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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园区配套设施比较关注的朋友们

一定知道我们的长白山路公租房

就在不久前

我们刚刚制定了长白山路公租房的最新管理办法

如果你觉得

就一起往下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为了切实解决包河经济开发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包河经济开发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包河经开区长白山路公租房出租管理的合理和高效,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公布市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租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包河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包河经开区长白山路公租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公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三条

包河经开区长白山路公租房由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物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第四条

成立包河经开区长白山路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摄于长白山路公租房

第二章准入及流程

第五条

包河经开区长白山路公租房主要面向园区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居住需求由合肥市统一保障

第六条

申请承租公租房,坚持由园区企业“统一申报承租、统一集中缴租”的原则。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

工商注册、统计、税收和生产、经营地点在包河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

1、年满18周岁;

2、已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申报单位出具人事证明;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合肥市区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七条

申请材料:

1、公租房单位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租房申请承诺书;

4、公租房申请表(个人或家庭);

5、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结婚证(家庭申报);

8、无房证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第八条

申请配租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对照申请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件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集中造册,连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单位材料一并报至包河经开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

3、经济发展部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报管委会审批。

4、管委会审批后报资产经营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企业和申请人签订三方《公租房租赁合同》,向申请人配租公租房。

摄于长白山路公租房(安徽鹏龙融富奔驰4S店提供)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

物业公司与企业签订物业合同,与企业共同查勘房屋,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供相关审核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一条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申报单位必须对申请人情况真实性予以担保。若租赁期间有职工离职或经济状况及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经营部报告,并申请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但必须提供相关审核资料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相关费用:

1、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房租按照10.8元/月/㎡收取。

2、物业费:1.3元/月/㎡。

3、车位费:地下车库180元/月,地上车位150元/月。

4、水电费按实际用量收取。

5、每套房屋收取押金1000元。

申请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设施损毁、灭失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不得擅自对公租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租房原有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单位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方所有,退出时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及时制止、举报破坏公租房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行为,并协助物业公司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出入须锁好本户的门窗、车辆,禁止陌生人进入房屋,注重保护个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损坏绿化、路灯、消防设备、配电柜、避雷器、道路、道路围栏等公用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第十九条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如有违反,电工、保卫有权没收相关电源线、插座等。

第二十条

申请人享有公租房的使用权,不享有公租房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企业入住人员与登记信息一致,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申报单位及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欺骗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转借、安排非本企业员工或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居住公租房的;

(三)改变承租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五)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到期、合同解除)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申报单位书面提出退房申请报至物业管理办公室。

(二)物业接到申报单位书面退房申请后,查看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做好物品交接,结清水、电、气、通讯、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出具证明。

(三)企业凭借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至资产经营部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等方式以欺骗取得公租房,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及恶意欠租的,5年内不得享有申请公租房资格;对违规转租、转借、安排非本企业员工或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居住公租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且承租单位5年内不得再享受申请公租房资格。改变承租的公租房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按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按规定应退出公租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出租方按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长白山路公租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督查办对各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及省、市颁布新的管理规定,遵照其规定执行。

公租房是园区为企业职工提供的保障性租房

旨在帮助园区企业解决外来职工住宿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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