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相当长时间里,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自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这样,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但在“一妻'之外允许纳妾,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先秦到清末,中国是一直禁止男人娶两个老婆的,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严禁“有妻更娶”。而且越往前对“重婚罪”的处罚越重,先秦时可以判处死刑。虽然在元代以后对民间娶两个老婆处罚减轻,但对官员的处罚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乌纱帽,清代则要降级使用。
古代“妾”品种极为丰富,充分满足了广大人民男人对于小老婆日益增长的需要。按其尊卑程度,依次为平妻、滕妾、二房、贱妾、通房丫头。平妻这种与封建礼教不着调的做法,只有如胡雪岩这样的骚包商人才会去干。当年他是商铺开到哪里,平妻就娶到哪里,不但到处留下了别院小妾,还省下了分店经理的工资。
滕与妾的名分还不同,滕是侧室,在家庭中地位高于妾。一个官员可纳滕妾数量的多少,与其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相挂钩。在唐朝,亲王一级的可以纳滕妾10人,二品宫滕妾8人,三品及国公滕妾6人,四品滕妾4人,五品滕妾3人。而在明朝则为,亲王滕妾10人,世子郡王滕妾4人,将军滕妾3人,中尉滕妾2人。对于滕妾你可以不把指标娶足但严禁“超标”。
在妾的共名下,最高的一等是二房,她和已婚男子结婚,也要烧纸马,拜天地,同娶妻的仪式大致类似。二房和丈夫的关系,处于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妻之间,表面上她与正妻的关系是平等的,在多么正式的场合中,她们都可以姐妹相称。
最低级的妾是通房丫头,她们本来就是妻妾的陪嫁品或服侍主子的奴脾,卑下的地位决定了她们同家庭男子的同居关系带有极大的随意性、突发性,她们的结合,不需要任何仪式,没有任何法律保证。她们完全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丝毫人身自由,甚至在被主子强行奸污时不得有任何反抗的表示,反而要视作是一种恩赐。她们随时都有可能被主子打杀卖掉,或被当作礼品进行交易。
同时在古代官员是禁止将乐人,也就是女艺人纳为妻妾的,也就是说在古代女明星想傍上官员几乎是不可能得事情。《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当然作为正室的妻子也不用担心二奶和小三的抢班夺权,对于这种行为法律上明文规定是不可以的,违者受惩。唐、宋法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不再流放,而是改为杖责,“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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