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深圳经适房买卖合同签订满五年可上市交易!
交易新规发布!
这和你有关吗?先看看!
南都记者从深圳市住建局获悉,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近日正式发布。
根据《办法》规定,
经适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
,可按规定缴纳
增值收益后
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在应交增值收益方面,《办法》继续沿用了旧政策标准,经济适用房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将缴纳的增值收益为——
所以你手里的经济适用房
到底应该怎么上市交易
又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解读来了
核心内容沿用旧政策
签合同满5年
上交扣除税费后的5成增值收益可上市交易
据了解,深圳市住建局于2015年6月印发《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根据国家、省和深圳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规范已售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活动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住建局在对该暂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
深圳已于2013年停止集中建设供应经适房
那么,此次发布的新规适用哪些经适房呢?
对此,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适用范围与《暂行办法》一致,
即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停止建设供应之前
,市、区(含新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经适房。
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在《办法》中均予以沿用,主要内容包括:——
Θ经适房买卖合同
签订满5年
的,可按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应缴增值收益
按《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比例及公式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
这里所称的税费,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
Θ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选择按规定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
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等方式继承
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
在旧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哪些调整呢?
你快搬好小板凳,认真听讲吧
新变化:新增&明确
新增出现婚姻情况变化相关规定
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此次发布的《办法》
新增出现婚姻情况变化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Θ经适房权利人登记结婚,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部门
申请追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
,申请追加的,配偶需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Θ作为经适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
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
,应当凭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办法》还对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区属经适房的审核、批复改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承担,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大件事君知道你还有一些问题
没关系,我帮你提前问了!
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两者有何异同?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两者共性为:
均以缴纳增值收益为必要条件,均可实现由经济适用住房至普通商品房、由有限产权至完全产权的转变。
同时,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取得完全产权意味着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为普通商品房,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产权人并不发生变化;
而上市交易则意味着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为普通商品房、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的同时,产权人发生变化,房屋产权转移至第三人。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
①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②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计算增值收益时,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如何确定?
《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
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
,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二)
申请上市交易的
,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与深圳红本、绿本房地产证有什么关系?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其权利人对住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可以自由转让、出租、抵押住房,深圳市以房地产证
(红本)
登记其权利。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
,其权利人对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可依法占有、使用住房,不能转让、出租、抵押(因购买经济适用房而设定的按揭除外),深圳市以房地产证
(绿本)
登记其权利。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是否可以继承?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
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该套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二)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
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三)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
申请回购该套住房
,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四)
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且不得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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