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亦舒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正在热播。凭借紧贴现实的扎心剧情和无处不在的犀利金句,该剧不仅受到剧迷的热捧,也引发了许多人对爱情、婚姻以及职场关系的思考。作为一名娱乐法律师,
本文将带大家
数数《我的前半生》中的“法律梗”。
根据亦舒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正在热播。该剧以女主角罗子君遭遇婚姻变故为开端,讲述了她从人生低谷逆袭、开启属于自己人生新篇章的故事。凭借紧贴现实的扎心剧情和无处不在的犀利金句,《我的前半生》不仅受到剧迷的热捧,也引发了许多人对爱情、婚姻以及职场关系的思考。
作为娱乐法律师,剧中一些情节也让作者感触颇深。本篇便以此为引,
从娱乐法律师的视角谈谈观后感。
抚养权之争:
如何打动法官?
在《我的前半生》中,第一个“生死攸关”的时刻是女主角罗子君与前夫陈俊生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从这场战役的一开始,女主角罗子君就落尽下风。
剧中,男方陈俊生是年薪150万的白领多金男,也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女方罗子君身为全职太太,结婚8年一直沉浸在“逛吃逛吃买买买”的幸福泡泡里,直到梦醒时分,才赫然发现自己几乎一无所有。悬殊的经济差距,是横亘在罗子君面前的主要障碍。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会秉承“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将子女抚养权判给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法官会根据自由心证,参考多种因素作出裁判,经济状况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试想,如果一方的收入连负担自己的生活支出都困难,又何谈让子女吃饱穿暖、健康成长呢?
为了孩子,罗子君走上了艰难的“逆袭”之路。在连续应聘被拒后,她获得了一份超市收营员的工作艰难谋生。但这份工作也仅够维持温饱,远无法与陈俊生相比。最终使子君赢得孩子抚养权的,是蓝颜知己贺涵送来的关键证据。这份证据所体现的内容,正是法院裁判抚养权案件的另一个重要参考因素:长期陪伴。
毕竟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基本的物质基础,更离不开家人的陪伴与关爱。在此类案件中,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予孩子陪伴和照顾(比如证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方面优于对方当事人),或者证明自己工作有足够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长而对方没有,则会在抚养权争夺上占据优势。
而根据这份《加班出差天数表》,男方陈俊生平均每年出差205天,剩下的一百多天里不加班晚归的,只有不到20天。这足以说明陈俊生过去并没有、将来也不大可能尽到一个父亲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反观女方罗子君,收入虽不高,却可以一直陪伴在孩子身边,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两相对比,法院将抚养权判给女方也是情理之中了。
看到此处,周公在为子君高兴的同时,也简单总结了争夺子女抚养案件中打动法官的正确姿势:根据既往的司法案例,除了上述“经济条件”和“长期陪伴”外,以下要素也将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成为法院裁判的参考因素:
1.子女习惯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一般法院都倾向于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承受父母离异的重大变化。比如在剧中,作为全职太太的罗子君一直与孩子朝昔相处,她当然可以主张让孩子留在自己身边更能让孩子健康成长。
2.对方恶习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比如证明对方已有恋人且有结婚的可能,或者对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法院会倾向于不让有恶习的一方获得抚养权。
3.生活环境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环境等方面的优势,比如房屋产权证、小区治安较好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小区环境安静能保障孩子的休息等。这一点也和经济状况息息相关。
高管加盟对手,
如何反制?
电视剧中,女主角罗子君遭遇爱侣陈俊生的背叛。而本剧的“扎心”之处还不止于此——男主角贺涵同样遭遇了同事的反目。
事情是这样的:公司管理人员菲尔,自认为自己付出太多获利太少,且不受领导重视,于是选择了带着辰星公司的核心资料跳槽到竞争对手B&T公司。这一事件令辰星公司元气大伤,男主角贺涵也因此遭遇了职业生涯的重大危机。
看到这儿,周公不禁为辰星公司捏了一把汗:像菲尔这样能接触到公司核心资料的管理人员,辰星公司怎么能不提前设置竞业限制呢?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从事的相同的职业或业务。“竞业限制”明确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实际上是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择业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免受不法侵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大多掌握了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情况,他们一旦跳槽,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甚至直接加盟竞争对手,就极易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剧中,菲尔带着辰星公司三年以上客户的资料投奔竞争对手就是的例子。
幸好有罗子君挺身而出,揭开了菲尔和下游供货商的猫腻,才化解了贺涵的职业危机。但在现实中,如果没签《竞业限制协议》,又没有罗子君出手相助,还能追究菲尔的责任吗?
依作者之见,答案是肯定的。一般而言,员工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都包含保密条款,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公司可以依据保密条款追究当事员工的法律责任。
退一步说,假设辰星公司既没有与菲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没有任何保密协议约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菲尔擅自泄露、使用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也涉嫌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即使没有签署保密协议,员工在离职后也不能主动联系客户,否则将与企业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然,这些都是补救措施,最好的办法当然是提前签署好《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并对违反约定的制裁措施作出明确约定,防患于未然。
乙方不靠谱,
服务合同如何签?
《我的前半生》中还有一个情节令作者印象深刻:辰星公司委托某市场调查公司做市场调查。而罗子君在实地考察后,发现填写问卷的过程非常敷衍,数据清洁性和真实性无法保证,根本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状况。
而在另一方面,调查公司的负责人在面对辰星公司负责人时不仅满嘴跑火车,还大言不惭的声称自己做事的准则就是“为甲方减少麻烦”。
殊不知,这种敷衍的市场调查服务非但不能减少甲方的麻烦,还可能会因为调查结论的偏差,给甲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但现实情况是,此类服务合同不同于买卖、租赁等合同,既没有有形的标的物,也较难判断乙方是否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甲方在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才能避免落入这些“坑”呢?
1.明确并列明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此类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并将可能包含的服务项目一一列明清楚。
重点关注有关服务质量的条款
此类服务合同要重点关注有关服务质量的条款。类似于“服务优质”“质量合格”这类笼统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一般而言,在约定服务质量条款时最好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或者评判标准,比如约定投诉率低于5%,甲方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等,并将甲方认可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
关注违约和解除条款,并与服务质量条款挂钩
要关注此类合同的违约和解除条款,并将这些条款与服务质量条款挂钩。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可以对乙方的调查结论进行抽查复核,复查合格率低于95%的,甲方可以扣减30%服务费;复查合格率低于9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等等。这样,才能将掉入“坑”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周公有话
《我的前半生》作为一部现实主义题材电视剧,摆脱了婆媳关系、男女主人公的情感纠葛这类陈年老梗,聚焦于罗子君面对新人生在感情和职场方面的蜕变,引发了许多观众对婚姻、家庭和职场关系的思考,让人耳目一新,直呼过瘾。
对于周公来说,追剧既是闲暇之余的放松,也是工作的一部分。而能够把追剧和法律有机结合,使娱乐和工作两不耽误,也算是娱乐法律师这份工作所带来的一点小小馈赠吧!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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