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租赁管理办法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租赁管理办法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租赁管理办法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租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1号)和(临房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租房租赁管理办法。

开发区范围内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及退出,适用本办法。

一、配租房源

开发区公租房共计400套,标准5层,户型建筑面积从25平方米到55平方米不等。

二、配租形式

为避免出现个人申请难以审查辨认材料真实性和管理顺畅等问题,结合开发区为工业聚集区的特点,建设局向广大入园企业以单位名义配租。

三、配租条件

对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企业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年满21周岁;

2.已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也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企业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

2.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17年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年收入为33266元。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统一向建设局提出申请,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

(四)申请人所在的企业单位对申请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并对申请人所租房屋的租金、水、电、气、热、电视、网络、物业、维修(应由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等各项费用的缴纳给予担保。

(五)申请人名下无车辆或车辆价值为5万元以下。

四、配租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1号)和(临房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申请人及企业单位需要向建设局提交的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每人一份);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证明(提供复印件并核查原件)、住房证明及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3.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向所在企业单位提供申请的材料,由各企业对本单位公租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用人单位受理并以企业为单位集体报区建设局进行配租;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开发区建设局收到企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企业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配租审核

开发区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民政、工商、税务、金融、公积金中心、车管所、不动产登记、公安等部门),对企业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开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六、配租定价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经开发区经贸局物价部门和建设局市场调研后,暂时决定租金标准按照每月每平方2元的价格标准公布执行(不含水、电、气、热、电视、网络、物业等费用,以后价格标准可随市场价格标准调整)。

七、配租管理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1号)和(临房发〔2017〕7号)文件进行管理。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信息申报义务。承租人的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本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向所在企业单位说明,持相关证明办理变更租赁手续。

(二)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局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三)公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由临沂经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提供物业服务。

(四)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八、本实施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1号)和(临房发〔2017〕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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