;矛盾纠纷;治理逻辑;说公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基层协商”的重要命题,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2018年9月中央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继续提出“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的命题,这说明在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协商对于构建乡村善治体系有着重要意义。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县下皆自治”的长期历史实践中,协商是自治的重要形式,村落也存在着多类型、多样化的协商形式,这种本土化的协商直接带来了“皇权不下县”时的乡村自治有效。通过深度调查农村协商的历史形态,挖掘这种传统治理资源背后所蕴含的协商价值和治理价值,对于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以协商促进农村治理有效,具有重要的启发性。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乡村社会以自然村落为基本地域单位,由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家户组成。家户是村落社会的细胞,也是国家治理的根基。在生产力并不发达的传统乡村,家户是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家户独立自主经营并在消费和分配上拥有自主性;但家户并不能完全自给自足,其在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需求,必须通过对外的社会交往来满足。因此,在乡村社会,家户之间存在着丰富的横向联系,彼此并不是互不联系的“马铃薯”,或是“一盘散沙”。但是,家户在对外进行生产交往和生活交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家户产生摩擦、矛盾或纠纷。矛盾纠纷的调解不仅成关于乡村社会生活性和生产性矛盾纠纷的治理,学界通常将其放在乡村治理事务大类中进行讨论和研究。总体看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研究。(1)“主体调解论”。传统乡村社会存在多种类型的权威精英,如绅士、族长、长老、先生等都是矛盾纠纷的治理主体,以他们为主构成乡村自治的主要力量,在“无讼”或“厌讼”的历史大背景下,由乡村精英负责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如秦晖认为,传统时期,“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林语堂认为,中国乡村由长者凭借自己的年岁从精神上予以领导,也由绅士们凭借自己对法律及历史的知识从精神上予以指导。[2]徐勇教授也认为,包括绅士、地主在内的乡村精英凭借财富、威望、文化获得对乡村矛盾纠纷调解的权力。[3]由此,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治理主要依赖于乡村社会精英的介入。(2)“规则治理论”。存在于乡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或规范是矛盾纠纷治理的基础。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较多,如费正清、韦伯、费孝通、瞿同祖、钱杭、王沪宁、秦晖、金太军等。在传统社会,国家上层的法律对于村落社会而言,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4]乡民不必依靠强力性的外来王法来维持彼此之间的关系,他们通过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礼俗,来调整公共生活中发生的冲突,维护乡村共同体内部的秩序。[5]可见,内生于乡村社会的宗族家法、习惯法、惯习等在乡村矛盾纠纷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费孝通把这些内生性的规则统称为“礼俗”,也就是“传统”,是乡村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6],是矛盾纠纷缓和的调节器。狄金华认为,地方性规则(俗称“小道理”)是村落矛盾纠纷解决的主要规则。[7]总之,村落社会的内生性规则是矛盾纠纷得以有效治理的条件。(3)“自然消解论”。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村落社会也相对封闭,大家彼此熟知,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会形成一种稳固的舆论场域,矛盾纠纷通常通过村落社会的舆论力量得以消解,因为在讲究“关系”和“面子”的大背景下,被孤立的成员在村落中的生存将变得十分困难,大多数矛盾纠纷通过或长或短的时间得以自然消融。[8]
综上所述,关于传统乡村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研究,基本持有相对一致的观点,即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没有朝廷官员的自治居民点”[9],各种生活性纠纷、生产性纠纷主要以“自治”的方式得以治理。无论是“主体调解论”,还是“规则治理论”,亦或是“自然消解论”,乡村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均遵循着“村庄内部发生——内部调解——内部化解(或消解)”的基本逻辑。这些理论主要解释了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治理规则、路径或主体性等问题,强调了“乡村权力主体”或“内生于乡村社会的规则、伦理道德规范或舆论”在矛盾纠纷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体现出一种“权力主体主动性介入”的特点,但忽略了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在乡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于家户之间的日常生产和生活的交往之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不可避免也难以避免,矛盾纠纷在发生学上属于大概率事件、高频度事件。那么,问题就来了:在一个由若干家户构成的村落社会,对于“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矛盾纠纷,权力主体能够做到“事事主动介入”吗?同时,上述三种理论对矛盾纠纷治理的过程、内在机制和逻辑,以及纠纷治理中的权力配置和互动等,并没有展开深入的阐述。也即是说,传统乡村社会,在发生学上属于大概率事件的矛盾纠纷究竟是通过什么机制或路径得以治理的呢?对此,学界并未展开深入的探讨。
2017年5月至8月,笔者在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开展“长江流域村落历史形态考察”,在长时段的田野作业中,对“矛盾纠纷治理”进行了深度调查并发现,在1949年前的余家桥村,生产和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并按照“说公”这一本土化的机制得以有效治理。“矛盾纠纷”构成村落公共事务之一,它的有效治理既不依赖于村落权威主体的主动介入,也不依赖于家户普遍遵守的地方性规则,也不依赖于村落范围内的舆论力量,而是依赖于一套完整的机制体系。基于此,本文以“说公”为研究对象,对其运作过程进行“深描”,以挖掘被既有理论所遮蔽的治理逻辑及其背后的治理价值,并探讨这一机制对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探索构建有效的农村协商有着怎样的启发意义。
二、“说公”:
余家桥村矛盾纠纷治理的历史实践
余家桥村位于鄂西北平原地区,是一个长江边上的村落。传统时期,村民以种植水稻为生,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家户之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调节这些矛盾纠纷,维护村落秩序,村民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种“说公”的治理方式。
(一)“说公”之由:矛盾纠纷的治理缘起
在余家桥村,“说公”也叫“说公道”。“公”指的是村民们普遍认可和遵守的公道、公理。对于“说公”,老人们如此解释和理解:
矛盾也好,吵架也好,只要是不和气的地方,都可以说公。说公就是讲公道、摆公道,有啥事情,找几个人物在一起讲一讲,讲清楚咋发生的,不服气的理由。事实就是事实,说清楚了,不公道的一方、不占理的一方自然就清楚了。大道理不用讲,每个人心里都清楚,只不过要拿出来说一说,大家才清楚。[10]
在与江光沛老人的访谈中发现,在余家桥村,“说公”作为一种治理工具,适用范围广泛,既包括家户之间在日常生产和生活的交往中所产生的摩擦和冲突,也包括家户内部的矛盾纠纷。具体来说,有以下两大类。
第一,家户之间的利益之争。
这一类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家户外部。家户作为独立的社会单位,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与其他家户交往中发生的利益纠纷,是村落内部最普遍、发生频度最高的矛盾纠纷。在访谈中,江光沛老人列举了以下几种:(1)邻里矛盾,如自家脏水流到了邻居的门口,自家喂养的鸡鸭、耕牛、猪等踩坏了邻居的菜地或篱笆墙,邻居偷摘了自家菜地的菜或院子里的果子。(2)耕牛在喂养中踩坏了其他农户的田埂,或偷吃了水稻。(3)水田灌溉中的争水、抢水,以及偷扒开了其他农户的灌溉口带来的争执。(4)借钱、借粮食、借农具等的农户逾期不还。(5)在合作培育秧苗、换工、伙养耕牛、以及共用水塘或灌溉渠中的矛盾。(6)土地买卖、土地租佃、农作物或牲畜(耕牛等)买卖中的纠纷。(7)边界纠纷,如田埂上的树木归属纠纷、瓜果蔬菜过界纠纷、田界划定纠纷等。(8)与其他农户在交际和娱乐活动(如打牌)中产生的口角之争。
第二,家户内部的情感纠纷。
这一类纠纷矛盾主要发生在家户或家族内部,比较典型的有三种:(1)家庭成员之间的争吵,如婆媳矛盾、妯娌矛盾、姑嫂矛盾、父子矛盾、兄弟矛盾等;(2)家庭成员未履行义务带来的矛盾,如养老矛盾、殴打妻子、丧葬矛盾等,其中,养老矛盾、丧葬矛盾较为普遍;(3)分家以及老人财产继承中的矛盾。
(二)“和事老”的邀请与介入
当发生矛盾纠纷之后,利益受损的一方农户A通常会主动去找伤害自身利益的农户B去“理论”[11],若对方没有赔偿或道歉之意,利益受损的一方为了讨回公道,通常就会发起“说公”。村里的胡仁刚老人告诉笔者:
那个时候,两家发生不愉快的事了,村里也没人主动去管。你自己不讨公道,就只好吃闷亏了。一般都是吃亏的那一家去讨公道,自己上门讲道理,人家也不会理你。最后也只能找有权有势的人帮你讨公道。[12]
根据江光沛、胡仁刚两位老人的讲述,民国时期,“绅士老爷”王松英、“则夫先生”彭则夫[13]、知客先生、教书先生等都是村里威望最高的人,受到全村村民的敬重,也是“说公”中的权威人物。当农户(利益受损的一方A)上门讨公道未果的情况下,农户就会拿着礼物去请村里的权威人物,登门拜访并向其陈清事情原委,并请其代表自己,介入协调,以挽回利益损失和颜面。因为都是本村村民,被请到的权威人物一般都会答应帮助A协调,并亲自去农户B的家里告知其要“说公”。此时,为了不吃亏也不得罪A请的权威人物,农户B也会在村里另请一位权威人物,请其代表自己与农户A请的权威人士一起“说公”。被农户B请到的权威人物,一般都会答应B并介入协调。对此,江光沛老人也详细讲述了其中缘由:
绅士老爷、则夫先生、知客先生、教书先生这些人物,都是识文断字的,懂道理、说话算数,在村里威信高,村里的人都蛮尊重他们的。请他们说公,给的什么结果,都没话说,公道。大家都住在一个圈圈,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有啥事找到你了,又不是啥力气活,都会答应出面帮忙调解的。[14]
在“说公”中,两位权威人物被称为“和事老”或“公正爷”,取其“权威极高、断事公正”之意。由此可见,“说公”的参与主体有四位:矛盾纠纷的双方家户(A、B)、家户A请的权威人物、家户B请的权威人物。(如表1)
表1“说公”的参与主体
(三)“说公”的地点确定
当农户B请好“和事老”之后,这位“和事老”就会主动与农户A所请的“和事老”碰头,并约一下“说公”的大致时间、地点。民国时期,“说公”的时间、地点由发起“说公”的一方农户A所请的“和事老”决定。根据江光沛老人的讲述,“说公”的地点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定在“和事老”自己的家里。“说公”地点的选择,有两个原因,一是满足农户A情感上的优势感。“你是吃亏的一方,肯定要占据主动权,必须叫对方跑路上门,这样才有了说和的气势。”[15]二是使“说公”在仪式空间上显得更加公正、权威。“和事老”与农户A约好具体的“说公”时间之后,并亲自去告知农户B所请的“和事老”,再由农户B所请的“和事老”告诉农户B。
(四)“说公”流程:“和事老”与方案讨论
在约定好的那天,农户A、B以及两家所请的“和事老”会按时到先前议定好的地方“说公”,即:农户A所请“和事老”的家里。“说公”由农户A所请的“和事老”主持,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由农户A陈述事情原委,把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上门“讨说法”未果的全部过程具体说一遍,并表达自己的诉求。(2)农户B针对A的陈述中存在“不属实、造假、夸大事实”等进行反驳,并补充陈述,同时表达自己的意见。(3)A、B陈述结束之后,两位“和事老”展开深入讨论,在讨论中,农户A、B不能插话,只有当两位“和事老”询问时才能说话。这个过程也被村民们称为“摆道理”。(4)在兼顾农户A、B双方诉求的前提下,两位“和事老”会协商出一套解决方案,供农户A、B参考。若A、B同意该解决方案,点头表示默许。若有一方不同意,由不同意的一方陈述理由,两位“和事老”展开新一轮的协商,并协商出一套改进的解决方案。这个环节时间较长,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会一直讨论,直到协商出彼此均满意的解决方案为止。
老爷们讨论的时候,是开放的,两方农户都在场,可以听着,随时准备答话。这个过程很长,有的时候两三轮商量就有了都满意的结果。有的时候,会持续一两天,反正不管多少轮讨论,都会有一个相对满意的结果。[16]
对于讨论出来的解决方案,需要签订纸质合约,由其中一位“和事老”当场书写纸质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农户、两位“和事老”均要在上面签字;每位农户各执一份合约。
在余家桥村,“说公”是一种非常正式的活动。只要“说公”,矛盾纠纷双方就要平心静气地坐下来讨论,以解决事情为目的,不允许胡搅蛮缠,不讲道理,破坏“说公”秩序。在“说公”中,“讲歪理”的农户会被两位“和事老”骂退。农户在村里的恶名就此传开,直接影响其与其他农户开展互助合作、结亲家等。“权威保证、村落公认”既是余家桥村“说公”治理纠纷矛盾的基本前提,也是“说公”有序进行的根本所在。
(五)“说公”的结果执行与监督:喝“同意酒”[17]
“说公”讨论出了双方农户均一致认可的解决方案之后,由理亏的一方农户在自家摆一桌好酒好菜(必须有酒有肉),请两位“和事老”以及另一方农户吃饭。在这里,“请客吃酒”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意思是表示道歉,有言和之意;在饭桌上,理亏的一方农户要向另一方农户“多敬几杯酒”,表示歉意。第二层意思是表示感谢,主要是感谢“和事老”。因为“和事老”介入“说公”,不收取任何一方的劳务报酬,纯属义务性调解。
经过“说公”讨论出来的解决方案,只要双方农户均认可,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两位“和事老”共同监督执行,若农户拒不执行,两位“和事老”就会在村里散播其恶名,以至于这位农户在村里无颜面过日子。村落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也是保证“说公”结果执行力的基础。对此,村里的朱启贵老人这样谈道:
说公就是为了解决矛盾的,既然大家当场都同意“和事老”提出的解决办法,都是签字画押了的,还喝过同意酒了的,事后你想反悔,那不可能,“和事老”不同意,大家都不同意。这样做人,像换工、合伙养牛、修沟挖渠、搭亲家,都不跟你搞,你都找不到合伙的,那你在这地方都活不下去了。[18]
三、授权式协商:
“说公”治理有效的内在逻辑
从中国农村研究院“长江流域村落深度调查”材料来看,类似于余家桥村“说公”治理矛盾纠纷的形式普遍存在。村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依靠关系维系,关系网络的圈层性、多样性导致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在“国法不及”的情况下,村落内生出了一套“土办法”,有效化解了复杂、多样、多变的矛盾纠纷。
(一)基于“公理”的协商:“说公”治理的基本特点
余家桥村矛盾纠纷的调解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治,但并不是当事人直接参与的自治,而是有权威主体介入并代表当事人进行协商的自治。当矛盾纠纷发生之后,围绕当事人双方以及矛盾纠纷形成一个准治理场域,处于弱势的一方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向另一方主体发起维权的邀约,建构出一种以“讨说法、要赔偿”等为主要内容的协商空间。双方主体通过植入村落权威,以开放式的协商、讨论、对话等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由此看来,“说公”也是维护家户正当性权利的渠道。
首先,家户理性是协商空间建构的起点。家户是村落社会的细胞,是独立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单元。家户独立自主对外交往。在单元属性上,家户是自由的个体单位,家户之间是平等的,由此家户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利单位。当家户正当权利受损时,独立的家户单元表现出极强的家户理性,家户利益至上,家户正当权益不容侵犯。家户在这一正当的理性动机下采取一种“维权”的理性行动。但在所有理性行为策略中,以协商的方式治理矛盾纠纷,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因为协商对于决议的质量还是对决议的合法性来说都是利大于弊。[19]如江光沛老人说道:
自家的利益受损了,不仅是钱的事,更是涉及脸面的事。在村里,你种田,我也种田,没啥高低之分,你凭啥欺负我。去吵架、打架,太花精力了,也不一定要回来(利益或脸面),还伤了和气。商量是最好的办法,不伤和气,还解决问题。[20]
其次,公理是协商得以实现的规则基础。传统村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维护这一熟人社会的主要规则是“礼”,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21],而“国法不下县”,国家法律“只是作为一种制度外壳将乡村社会包裹起来,而未能深入延伸到乡村社会内部”[22]。“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存在于村落社会内部的各种“公理”,它们是家户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交往中逐渐形成的高度统一认可的规则体系,是公认的道理,也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底线规则”或“底线伦理”。在余家桥村,“谁都不能无缘无故欺负谁、谁都不能以强欺弱、谁都以大欺小”[23]就是农户们的公理。任何人不得触碰这一“公理”,突破了“公理”的家户将在熟人社会无法立足和生存。因此,广泛存在村落社会的“公理”给予了正当性权利受损的家户得以维权的正当性基础,是协商发起后得以运行的规则基础。
因此,协商是“说公”治理矛盾纠纷的基本特点。“说”即为讨论、商量或协商。“公”即为村落社会内部的“公理”。“说公”即为“讨论公理”,为正当性权利受损的家户讨回公道,有效治理矛盾纠纷,维序村落良性秩序。
(二)“请来”村落权威:扩展“说公”治理的协商空间
“主体治理论”“规则治理论”“自然消解论”等理论均认为村落矛盾纠纷以自治的方式得以调解,自治的主体是村落权威主体,自治的规则是地方性规范。村落精英对于矛盾纠纷的治理表现为一种积极治理,即村落精英主动介入。但是,在余家桥村,对于“无时不在发生着”的纠纷矛盾,村落精英并不是主动介入的,而是体现为一种消极治理。在“说公”中,以“绅士老爷”“则夫先生”为主的村落精英并不是主动介入矛盾纠纷的治理,而是以“请”的方式被动介入。在具体实践中,表现为一种“请治”,即矛盾纠纷双方邀请村落精英介入治理,而村落精英则是“应约”介入治理。村落精英以“请治”的方式被动介入,是“说公”的第一步,也是协商治理的前提,这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
首先,“请治”源于深层次的家户理性。这有两个层面:一是矛盾双方农户的面子理性。面子是广受中国人重视的一种声誉。[24]“爱面子”是中国人的底色。任何农户——哪怕明知自己理亏——都不愿意直接向对面的农户低头赔罪。但“说公”则建构了一个“认错”的理性“台阶”。二是权威人物虽威望高,但也是独立的家户单元。对于习以为常的矛盾纠纷,囿于人情关系、成本等因素,也不会主动介入。但“请治”一则消弭了村落精英的情感或物质顾虑,二则增强了精英们的权威实践与表达。如王生春老人所说:
你是吃亏的一方,你找他(另一方)要说法,想叫他自觉道歉、赔偿,基本不可能,人家主动了,要么面子上过不去,要么要吐出点东西来(指赔些钱财),都不太现实。即使人家明知自己是理亏的,那也要找个台阶下,不然脸搁哪里。绅士老爷、先生,一有纠纷就去,也不现实,纠纷太多了,主动去得罪谁都不好。你要去请,还显得自己地位高。理亏的人也有台阶了,即使认错,那也是因为这些有权势的人,不是因为你,也好接受一些。[25]
其次,“请治”弥补了家户先天的不平等,构建了一个平等协商的平台。家户虽然是平等的权力单位,但因财富、文化、家族等因素导致家户之间存在明显的先天性不平等。有效协商基于平等主体间的平等协商。“请治”请来了地位相对平等的权威人物,弥补了家户先天的不平等,构建了一个平等空间,家户在这个空间里可以平等、开放地对话和讨论。
再次,“请治”拓展了协商空间,实现了公共性转换。矛盾纠纷属于农户间的私领域的事务,“请治”所请来的是代表村落权力的公共权威,使矛盾纠纷从“私领域”向“公领域”的空间转换,赋予了“说公”治理矛盾纠纷以更强、更高的公共性质。更大空间下的公共协商会产生更高的治理效应。
(三)以“授权”建构平等的协商空间
卷入矛盾纠纷的双方农户是矛盾纠纷治理场域下的主体,享有治理权。但农户之间因财富、家族势力等因素而具有先天性的不平等性。加上弱势农户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自我维权”,只能请村落精英介入治理。马克思认为,如马铃薯一般的小农户不能自己代表自己,必须要由他人来代表自己。[26]如图1所示,家户将自身所拥有的治理权授权给自己所邀请的村落精英,由村落精英代表自己介入矛盾纠纷治理,以维护正当性权益。同样,与弱势家户所请的村落精英相比,矛盾纠纷的另一方家户在权力地位上相对较低,必须也请一位村落精英来代表自己。
面对复杂的问题,每个人都希望通过讨论而做出最佳的选择。[27]在一个夹杂着人情、利益的熟人社会里,家户力量弱小,很难自己代表自己进行维权。加上家户之间因“财富、社会地位、家族势力”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双方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不平等,自我协商和讨论很难达成。因为“协商需要一种具体的平等,需要提出说服性观点的平等能力,其核心是非强制性地提出或接受合理的观点”[28]。因此,为了弥补客观上的不平等,通过“授权”的方式,农户把自身合理享有的治理权让渡给自己信任的村落权力主体,这样就弥补了“先天性不平等”,建构出一种平等的协商场域,让村落权力主体代表自己去协商,维护自己的正当性权利。“授权”是以“说公”治理矛盾纠纷的协商性建构,关键在于弥合纠纷主体家户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建构出一种相对平等且具有协商能力的协商空间。“授权”之前的协商是基于先天平等性主体之间的非平等性协商;“授权”之后的协商弥补了先天不平等性,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协商。如江光沛老人所说:
两家人自己去沟通、商量,强的那一家不会理你的,都瞧不上你,不可能商量个结果出来。各自找个权威人物,这些有头有脸的人都有权势,他们去沟通,就可以好好商量了。[29]
图1“授权式协商”的逻辑结构[30]
(四)授权协商:“说公”治理的运行逻辑
在余家桥村,矛盾纠纷的双方农户向村落权力主体“邀约”代表协商,村落权力主体“应约”之后,村落权力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达成。经过“授权”,当事人的直接协商权或治理权,让渡给了村落权力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性协商转变为村落权力主体之间的间接性、代表性协商。同时,“授权”协商权与治理权,也促使矛盾纠纷治理从低层次的家户私下协商转变为高层次的村落权力主体之间的公共协商,赋予了协商治理矛盾纠纷以更高的公共性、权威性。这种协商的本质是一种“授权协商”,也可以称为“代表协商”或“委托代理协商”。
第一,授权协商在开放的公共空间下进行。
协商的基本要求是平等主体间在公开的场合进行讨论和对话,因为“在开放的公共集会上进行讨论和对话,理性的质量可能提高”[31]。余家桥村“说公”的时间、地点、场所等由当事人所授权的村落权力主体彼此协商而定,协商的空间是开放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授权的村落权力主体均要参加“说公”的全过程。
第二,授权协商基于自由的、理性的对话与讨论。
有效的协商在于每个人都具有参与讨论的能力,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在“说公”中,所授权的村落权力主体负责主要的磋商、讨论,但当事人可以陈述矛盾纠纷的过程和细节,也可以公开表达自己合理的诉求。“说公”是在一种相对自由、开放的空间里进行,各主体之间基于各自的理性进行平等的对话和协商。
第三,授权协商基于主体间的理性一致达成治理结果。
人们选择协商是因为协商倡导共识。[32]“说公”的目的在于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性权益。在陈述、申辩和讨论方案的各个环节,“说公”既要求当事人不能超越基本的“公理”,也要求当事人必须理性、冷静地提出合理合规的方案。协商的最终结果是基于相同的理性而融合,而不是根据不同理性达成共识。[33]“说公”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讨论促成当事人的理性一致,达成共识,而非“感情议事”,在一种理性让步与妥协中产生“折中的解决方案”。
(五)以社会共同体约束来保障“说公”的治理效应
公共协商因为其产生的结果而具有价值。[34]“说公”产生的是一致认可的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照执行。为了保障“说公”的治理效应,村落也内生了一套非制度性的保障体系。一是舆论性保障。某一方农户拒不执行“说公”结果,即被认为是挑战村落权威,所有的村落权威将该农户排斥在外,在一种不被村落权威认可的可能性压力下,农户也会自觉服从村落共同的权威体系。二是结构性保障。某一农户拒不执行“说公”结果,被视为全村品行最差的人,进而衍生为一种公共舆论压力,会打破该农户在村里的人际关系网络。这样的网络一旦破裂,生产生活交往的成本和难度将会变大,导致农户的生存成本也会变大。因此,在这种“互相依赖”的社会结构下,任何农户都不敢触碰“说公”治理的底线。
四、“说公”作为农村协商治理
方式的当代启示
虽然“说公”治理矛盾纠纷是“国法不下乡”的传统村落社会内生的治理形式,但其所蕴含的协商价值,在新时代实现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治理有效,仍有很大的价值和启示。
(一)作为治理的协商在中国乡村具有深厚的社会土壤
协商有两种路径的理解,一是价值性的协商,强调协商的民主价值;二是工具性的协商,强调以协商实现治理。西方侧重前者,中国侧重后者。在中国乡村,作为治理的协商有着深厚的社会土壤和根基,普遍存在于乡村社会。
第一,国家治理的低能力催生了协商。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国家治理能力较弱,国家法律“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35],各种矛盾纠纷只能依靠非正式的渠道,自我调解。由此,在远离国家权力和法律的乡村社会土壤中内生出一种协商空间,产生了丰富多样的协商形式。人是天生的协商主体。[36]对于理性的家户来说,选择以协商自治各种矛盾纠纷,也是效率最高、治理成本最低的治理方式。这种协商源自国家治理的低能力,也弥补了国家治理的不足,维系了乡村社会的有序和良治。
第二,家户单元的“二重性”生成了“授权协商”。家户是独立的经济社会单元,也是独立的权利单元。当家户的正当性权利受到侵犯时,自然产生一种“维权意识”,家户构成独立自主的“维权单位”。但以治理矛盾纠纷为主要内容的“维权”要求主体具有较高的政治能力,而家户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只能依赖于村落权威,由村落权威代表自己,行使自我治理权。由此,家户的“权力单位独立性”与“政治能力弱势性”催生了“授权协商”。
第三,在历史变迁中,协商的乡村社会土壤并没有改变,“协商基因”仍广泛存在于乡村社会。1949年之后,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国家权力的触角延伸到了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但乡村社会的自治性一直延续下来,并构成现代农村基层治理的主要形式。协商的“基因”也藏于自治之下,以一种新的活力助推着自治。近几年,党中央鼓励农村创新自治形式,各地农村结合实际,挖掘协商资源,创新出如“协商议事会、村民议事会、调解委员会或纠纷调解小组、调解员制度、7+X协商委员会”等多种形式的协商。这都说明,“协商基因”并没有因农村体制变迁而消逝,而是在历史中延续并以新的形式发挥着治理效能。
(二)授权协商对新时代农村协商自治的价值
十九大报告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这说明在新时代,协商自治是构建乡村善治体系的有效路径。当今中国农村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形塑着多样化、开放性的农村社会基础。如何在高度分化、诉求多元的农村社会形成共同的、一致认可的社会秩序和规则体系,是当下农村社会有效治理面临的难题。
公民有序参与是实现基层民主发展的关键路径。[37]基层协商则为农民有序参与治理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但是,参与只是有效治理的第一条件,第二条件是参与主体的能力。由于农户在国家政策、法律、地方法规、政府文件等的了解和理解上存在差异,导致并不是每一个农民都具有平等的、充分的参与能力和协商能力。这种差异性上的不平等性也必然会影响对话质量、协商效果。那么,“授权协商”形式则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它的重要价值是在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里,为不具有参与能力、协商能力的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参与协商的路径,通过授权给有权威、有能力的主体代表协商,共同达成一致的共识,确立秩序,促成善治。如恩施州地处山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实施“律师进村”项目,律师为农民讲法,为农民代言,在法治框架下协商调解矛盾纠纷,促进法治落地。另外,“授权协商”也有助于激活农民的公共性,进而构建一种常态化的公共协商空间。基于此,充分挖掘“授权协商”的治理价值,激活其活力,建构与实际相适应的协商机制或形式,以协商自治助推农村治理有效体系。
注释:
[1]秦晖:《传统十论》,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8页。
[2]林语堂:《中国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78页。
[3]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的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56-57页。
[4][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113页。
[5][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10页。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8-53页。
[7]狄金华:《被困的治理:河镇复合治理与农户策略(1980~2009)》,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200页。
[8]卢明威、李图仁:《农村社会纠纷化解:从传统到法治》,《学术论坛》2015年第5期。
[9][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10页。
[10]访谈对象:江光沛(男,汉族,1932年生);访谈人:李华胤;访谈时间:2016年5月30日;访谈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江光沛家。
[11]在余家桥村,“理论”的意思是“讨说法”。
[12]访谈对象:胡仁刚(男,汉族,1934年生);访谈人:李华胤;访谈时间:2016年5月17日;访谈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胡仁刚家。
[13]民国时期,余家桥村王盖英是前清秀才,村民尊称其为“绅士老爷”;彭则夫是村里纸厂的老板,因家中富裕并接受过新式教育,村民尊称其为“则夫先生”。两人在村里地位很高。
[14]访谈对象:江光沛;访谈人:李华胤;访谈时间:2016年5月30日;访谈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江光沛家。
[15]访谈对象:江光沛;访谈人:李华胤;访谈时间:2016年5月30日;访谈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江光沛家。
[16]访谈对象:江光沛;访谈人:李华胤;访谈时间:2016年5月31日;访谈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江光沛家。
[17]“同意酒”是指说公之后的宴请,喝酒之后,就表示彼此都同意了解决办法。
[18]访谈对象:朱启贵(男,汉族,1932年生);访谈人:李华胤;访谈时间:2016年6月5日;访谈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朱启贵家。
[19][美]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23页。
[20]访谈对象:江光沛;访谈人:李华胤;访谈时间:2016年5月31日;访谈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江光沛家。
[21]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1页。
[22]徐勇:《“法律下乡”:乡土社会的双重法律制度整合》,《东南学术》2008年第3期。
[23]访谈对象:胡仁刚;访谈人:李华胤;访谈时间:2016年5月17日;访谈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胡仁刚家。
[24]黄光国、胡先缙等:《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5页。
[25]访谈对象:王生春(男,汉族,1931年生);访谈人:李华胤;访谈时间:2016年5月10日;访谈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王生春家。
[26][德]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11页。
[27]陈家刚:《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共识与合法性》,《清华法治论衡》2009年第1期。
[28][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13-214页。
[29]访谈对象:江光沛;访谈人:李华胤;访谈时间:2016年5月31日;访谈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余家桥村江光沛家。
[30]绘制者:李华胤;绘制时间:2019年10月25日。
[31][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78页。
[32][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评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60页。
[33][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78页。
[34][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85页。
[35][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113页。
[36]林尚立、赵宇峰:《中国协商民主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6页。
[37]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11页。
原载于:
《民俗研究》,2020年第1期,第128-137+159页。
作者简介:
李华胤,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党及群众组织,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农业经济。
本期编辑:
潘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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