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认的是,在进入封建时代以后,统治者出于规范封建伦理,维持统治秩序,教化百姓的考虑,加强了对官员生活作风的约束和限制,制订了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规章制度。那么,古代官员能娶两个,甚至三个、四个老婆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古代中国的相当长时间里,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这样,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但在“一妻”之外允许纳妾,即过去民间所说的“娶小老婆”、现代所说的“包二奶”,这就所谓“媵妾制”,合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从先秦到清末,中国是一直禁止男人娶两个老婆的,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严禁“有妻更娶”——
先秦: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滛(淫)禁。(《七国考·魏刑法》卷十二)
唐代: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唐律疏议·户婚》卷十三)
宋代: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宋刑统·户婚律》卷十三)
元代: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财礼(《元史·刑法志三》(卷一百零三)
明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大明律第六·户律三·婚姻》卷六)
清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卷十)
另外在《<大清律例>统纂集成注》中特别提到:官员有妻妾再娶,杖九十,私罪,降四级调用。
从上述可见,在古代中国越往前对“重婚罪”的处罚越重,先秦时可以判处死刑。虽然在元代以后对民间娶两个老婆处罚减轻,但对官员的处罚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乌纱帽,清代则要降级使用。
那么,官员不可以娶两个老婆,多纳几个滕妾总可以吧?也不行,再大的官也不能随意娶小老婆的。
媵与妾名分不同,滕是次妻(侧室),在家庭中地位高于妾,但事实上都是“二奶”。一个官员可纳滕妾数量的多少,与其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相挂钩。官大者多,反之则少。
以唐、明两朝为例——
唐制规定:亲王等媵妾10,二品官媵妾8人,三品及国公媵妾6人,四品媵妾4人,五品媵妾3人。
明制规定:亲王媵妾10人,世子郡王媵妾4人,将军滕妾3人,中尉滕妾2人。
这是最高娶小的人数,并不非娶足。如何娶,何时娶,什么样况下可以娶足数,都有明确规定。如在明代,亲王可以一次选纳10名滕妾,而世子郡王则不可以一次纳满4人,25岁时无子可以纳妾2人,如果纳后生子,另外2个“纳妾指标”则作废。
需要注意的是,唐、明两朝给官员的“纳妾指标”还是较为宽松的,汉朝控制的相对较紧。据汉蔡邕《独断》,汉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但是即便有了“纳妾指标”,也不是什么样女子都能纳的,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已下辖州县民女,都不能纳娶。
还有一个规定,禁止官员将相当于现代女艺人的“乐人”纳为妻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现代时常可见的“二奶转正”现象,在古代中国也受到严格控制。“二奶转正”,在古代中国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可以,违者受惩。
唐、宋法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不再流放,而是改为杖责,“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所谓不准娶两个老婆,只是对第一个老婆的家庭地位保障!就是说你娶再多的妾,但都不能动摇大婆在家庭的位置。。所谓妾,就是比奴婢的位置高,比老爷和夫人的位置低,只能算是半个主人。
等到当家的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归太太管,太太就算是把你赶出去也是可以的。妾室所生的小孩,如果当家的生前没有立遗嘱,分些家产给他的话,老夫人,说不给,那就是真不给的。
所以,纳妾是纳妾,娶妻是娶妻,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只不过是一夫一妻多妾而已。就如同现在养小三的,没有结婚证,国家就不承认,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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