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 如何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如何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

如何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

一前言: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提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本导则的编制旨在明确具体要求、落实控制技术指标,对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具有重要的工程意义。

二征求意见主要条款摘录

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

抗震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总结国内外建设工程相关科研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符号、基本规定、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维护与监测。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编制,清华大学负责技术解释。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使建筑在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制定本导则。

1.0.1

解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城市化水平的发展,我国对建筑的防震减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提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本导则的编制旨在明确具体要求、落实控制技术指标,对于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具有重要的工程意义。

1.0.2

本导则适用于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的抗震设计。其它需要保证设防地震时正常使用功能的新建建筑设计和既有建筑加固设计,也可参考本导则执行。

1.0.3

按本导则进行设计的建筑,其基本抗震性能目标为: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设防地震影响时,建筑的各项使用功能应能保持正常运转;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罕遇地震影响时,建筑可能会有轻度或中度损坏,但经修理可快速恢复使用功能。

1.0.4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3.1

性能目标

3.1.1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

应保证

结构和建筑非结构构件基本完好、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正常使用

3.1.2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分为

类建筑和

类建筑,其分类应按照表

3.1.2

进行。

3.1.2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分类

应急指挥中心;医院的主要建筑;应急避难场所建筑;广播电视建筑

学校建筑;幼儿园建筑;医院附属用房;养老机构建筑;儿童福利机构建筑

3.1.2

解析】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考虑到

类建筑的使用功能,地震时建筑损坏将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严重影响震后救灾,因此

类建筑的性能目标高于

类建筑。除特殊要求外,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不考虑食堂、餐厅、库房等附属建筑。

3.1.3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性能目标应不低于表

3.1.3

的规定。

3.1.3-1I

类建筑正常使用的性能目标

构件类型

设防地震

罕遇地震

结构构件

关键结构构件、普通竖向构件、重要水平构件

基本完好

轻度损坏

普通水平结构构件

基本完好

轻度损坏

减震部件

正常工作

正常工作

隔震部件

正常工作

正常工作

建筑非结构构件

基本完好

轻度损坏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

正常工作

轻度损坏

仪器设备

正常工作

轻度损坏

继续使用的要求

无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简单修理可继续使用

3.1.3-2II

类建筑正常使用的性能目标

构件类型

设防地震

罕遇地震

结构构件

关键结构构件、普通竖向构件、重要水平构件

基本完好

中度损坏

普通水平结构构件

轻微损坏

中度损坏

减震部件

正常工作

正常工作

隔震部件

正常工作

正常工作

建筑非结构构件

基本完好

中度损坏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

正常工作

中度损坏

仪器设备

正常工作

中度损坏

继续使用的要求

无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适度修理可继续使用

3.1.3

解析】结构构件根据功能、作用、位置及重要性等可分为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重要水平构件和普通水平构件。关键构件是指构件的失效可能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可由结构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普通竖向构件是指关键构件之外的竖向构件;重要水平构件是指关键构件之外不宜提早屈服的水平构件,包括对结构整体性有较大影响的水平构件、承受较大集中荷载的楼面梁(框架梁、抗震墙连梁)、承受竖向地震的悬臂梁,以及消能减震结构中消能子结构的框架梁等。普通水平构件包括一般的框架梁、抗震墙连梁。

3.2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2.1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

3.2.2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应基于设防地震进行承载力设计,并进行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变形和楼面水平加速度验算。

3.2.3

主体结构应按照

4.2

节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2.4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应进行结构弹塑性时程分析,计算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层间位移和楼面水平加速度。结构层间变形应满足本导则

4.3

的规定,楼面水平加速度宜满足本导则

4.4

的规定。当楼面水平加速度不满足本导则

4.4

的规定时,应对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采取专门措施,并根据《建筑抗震韧性评价标准》

GB/T38591

进行抗震韧性评价,

类建筑应达到抗震韧性二星及以上,

类建筑应达到抗震韧性一星及以上。

3.2.5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和《建筑隔震设计标准》

GB/T51408

相应设防烈度的规定。

3.2.6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应采取专门技术措施。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4.1

一般规定

4.1.1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

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它情况,可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

度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及抗震设防烈度

度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当建筑结构处于发震断层

10km

以内时,应计入近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三维隔震(振)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计算,应考虑三维隔震(振)层对竖向地震作用的调整效应。

计算模型宜采用空间结构有限元模型。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时,隔震装置和减震装置的设计参数应与产品型式检验的结果相符。

4.1.2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房屋高度不超过

24m

、上部结构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建筑,其结构内力和变形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除本条第

款外的建筑,其结构内力和变形计算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于房屋高度大于

60m

的建筑和不规则的建筑,尚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楼面水平加速度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计算。

时程分析中采用每条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

65%

,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

80%

4.1.3

采用时程分析法分析时,选取的实际强震记录和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对应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

度区的设防地震、罕遇地震对应的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尚应增大至

1.5

0.15g

)设防地震、罕遇地震对应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应取

度与调整后的

度地震加速度最大值的平均值。

4.1.3

解析】

目前我国

度区的地震灾害风险防治水平低于

度区,一旦发生大地震更易造成严重后果;且建国以来灾害性地震多发生在低烈度区。按照目前我国国情,大幅度提高现有抗震设防烈度分布并不现实。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对于防震减灾意义重大,因此,应对中、低烈度地区的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设计采用的地震动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4.2

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

4.2.1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结构构件应按照设防地震作用进行验算。

4.2.2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4.2.2

式中:

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

4.2.2-1

采用;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

1.3

,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

1.0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

4.2.2-2

采用;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4.2.2-3

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4.2.2-1

主体结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结构构件

受力状态

组合结构

柱、梁、支撑、节点板件、

螺栓、焊缝

0.75

柱、支撑

0.80

混凝土

0.75

轴压比小于

0.15

0.75

轴压比不小于

0.15

0.80

抗震墙

0.85

各类构件

受剪、偏拉

0.85

4.2.2-2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1.4

0.0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0.0

1.4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为主)

1.4

0.5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为主)

0.5

1.4

4.2.2-3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

组合值系数

雪荷载

0.5

屋面积灰荷载

0.5

屋面活荷载

不计入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藏书库、档案库

0.8

其他民用建筑

0.5

起重机悬吊物重力

硬钩吊车

0.3

软钩吊车

不计入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4.2.3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普通竖向构件及重要水平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设防地震下式(

4.2.2

)的规定,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设防地震下式(

4.2.3-1

)、(

4.2.3-2

)的规定:

式中:

构件承载力标准值,按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4.2.4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普通水平构件的抗剪承载力应符合设防地震下式(

4.2.3-1

)、(

4.2.3-2

)的规定,构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设防地震下式(

4.2.4

)的规定:

式中:

构件承载力标准值,按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对钢筋混凝土梁支座或节点边缘截面可考虑钢筋的超强系数

1.25

4.3

层间变形验算

4.3.1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最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

4.3.1-1

4.3.1-2

的规定。

4.3.1-1

类建筑在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地震水平

设防地震

罕遇地震

钢筋混凝土框架

1/400

1/200

底部框架砌体房屋中的框架

抗震墙、钢筋混凝土框架

抗震墙、框架

核心筒结构

1/500

1/250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

柱抗震墙、筒中筒、钢筋混凝土框支层结构

1/600

1/300

多、高层钢结构

1/250

1/120

4.3.1-2

类建筑在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地震水平

设防地震

罕遇地震

钢筋混凝土框架

1/300

1/150

底部框架砌体房屋中的框架

抗震墙、钢筋混凝土框架

抗震墙、框架

核心筒结构

1/400

1/200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

柱抗震墙、筒中筒、钢筋混凝土框支层结构

1/500

1/250

多、高层钢结构

1/200

1/100

4.4

楼面水平加速度验算

4.4.1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限值宜符合表

4.4.1

的规定。

4.4.1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限值(

地震水平

设防地震

罕遇地震

类建筑性能目标

0.20

0.40

类建筑性能目标

0.35

0.70

4.4.1

解析】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限值为客观值,基于国内多次地震的地震烈度划分标准,

0.1g

:地震烈度

VII

度标准,人皆惊惶从室内逃出,驾驶汽车的人也有感觉,轻家具移动,书物用具掉落;

0.2g

:地震烈度

度标准,人感到走路困难,家具移动,部分翻倒。进一步结合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对医疗建筑及设备的试验结果,楼面加速度为

0.20g

基本能保证建筑内设备和药品柜,以及内部药品的安全,因此规定

类建筑设防地震时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限值为

0.20g

。根据抗震性能良好的常用附属机电设备抗震能力,规定

类建筑设防地震时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限值为

0.35g

4.5

结构抗震措施

4.5.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4.5.2

对于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

混凝土组合结构的建筑,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房屋高度、场地地基条件、使用要求和建筑形体等因素综合分析选用合适的结构体系。混凝土结构、钢

混凝土组合结构建筑中,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4.5.3

对于框架结构建筑,应考虑填充墙、围护墙和楼梯构件的刚度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4.5.4

隔震和消能减震建筑相关结构构造措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

4.5.5

对于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

混凝土组合结构的建筑,其相关结构构造措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

建筑非结构构件

5.1

一般规定

5.1.1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应根据其在设防地震作用下的层间位移角和楼面水平加速度选择适合的建筑非结构构件,所选用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应能适应其所在位置的层间位移角和楼面水平加速度。当不能适应建筑的层间位移角和楼面水平加速度时,应重新选择建筑非结构构件,或对其采取专门措施。

5.1.2

大跨空间结构不宜设置吊顶,柜体设备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防止倾倒。

5.2

建筑非结构构件能力

5.2.1

典型的位移敏感型

非结构构件的变形能力可按附录

取值。

5.2.2

典型的加速度敏感型

非结构构件承受加速度的能力可按附录

取值。

5.3

建筑非结构构件抗震措施

5.3.1

建筑非结构构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设防地震进行抗震设防。

5.3.2

建筑主体结构中,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

非结构构件传递的地震作用。

5.3.3

围护墙、隔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砌体墙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变形能力,以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需求。

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砌体女儿墙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5.3.4

建筑装饰构件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类顶棚的构件及与楼板的连接条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备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悬挑构件或一端由柱支承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抗震设防类别和烈度的要求。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节适用于

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仪器设备及其系统。

6.1.2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应根据其在设防地震作用下的层间位移角和楼面水平加速度选择适合的建筑

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

,所选用的建筑

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

应能适应其所在位置的层间位移角和楼面水平加速度。当所选的建筑

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

不能适应建筑的层间位移角和楼面水平加速度时,应重新选择建筑

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

,或对其采取专门措施。

6.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能力

6.2.1

典型的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承受加速度的能力可按附录

取值。

6.2.2

典型的仪器设备承受加速度的能力可按附录

取值。

6.3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抗震措施

6.3.1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及仪器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设防地震进行抗震设防。

6.3.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抗震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6.3.3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位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6.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维护与监测

7.1

一般规定

7.1.1

在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为保证建筑满足正常使用功能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设置地震反应监测系统的要求。

7.1.2

隔震、减震建筑使用方或管理方应针对隔震、减震建筑特点制定维护管理手册。

7.1.3

监测系统、测点及设备的设置不应影响结构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和仪器设备、隔震支座及消能器的正常工作。

7.1.4

对监测系统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系统维护,当数据异常或发生报警时,应及时对系统及结构进行检查或检测。

7.2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维护

7.2.1

采用隔震结构的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维护检查项目应符合附录

相关规定。

7.2.2

采用减震结构的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维护检查项目应符合附录

相关规定。

7.3

建筑地震反应监测

7.3.1

建筑设计时宜留有监测系统的监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7.3.2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地震反应监测系统等级根据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分类可分为两级,

类建筑监测等级为一级,

类建筑监测等级为二级。

7.3.3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的地震监测内容可按附录

确定。

位移敏感型建筑非结构构件最大层间位移角容许值

A.0.1

满足地震时建筑正常使用要求时,位移敏感型建筑非结构构件所能承受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容许值按表

A.0.1

采用。

A.0.1

位移敏感型建筑非结构构件最大层间位移角容许值

构件类型

容许值

填充墙

轻钢龙骨石膏板,到顶,上、下端固定

1/200

轻钢龙骨石膏板,不到顶,下端固定、上端侧向支撑

1/100

轻钢龙骨石膏板,到顶,下端固定,上端滑槽

1/250

木龙骨石膏板,到顶,上、下端固定

1/500

砌体填充墙,刚性连接

1/800

砌体填充墙,柔性连接

1/400

蒸压加气混凝土条板隔墙

1/200

非抗震节点

1/200

隔墙饰面

石膏板

墙纸(或瓷砖),不到顶,下端固定、上端侧向支撑;大理石或木饰面,不到顶,下端固定、上端侧向支撑

1/210

玻璃幕墙

普通框架式单片玻璃幕墙

1/44

普通框架式幕墙,双层隔热型玻璃幕墙

1/75

框架式幕墙,双层隔热钢化玻璃,厚度

6mm+13mm

;框架式幕墙,双层隔热型玻璃幕墙,厚度

6mm+6mm

1/38

框架式幕墙、单片夹胶钢化玻璃厚度

6mm

1/90

框架式幕墙、单片非夹胶钢化玻璃厚度

6mm

1/90

框架式幕墙,双层隔热钢化玻璃,厚度

6mm+12mm

1/58

塑钢推拉门窗

1/625

塑钢平开门窗

1/345

加速度敏感型建筑非结构构件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容许值

B.0.1

满足地震时建筑正常使用要求时,加速度敏感型建筑非结构构件所能承受的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容许值按表

B.0.1

采用。

B.0.1

加速度敏感型建筑非结构构件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容许值(

构件类型

容许值

≤25m

;仅纵向支撑

1.17

≤25m

;纵向支撑与侧向支撑

1.60

25m

﹤面积

≤95m

;仅纵向支撑

0.80

25m

﹤面积

≤95m

;纵向支撑与侧向支撑

1.47

95m

﹤面积

≤230m

;仅纵向支撑

0.70

95m

﹤面积

≤230m

;纵向支撑与侧向支撑

1.21

面积>

230m

;仅纵向支撑

0.56

面积>

230m

;纵向支撑与侧向支撑

1.09

冷却塔

无锚固,无隔振

0.35

有锚固或隔振

0.53

附属机电设备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容许值

C.0.1

地震时建筑正常使用要求时,其附属机电设备所能承受的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容许值按表

C.0.1

采用。

C.0.1

附属机电设备地震时正常使用最大

楼面水平加速度

容许值(

构件类型

容许值

曳引电梯

0.25

液压电梯

0.37

变压器

无锚固,无隔振

0.55

有锚固或隔振

1.85

电机控制箱

无锚固,无隔振

0.47

有锚固或隔振

1.61

配电盘

低压开关设备

无锚固,无隔振

1.38

有锚固或隔振

2.04

悬挂式灯具

抗震设计

1.01

冷水管

管径>

80mm

;仅纵向支撑

1.01

管径>

80mm

;纵向与侧向支撑

1.36

热水管

管径<

80mm

;仅纵向支撑

0.33

管径<

80mm

;纵向与侧向支撑

1.36

≥80mm

;仅纵向支撑

0.91

≥80mm

;纵向与侧向支撑

1.36

污水管

铸铁管,柔性连接,仅纵向支撑

0.73

铸铁管,柔性连接,纵向与侧向支撑

1.36

铸铁管,插接,仅纵向支撑

1.36

铸铁管,插接,纵向与侧向支撑

0.73

蒸汽管道

管径<

80mm

0.35

≥80mm

1.01

消防喷淋水管

水平支管,无支撑

0.74

水平支管,有支撑

1.01

喷头立管

嵌入无支撑柔性可拆卸吊顶,长度不超过

0.5

嵌入无支撑刚性可拆卸吊顶,长度不超过

0.37

嵌入有支撑柔性可拆卸吊顶,长度不超过

1.01

无吊顶、长度不超过

1.01

冷却水管

管径<

80mm

0.35

≥80mm

,仅纵向支撑

0.91

≥80mm

,纵向与侧向支撑

1.36

冷水机组

无锚固,无隔振

0.13

有锚固或隔振

0.59

空气压缩机

无锚固,无隔振

0.16

有锚固或隔振

0.38

暖通空调管道风机

水平支撑

1.16

水平及纵向支撑

1.51

未隔振

水平支撑

1.27

未隔振

水平及纵向支撑

1.51

暖通空调风管

截面积<

0.6m

,水平支撑

1.01

截面积<

0.6m

,水平

纵向支撑

1.01

截面积

≥0.6m

,水平支撑

1.01

截面积

≥0.6m

,水平

纵向支撑

2.51

支管及风口

位于吊顶内

0.87

无吊顶,水平支撑

1.01

无吊顶,水平

纵向支撑

1.01

VAV

箱带卷盘

水平或纵向支撑

1.27

空调系统风机

无隔振,无锚固

0.35

隔振,无限位措施

0.55

刚性锚固或隔振且采取限位措施

2.63

空气处理机组

无锚固,无隔振

0.17

有锚固

0.85

柴油发电机

有锚固或隔振

1.64

仪器设备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容许值

D.0.1

医院建筑仪器设备对应不同损伤状态的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容许值按表

C.0.1

采用。

D.0.1

医疗设备不同损伤状态

楼面水平加速度容许值

单位:

医疗设备

损伤状态

容许值

医疗药柜

药柜内部物品滑移

水泥地面

0.17

水泥地面

0.12

水泥地面

0.11

地板砖地面

0.15

地板砖地面

0.15

药柜摇摆

水泥地面

0.24

水泥地面

0.26

水泥地面

0.39

地板砖地面

0.25

地板砖地面

0.35

药柜内部物品倾覆

水泥地面

0.28

水泥地面

0.29

水泥地面

0.39

地板砖地面

0.25

地板砖地面

0.35

药柜倾覆

水泥地面

0.30

水泥地面

0.62

水泥地面

0.61

地板砖地面

0.25

地板砖地面

0.79

输液架

位移达到

300mm

或发生倾覆

五脚带轮

无托盘

水泥地面

0.51

五脚带轮

有托盘

水泥地面

0.32

五脚支撑

水泥地面

0.32

三脚支撑

水泥地面

0.11

简易抢救车

位移达到

0.5m

刹车放松

水泥地面

0.35

位移达到

1.0m

0.45

位移达到

0.5m

刹车锁死

水泥地面

0.38

位移达到

1.0m

0.51

多功能抢救车

位移达到

0.5m

刹车放松

水泥地面

0.38

位移达到

1.0m

0.48

位移达到

0.5m

刹车锁死

水泥地面

0.60

位移达到

1.0m

0.80

位移达到

0.5m

刹车放松

地板砖地面

0.60

位移达到

1.0m

0.95

位移达到

0.5m

刹车锁死

地板砖地面

0.49

位移达到

1.0m

0.66

医用病床

位移达到

0.5m

刹车放松

水泥地面

0.33

位移达到

1.0m

0.44

位移达到

0.5m

刹车锁死

水泥地面

1.02

位移达到

1.0m

1.57

位移达到

0.5m

刹车锁死

地板砖地面

1.09

位移达到

1.0m

1.48

立式无影灯

位移达到

0.5m

无锁死装置

地板砖地面

0.44

位移达到

1.0m

无锁死装置

地板砖地面

0.69

注:药柜

为玻璃通柜,高度、宽度、深度分别为

1800

900

400mm

;药柜

均为带操作台的不锈钢药柜,药柜

高度、宽度、深度

、深度

分别为

1800

850

280

500mm

,药柜

高度、宽度、深度

、深度

分别为

1800

1200

250

500mm

,其中深度

为药柜顶部至边缘距离,深度

为药柜底部至边缘距离,深度

、深度

差值即为操作台宽度。

三结语

作者看法以上内容繁多,大大部分都来自相关规范,只是对于设防地震正常使用指标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恐怕大家也提不出啥建议了。

由这次标准看把《抗震管理条例》提出的8类重点设防建筑进行了分类,这应该说是不错的进步。如下表,III类控制指标不尽相同,这个可以说是亮点之一

3.1.2

地震时正常使用建筑分类

应急指挥中心;医院的主要建筑;应急避难场所建筑;广播电视建筑

学校建筑;幼儿园建筑;医院附属用房;养老机构建筑;儿童福利机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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