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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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同一地址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十四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情况,适时调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十五条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上一年度的收入之和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住房相关证明;

(三)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确在其建筑面积中按照规范配建的公共建筑等建筑面积。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由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按中小户型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层控制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层控制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盛市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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