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坡岭案”之后,户外人应更理性认识AA制活动中各参与者的法律义务  2017体育法律热点评论 “落坡岭案”之后,户外人应更理性认识AA制活动中各参与者的法律义务  2017体育法律热点评论“落坡岭案”之后,户外人应更理性认识AA制活动中各参与者的法律义务 2017体育法律热点评论

“落坡岭案”之后,户外人应更理性认识AA制活动中各参与者的法律义务 2017体育法律热点评论

本文为“2017中国体育法律热点事件”活动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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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15年9月12日,刘某某与汤某等大约二十余人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并于当日中午在门头沟区安家庄附近河边共同烧烤饮酒。午饭后,其他骑行者陆续返程,汤某等七人与刘某某相约最后一同返程。在骑行返程途中,刘某某在骑行的队尾,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救护车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当日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家属张某、周某认为汤某等七人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起诉要求北京市自行车协会与汤某等七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146万余元。

2016年12月27日,北京市门头沟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汤某等被告已经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参加者的救助与注意义务,对刘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以“自担风险规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各被告无须承担责任。

张某和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在2017年9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改判汤某承担8000元的赔偿责任,其他六人每人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此案称之为“落坡岭案”,两审法院对责任承担截然不同的司法认定,在户外骑行圈引起了较大的轰动,热议不断。

[注:本案判决书可自行至裁判文书网获取,一审案号(2016)京0109民初3650号,二审案号(2017)京01民终1536号。]

事件评论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各被告对刘某是否尽到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对组织者而言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其他同行者而言则是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共同从事某项活动而产生的相互帮扶义务,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义务的大小、范围进行界定,正是本案的典型性所在。笔者认为,本案具有如下意义所在:

.应更理性认识AA制活动中组织者、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负有的法律义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人们日常生活的介入是有一定限度的,通常情况下人们的日常生活事实并不会导致民事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和法院已有的判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发结伴的户外活动(即“AA制”),参与者之间不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相互之间不负有民事合同上的义务,一般只需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和注意义务即可。

但是,对于上述义务的合理限度认识,不应仅仅停留于“诚实生活、不害他人”,而是应当基于在特定环境下正常人可以判断且可以为之的维度,去理性认识活动相关参与者的义务大小、范围。

.健康户外出行、有序户外活动

“健康”旨在践行运动促进身体强健、培养良好风气的宗旨,避免户外活动中有悖于活动安全或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序”意在提高参与者从事户外活动的安全意识,按照户外活动安全的基本要求尽情享受户外活动带来的乐趣,而不是盲目的投入“全民健身”热潮,忽视活动安全与身体健康。

正如二审法院判决书所言:“如果以自发性活动和自甘风险为由而豁免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的起码的注意义务,实际上是对骑行安全的漠视。从长远来看,更会导致群众性骑行活动的不健康发展甚至畸形发展。相反,要求骑行的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不但不会阻碍群众性骑行活动的发展,反而会促使该项运动更为健康、有序、规范、安全的进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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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羿霖

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

散打运动员

文体法律研究院创始人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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