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公布了
公租房申请审查的新细则
年收入门槛降低
保障范围扩大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都能享受政策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穗住保〔2014〕13号)(下称新《细则》)于2017年2月有效期届满,近日,广州市政府下发了修订版的新《细则》。
新《细则》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查的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外,双特困家庭在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看点一:保障范围更大
因上位法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实施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也相应扩大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下称《公租房办法》)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此《实施细则》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的范围也相应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原《细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663元的户籍家庭
新《细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不高于29434元
的户籍家庭
看点二:公示时间更长
延长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时间
《公租房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因此,《实施细则》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时间由原来的5日延长至20日。
看点三:补贴更“民生”
为了保障双特困家庭的生活,新《细则》规定在轮候公租房分配期间,民政部门认定的双特困家庭将领取相应补贴。
根据《公租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称双特困家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
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因此,新《细则》也相应增加了轮候期间双特困家庭领取补贴的规定。补贴数额由双特困家庭的人口、收入等各方面条件决定,
以三人户家庭为例,最低的租赁补贴标准为877.5元/户,最高为1608.8元/户。
看点四:申请更方便
新《细则》不再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者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进行限制,也就是说
5年内有过房屋买卖的市民,也能申请公租房。
原《细则》规定“对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而去年修订后出台的《公租房办法》未对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进行限制,因此,新《细则》也不再要求公租房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材料”。
看点五:要求更严格
新《细则》规定,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相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人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
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因此新《细则》也相应增加了“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的情形”。
有没有很动心?
那到底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呢?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
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流程
(一)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人凭
户口薄、身份证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表
》和《广州市居民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
》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也一起如实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
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
3个工作日
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
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六)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下称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
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2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一)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
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三)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且不属于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未在户籍地址居住的可免交。
(四)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
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
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七、收入证明:
(一)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二)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一)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二)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
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
、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三、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十五、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十七、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本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八、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九、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二十、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不仅户籍居民可以享受公租房
广州还对来穗务工人员
申请公租房予以更多便利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自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来穗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放宽了三方面的限制。
放宽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删除了对来穗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租房收入和资产方面的限制
,保障范围人群更广;
二是放宽了连续办理居住证年限,
将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由5年以上缩短至3年以上
三是放宽了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要求,
删除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继承房产或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离婚析产”的限制
与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保持一致。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也有相应的办法
公租房租金比市价明显便宜。根据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政策解读,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不设收入限制,但不设租金减免。
只有当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广州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条件时,才可以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面向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家庭收入情况,来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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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岭南业主圈安华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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