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发》的相关规定,现将《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全文登载在榆林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yl.gov.cn),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9月23日前(以收件之日为准),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榆林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
....................................................................
榆林市司法局
2019年9月5日
....................................................................
附件:
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8]258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和《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榆政办发[2005]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范围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
签订购买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是指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时纳入销售成本的土地费用之间的差额。
第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满5年。
(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未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五)未列入房屋拆迁范围内。
(六)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情形。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应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照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40%收取。
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是指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在现状使用条件下,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产权人向本级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
3、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4、购房有效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和完税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住房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意见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
(三)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意见书和第一款中所列资料到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价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载明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收款银行账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缴款凭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
申请人须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提交缴纳凭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同意书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中所列资料、缴款凭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将该套住房变为普通商品房的申请。
第八条
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上市交易,
不动产登记部门
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相关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第十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的相关规定执行。个人原交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
因法定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法院裁定、法院调解等原因,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确需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受购买年限限制,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如受让人具备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发》的相关规定,现将《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9月23日前(以收件之日为准),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榆林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
联系地址:
榆林市开发区长兴路253号
电子邮箱:
954101128@qq.com
传真:
0912-3890319
邮编:
719000
版权申明: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或网友自行上传,如果有侵权行为请联系站长及时删除。
最新评论
03-31
03-07
03-07
03-07
04-08
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