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化建开(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手册 十三化建开(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手册十三化建开(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手册

十三化建开(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手册

2019年12月中旬以来,中国武汉短期内出现了以发热、乏力、咳嗽、呼吸不畅为主要症状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快速组织疾控机构、医疗单位和科研院所开展调查、救治和协作攻关,迅速确定这类病例的病原为新型冠状病毒,世界卫生组织(WHO)确认并命名为2019-nCoV,该病原感染所致的肺炎称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月10日,公司各施工项目部将陆续复工复产,极易出现准备不充分、员工精神状态不佳、设备故障运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甚至部分项目为抢工期、赶进度,极易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重威胁生产安全,为确保复工复产安全,增进员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一新型疾病的认识和理解,指导个人预防,降低传播风险,公司安全管理部紧急编撰了《开(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手册》。

手册共分:安全思维防控疫情篇,开(

)工安全注意事项篇,病毒防疫消杀篇,疫情防疫宣传篇,

防控知识篇,违法追责篇

内容。

只要我们众志成城,攻坚克难,科学预防,一定能够夺取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与传播的胜利。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对新型疾病有关问题认知不足,斧正为感!

十三化建安全管理部

2020年2月

齐心抗【疫】

安全思维防控疫情篇

开(复)工安全注意事项篇

安全生产易发事故时段:

1.节假日后和特殊时期安全风险:

节假日过后上班,一些职工还沉湎于节日的欢乐气氛中,心思并没有真正回到工作岗位上,很容易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另外,职工因工作和生活方面面临一些困境和压力,情绪不好,造成上班时间精力分散,违规作业,可能导致事故。

防范对策:企业领导应及时掌握这个时期职工的心理活动特点,做好教育工作,提前打好“预防针”,使职工始终绷紧安全弦,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提醒与监督。

2.时间紧、任务重时安全风险:

在这时期,职工往往连续奋战,造成职工疲劳,容易发生违章行为。一些职工有时认为按照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去做,会耽误时间,影响进度,于是,他们想方设法改变或简化正常的作业程序,违章导致事故发生。

防范对策:在布置工作任务时,必须既考虑需要又兼顾可能,不能随意追加任务或缩短工期。如发现职工“抢任务忽视安全”的现象要立即令其停工。

3.工作环境艰苦时安全风险:

在野外环境作业,如果遇到风雪、雨雾的天气,工作难度就会增大。即使在室内作业,如果气温、照明等条件不良,人的适应性和耐力就会减弱,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防范对策:企业要积极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职工工作时身心舒畅。遇有恶劣气候,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的要求,暂停野外作业。

4.即将下班或收尾阶段安全风险:

经过一天的劳作,职工的体力和精力消耗很大,盼望早点下班休息。这时,也往往会出现思想溜号,工作精力不集中,从而导致违章行为。作业接近尾声,一直平安无事,人们对事故的警惕性会有所松懈。

防范对策:班组长和安全员在这时应勤提醒,多督促,使职工保持足够的警惕性。

5.夜间作业或单独作业时安全风险:

夜间作业由于管理松弛,职工思想麻痹松懈,形成盲区,是安全生产多发时段;单独执行作业任务时,职工容易发生习惯性违章,这是因为他们离开了集体,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造成思想麻痹。

防范对策: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和现场带班制度,夜班时间,要加大巡检力度,突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要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克服夜班时间的麻痹松懈思想,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派职工单独执行作业任务时,一定要在交待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点分析,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担当监护人。

6.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安全风险:

同一生产区域、同一时间有两个以上单位(班组)同时作业,特别是一些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对生产区域情况不熟悉、协调配合差、相互干扰等因素,易造成事故发生。

防范对策: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企业经营扩张时安全风险:

一些企业短时间迅速扩张,甚至是跨行业扩张,安全管理跟不上,安全漏洞、盲点、误区多,事故多发、易发。

防范对策:企业负责人务必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严格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8.新工艺、新设备上马时安全风险:

当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新设备时候,为了争时间,抢速度,往往仓促上马、试车、使用,进而酿成悲剧。

防范对策: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应用“五新”前,要预先进行危险性评价和安全系统分析,必须对操作者和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9.生产经营面临困难时安全风险:

在紧张的经济形势下,一些企业会在降成本的压力下,千方百计减少安全投入,弱化安全保障,安全事故风险加大。

防范对策: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祸不单行,灾祸相连。当企业管理的“木桶”出现短板时,一定要有危机管理的思想和意识,尽快采取措施,化解危机因素。要通过化解危机因素,改善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使企业保持持续、永久、本质安全的生产局面。

四个坚持

坚持每日进行全体人员体温检测;

坚持每日班前、班后消杀防疫(人员集中的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杀);

坚持每日进出车辆、人员登记、消杀防疫;

坚持每日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及上级报告情况

五个到位

疫情防控责任落实

要到位;

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要到位;

进出车辆、人员,登记、消杀防疫措施要到位;

疫情防控宣讲要到位;

参与配合属地政府、社区(村)联防联控承诺要到位。

七个必须:

必须加强疫情防控。企业要认真组织疫情排查,加强职工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召开必要会议或组织人员培训,要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统筹安排,既要保证质量,也要防止人员过多接触。要加强厂区、宿舍、食堂消毒,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复工复产方案,确保复产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进行安全责任承诺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将员工的精神面貌调整到工作状态。

必须对新招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换岗和休假复工人员进行系统性教育培训,确保“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必须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技术措施,做到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必须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控,强化冶金企业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监控。

必须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建机制:

严格按照上级疫情防控指导意见抓好工作落实;

抓紧成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

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在疫情防控响应机制解除之前每日向属地政府、工信主管部门、社区(村)报告情况。

十项导则:

病毒防疫消杀篇

各类消毒剂的安全使用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除去戴口罩,勤洗手外,对生活环境消毒也是控制疫情非常有效的手段。

冠状病毒是一类具有包膜的RNA病毒,当包膜被消毒剂破坏后,RNA也非常容易被降解,从而使病毒失活。由于冠状病毒存在包膜,所以它对化学消毒剂比较敏感,

75%酒精、乙醚、氯仿、甲醛、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紫外线均可灭活新型冠状病毒。

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使用化学消毒剂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消毒的主要手段,那么个人又该如何选择化学消毒剂并安全使用呢?下面为大家一一介绍。

化学消毒剂是指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要求的制剂,它不同于抗生素,它在防病中的主要作用是将病原微生物消灭于人体之外,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达到控制传染病的目的。

常用的消毒剂产品按照成分可分为9种:

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醇类消毒剂、含碘消毒剂、酚类消毒剂、环氧乙烷、双胍类消毒剂和季铵盐类消毒剂。

消毒剂本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说明选用。

消毒剂不是浓度越高越好,过度使用会带来其他风险。

如过氧乙酸是一种强氧化剂,可以轻易地将微生物杀灭,常用于衣物、地面、墙壁、房屋空间等的消毒,但使用浓度过高时可刺激、损害皮肤黏膜,腐蚀物品。同时,长期大量使用同一种消毒剂、灭菌剂,会使微生物产生抗药性,灭菌效果大大降低。为避免致病菌产生耐药性,可以轮换使用不同消毒剂。部分消毒剂一定程度可以在功能上相互替代,但各类消毒剂消毒原理不同,使用和禁忌事项也各不相同,必须慎重选用,才能做到安全消毒、有效消毒、绿色消毒。

常见化学消毒剂

及其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醇类消毒剂

常见的醇类消毒剂是乙醇和异丙醇。95%的酒精能将细菌表面包膜的蛋白质迅速凝固,并形成一层保护膜,阻止酒精进入细菌体内,因而不能将细菌彻底杀死。如果酒精浓度低于70%,虽可进入细菌体内,但不能将其体内的蛋白质凝固,同样也不能将细菌彻底杀死。只有70%-75%的酒精即能顺利地进入到细菌体内,又能有效地将细菌体内的蛋白质凝固,因而可彻底杀死细菌。因此,WHO推荐含量70%-75%的乙醇作为手消毒剂。酒精不适宜用于大面积消毒。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酒精是易燃易挥发的液体,当空气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9%,温度等于或大于13℃以上时,遇到火星就会闪燃,

使用时切记远离火种

使用前彻底清除周围易燃及可燃物,使用时不得接触明火或靠近明火。

使用后必须将容器上盖封闭,严禁敞开放置。使用过的毛巾等布料清洁工具,在使用完后应用大量清水清洗后密闭存放,或放通风处晾干。

家中需要酒精消毒时,可购买小瓶装酒精(≤500毫升)使用。家中不要囤积酒精。酒精容器必须有可靠的密封,严禁使用无盖的容器。存放时远离火种、热源,温度不宜超过30℃,防止阳光直射。

酒精着火灭火简易方法。湿布盖火,断氧是最靠谱扑灭酒精起火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有条件时,最好事先将覆盖物浸湿。最好使用覆盖面较大的湿布,灭火时不能有快速拍打动作。一旦被烧伤,第一要紧的事情,当然是灭火。伤者正确的应对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立即脱去衣物

衣物沾上酒精,已经成为燃烧物,以最快速度去除衣物,脱离热源,可以最大限度的减轻损伤和后果。

第二,避免高声喊叫。

在头面部已经被火焰包围的情况下,喊叫会引起严重呼吸道烧伤。而呼吸道烧伤,是烧伤患者三大死亡原因之一

第三,设法灭火。

应当就地打滚压灭火焰或至少压制火势,减轻损伤。

84消毒液

84消毒液属于含氯消毒剂,是以次氯酸钠(NaClO)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液,适用于一般物体表面、白色衣物、医院污染物品的消毒。NaClO具有强氧化性,可作漂白剂,能够将具有还原性的物质氧化,使其变性,因而能够起到消毒的作用。84消毒剂有致敏作用,具有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该品放出的游离氯有可能引起中毒。该物品不燃。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84消毒液有一定的刺激性与腐蚀性,必须稀释以后才能使用(按照说明书),使用时应戴手套,避免接触皮肤。

84消毒液的漂白作用与腐蚀性较强,可腐蚀金属,对织物有漂白作用。必须用于衣物的消毒时浓度要低,浸泡的时间不要太长。

84消毒液是一种含氯消毒剂,而氯是一种挥发性的气体,因此盛消毒液的容器必须加盖盖好,否则会很快失效,达不到消毒的效果,宜现用现配,一次性使用,勿用50℃以上热水稀释。

不要把84消毒液与其他洗涤剂或消毒液混合使用,因为这样会加大空气中氯气的浓度而引起氯气中毒。

尤其是洁厕灵(一般都含有盐酸)与84消毒液千万不能一起使用,否则会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气)

,轻者可能引起咳嗽、胸闷等,重者可能出现呼吸困难,甚至死亡。因此,清洁马桶时,应将这两种物品分开使用。可以先用洁厕灵刷一遍,用水冲干净后,再用稀释后的84消毒液冲一遍。

过氧乙酸

过氧乙酸属高效过氧化物类消毒剂,过氧乙酸的气体和溶液都具有很强的杀菌能力,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细菌芽胞、真菌、藻类及病毒,也可以破坏细菌毒素,其杀菌作用比过氧化氢强,杀芽胞作用迅速。过氧乙酸又名过醋酸

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为强氧化剂,具有强腐蚀性,有漂白作用,性质不稳定,易分解。

过氧乙酸水解产物为醋酸和过氧化氢。因此,过氧乙酸为混合水溶液,除含主要成分过氧乙酸,另含过氧化氢、醋酸、硫酸等。

过氧乙酸可通过浸泡、喷洒、喷雾、擦拭的方式对物品进行消毒。市售过氧乙酸为加有稳定剂的过氧乙酸水溶液,浓度一般为20%,消毒前稀释至使用浓度。另一种剂型为二元包装型:将加有催化剂硫酸的冰醋装于一瓶,将过氧化氢装于另一瓶,两瓶配套出售。临用前,将两瓶液体混匀,静置2h以上,即可产生预定浓度的过氧乙酸。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确保使用浓度。因过氧乙酸溶液不稳定,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处,或随时使用随时配制,用前先测定有效含量;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配制稀释液,稀释常温下保存不宜超过两天。

不可用于地面消毒。过氧乙酸对大理石和水磨石等材料地面有明显损坏作用,切忌用其水溶液擦拭地面。

过氧乙酸对金属有腐蚀性,配制消毒液的容器最好用塑料制品,配制过氧乙酸时忌与碱或有机物混合,以免产生剧烈分解,甚至发生爆炸。金属器材与天然纺织品经浸泡消毒后,应尽快用清水将药物冲洗干净。

高浓度药液具有强腐蚀性、刺激性,使用时谨防溅到眼内,皮肤上。如不慎溅到应立即用水冲洗。

在这里需要提到的是,空气消毒在呼吸道传染病控制中效果有限,在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转走后的终末消毒时有意义,建议由专业的卫生人员在无人状态下使用过氧乙酸或者过氧化氢处置或移动式紫外线消毒处理。空气消毒不能阻挡病人随时排出的病毒飞沫传给近距离接触的易感人群,所以个人防护也很重要。

双胍类和季铵盐类消毒剂

双胍类和季铵盐类消毒剂都属于阳离子表面活性剂,这类化合物可以改变细菌细胞膜的通透性,使菌体胞浆物质外渗,阻碍其代谢而起到杀灭作用。双胍类是一类低效消毒药物,对细菌的繁殖体杀菌作用强大,

但不能杀灭细菌的芽孢、分枝杆菌和病毒

用于皮肤和黏膜消毒,也可用于物体表面消毒。常用的有氯己定(洗必泰)、皮可洗定。

双胍类和季铵盐类消毒剂常与其他消毒剂复配以提高其杀菌效果和杀菌速度,将其溶于乙醇中增强杀菌效果,用于医院里非关键物品与手部皮肤的消毒。如氯己定-醇消毒药物是一种常用的皮肤、黏膜消毒药物,因具有杀菌范围广、合成简单、毒性小、成本低、性能稳定、加热不易分解、使用方便等特点,现得到广泛的应用。

含碘消毒剂

含碘消毒剂包括碘酊和聚伏酮碘等。碘酊工艺简单,易于制作,是早期主要的消毒剂,但由于其刺激性与腐蚀性,已逐渐被稳定性好、刺激性小的碘伏替代。碘伏是碘与表面活性剂的不稳定络合物,当其与细胞、细菌接触时可以释放游离的碘元素,游离的碘能迅速穿透细胞壁,依靠元素碘的沉淀作用和卤化作用,与蛋白质氨基酸上的羟基、氨基、烃基结合导致蛋白质变性沉淀,发生卤化,从而失去生物活性。

碘酊的常用浓度为2%,聚伏酮碘的使用浓度为0.3%~0.5%,它们可卤化病原体蛋白并导致其死亡。含碘消毒剂可杀灭细菌的繁殖体、真菌和部分病毒,多用于皮肤与黏膜的消毒,医院常用于手部皮肤的消毒,但是与含醇的消毒剂一样,

它无法杀死病菌或者细菌芽孢。

醛类消

醛类消毒剂主要包括甲醛和戊二醛等。此类消毒剂为一种活泼的烷化剂,可作用于病原体蛋白质中的氨基、羧基、羟基和巯基,从而破坏蛋白质分子并导致其死亡。

甲醛和戊二醛可杀灭各种病原体,由于它们对人体皮肤与黏膜有刺激、固化作用并可使人致敏,所以不可用于空气、食具的消毒。制药企业常采用甲醛熏蒸法来进行洁净区的环境消毒。

因其对人体有致癌作用

,易造成皮肤上皮细胞死亡而导致麻痹死亡,近年来,有些企业已采用过氧化氢蒸汽(VHP)消毒法来代替甲醛熏蒸法。

酚类消毒剂

酚类消毒剂已有100年的历史,曾经是医院主要消毒剂之一,为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起过重要作用。酚类化合物是芳烃的含羟基衍生物,在高浓度下,酚类可裂解并穿透细胞壁,使菌体蛋白凝集沉淀,快速杀灭细胞;在低浓度下,可使细菌的酶系统失去活性,导致细胞死亡。

酚类消毒剂是酸类化合物,呈弱酸性,一般都具有特殊的芳香气味,在环境中易被氧化,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与碱性物质接触。其代表产品有苯酚、煤酚皂溶液、六氯酚、对氯间二甲苯酚等。常用的煤酚皂又名来苏尔,其主要成分为甲基苯酚。卤化苯酚可增强苯酚的杀菌作用,例如三氯羟基二苯醚作为

防腐剂

已广泛用于临床消毒、防腐。

环氧乙烷

环氧乙烷又名氧化乙烯,属于高效消毒剂,对金属不腐蚀,无残留气味,可杀灭细菌(及其内孢子)、霉菌及真菌。它的穿透力强,常将其用于皮革、塑料、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包装后进行消毒或灭菌,而且对大多数物品无损害。如用于精密仪器、贵重物品的消毒,尤其因为对纸张色彩无影响,常被用于书籍、文字档案材料的消毒。

环氧乙烷具有毒性、致癌性、刺激性和致敏性,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因此并不常见于日常生活消毒。一旦意外与人体接触需立即处理。

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

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

消毒工具

消毒方法

疫情防疫宣传篇

防疫标志

公共场所风险告知

疫情防控知识篇

工作区域

个人防护

如何正确使用口罩和丢弃口罩

如何正确洗手

就医流程

1、何时就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乏力,呼吸道症状以干咳为主,并逐渐出现呼吸困难,严重者表现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部分患者起病症状轻微,可无发热。多数患者为中轻症,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表现,并不意味着已经被感染了。但如果出现(1)发热(腋下体温≥37.2℃)、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

(2)且有武汉旅行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出现小范围聚集性发病;应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2、就医时注意事项

(1)如果接触者出现症状,要提前选择有发热门诊的定点

医院。

(2)前往医院的路上,及就医全程应该佩戴口罩。

(3)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应该呼叫救护车或者使用私人车

辆运送病人,如果可以,路上打开车窗。

(4)生病的密切接触者应时刻保持呼吸道卫生和进行双手

清洁。在路上和医院站着或坐着时,尽可能远离其他人(至少1

米)。

(5)任何被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污染的物体表面都应该用

含有稀释漂白剂的消毒剂清洁、消毒。

(6)就医时,应如实详细讲述患病情况和就医过程,尤其

是应告知医生近期的武汉旅行和居住史、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动物接触史等。

违法追责篇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四、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四、十五、十六)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八、十九)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贪污罪;

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二十九)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传染病防治失职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来源:煤化工网、安全与应急、ABC安全、沧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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