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买房服务中心
买房就找秘书长
南京首席房地产专家、意见领袖、买房达人,
南京房地产促进会秘书长张辉
领衔专业团队,在南京买房置业、投资开发以及政府机构、新闻媒体、上下游产业了解南京及全国楼市的必备手册。
今天,南京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通知规定:
今后中介无论是发布出售或是出租房源,都须经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监管平台核验。同时和买房一样,租房合同也要网签备案!以后买房租房都更安全!
通知重点:
1、和售房一样!租房合同网签备案!
2、中介发布房源之前须申请房源核验
3、不得发布不符合最小出租面积的房源
4、相关主管部门将重点检查八大行为,擅自发布房源信息将依规处罚
和售房一样!租房合同网签备案!
在南京,通过中介买卖二手房,交易环节必过的一关就是“网签”。交易备案、双方公开透明,房子的信息更真实,也防止出现“一房多卖”。
租房合同也要网签
。此次通知提出,南京要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登记备案制度。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监管平台,采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网签。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在签订租赁网签合同三十日内,应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受出租人、承租人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中介发布房源之前须申请房源核验
买卖二手房或者租房,最害怕的莫过于遇到黑心中介,遭受到虚假租房的相关信息。
通知中提出,南京实施房源核验制度。
不论是出售,还是出租,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发布房源前,应当依委托事项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核验通道为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监管平台,应如实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房屋委托合同、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图片等资料,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申请房源核验通过,取得房源唯一二维码后可通过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
不得发布不符合最小出租面积的房源
根据《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
出租房间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不得超过2人
(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此次随通知一起公布的出租房源网上核验发布规则也明确,经济机构应避免发布关于非家庭关系共同居住于同一间房内的房源,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人为分割出租的房源,以及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名成年人的房源。
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以及不符合最小出租面积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擅自发布房源信息将依规处罚
南京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也将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对这
八大行为重点检查
分别是:
(1)未在经营场所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3)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4)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5)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7)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8)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房产主管部门将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来源:紫金山新闻)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以及住建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南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房源核验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当首先核对委托方的身份信息和权属证明等资料;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以及不符合最小出租面积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前,应当依委托事项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核验通道为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应如实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房屋委托合同、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图片等资料,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监管平台发布规则详见附件1、附件2)。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申请房源核验通过,
取得房源唯一二维码后可通过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应在房源信息显著位置标注房源核验编码及二维码。
(五)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
实名在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
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六)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房源信息发布后,当房屋发生毁损、灭失、共有权性质或份额发生变化、以及抵押、查封等可能对房屋出售、出租产生影响的事项,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渠道上撤除。
二、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监管平台实名注册,并通过监管平台办理相关租赁业务,受出租人、承租人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监管平台,
采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网签。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在签订租赁网签合同三十日内,
应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受出租人、承租人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知晓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应协助出租人、承租人
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
1、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将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1)未在经营场所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3)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4)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5)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7)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8)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2、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将根据《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分标准》,通过监管平台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3、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房产主管部门将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4、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检查频次、约谈机构负责人、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对外公示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惩戒。
5、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将与工商、通信、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开展联合执法监督。
附件:1.出租房源网上核验发布规则
2.出售房源网上核验发布规则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1:
出租房源网上核验发布规则
一、房源发布基本要求
1、房源发布按类目进行发布,请在租房类目下发布租房信息;
2、所发布的房源须保证“信息真实”、“价格真实”、“图片真实”、“产权真实”、“委托真实”,同时请避免发布已租或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两限房、军产房、经济适用房住房等)出租信息;
3、房源发布时需正确填写丘权号、权证号、产权人姓名及产权人身份证;
4、房源录入时,房屋基本参数信息需同产权证中信息保持一致;
5、发布产权信息(丘权号、权证号)缺失的房源时,坐落信息一栏须按照“市+区+XX路/XX街XX号+楼栋门牌号”格式进行填写,例:南京市建邺区友谊街38号10幢三单元711室;
6、经纪机构发布的出租房源应取得房屋产权人真实意愿的授权委托,房源发布阶阶段可不提;
7、房源在线展示有效期需按照委托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填写,未填写则按系统默认的有效期3个月执行;
8、相同公司的同套出租房源只允许该公司内一名经纪人发布一次,请避免发布重复房源;
9、请避免发布关于非家庭关系共同居住于同一间房内的房源,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人为分割出租的房源,以及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名成年人的房源;
二、房屋信息发布规则
1、房源的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及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2、房源描述中,以介绍房屋的基本情况、小区情况及周边配套情况为主;
内容结构建议分层次、有逻辑性的进行叙述;
三、图片信息发布规则
房源图片需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具体规则如下:
1、图片大小及格式:
200KB以上,JPG、JPEG、PNG格式;
2、图片类型
分租:建议拍摄内容包括,卧室、客厅、厨房(选填)、卫生间、小区环境各一张;
整租:建议拍摄内容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小区环境各一张,若为多居室户型,则建议每间卧室均需拍摄;
3、图片内容:
①房源图片需为该房屋现状的真实体现,请避免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
②拍摄技巧:建议站在房间一角,呈45度角拍摄全景,请避免逆光拍摄及主体不鲜明现象;
4、图片质量:
需保证照片清晰、亮度充足,请避免发布模糊、重复及图片中包含其它任何水印、文字、二维码等非图片本身信息;(房源发布公司水印可允许,但建议放置在图片右下角且需设置为透明状态)
注:图片上传时,请按类别进行上传,请勿将房屋委托书上传至房屋图片项中;
附录,违禁词示例:
避免发布带有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NO1、Top1)”“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至尊”“顶级”“世界级”“首个”“首选”“最”“绝对”“首家”等夸张极限类词汇内容;
附件2:
出售房源网上核验发布规则
一、房源发布基本要求
1、房源发布按类目进行发布,请在存量房类目下发布存量房信息;
2、所发布的房源须保证“信息真实”、“价格真实”、“图片真实”、“产权真实”、“委托真实”,同时请避免发布已售或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两限房、军产房、经济适用房住房等)出售信息;
3、房源发布时需正确填写丘权号、权证号、产权人姓名及产权人身份证;
4、房源录入时,房屋基本参数信息需同产权证中信息保持一致;
5、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须上传该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合同且委托意愿真实,若为共有产权,则需具有全部产权人真实意愿授权的委托合同;
6、房源在线展示的有效期需按照委托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填写,未填写则按系统默认的有效期6个月执行;
7、相同公司的同套出售房源只允许该公司内一名经纪人发布一次,请避免发布重复房源;
二、房源信息发布规则
1、房源的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及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2、房源描述中,主要以介绍房源的基本情况、小区情况、周边配套及交通情况为主;
内容结构建议分层次、有逻辑性的进行叙述;
3、房源描述中的信息应与房屋有关(请避免发布有关于经纪公司介绍、业主心态、经纪人电话、微信、QQ、二维码、网址链接、邮箱等信息);
三、图片信息发布规则
房源图片需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具体规则如下:
1、图片大小:
200KB以上,图片格式JPG、JPEG、PNG;
2、图片类型:
建议拍摄内容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小区环境各一张;若为多居室户型,则建议每个卧室均需拍摄;
3、图片要求:
①房源图片需为该房屋现状的真实体现,请避免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
②拍摄技巧:建议站在房间一角,呈45度角拍摄全景,请避免逆光拍摄及主体不鲜明现象;
4、图片质量:
需保证照片清晰、亮度充足,请避免发布模糊、重复及图片中包含其它任何水印、文字、二维码等非图片本身信息;(房源发布公司水印可允许,但建议放置在图片右下角且需设置为透明状态)
注:图片上传时,请按类别进行上传,请勿将房屋委托书上传至房屋图片项中;
附录,违禁词示例:
避免发布带有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NO1、Top1)”“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至尊”“顶级”“世界级”“首个”“首选”“最”“绝对”“首家”等夸张极限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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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
的城市规划专业学习,
万科等品牌房企的操盘经验,12年南京房地产促进会的行业领导经历,南京房地产行业有关的政府部门、千家房企、媒体、上下游产业的整合平台,建委、国土、房产、规划、河西新城、江北新区等各级政府部门咨询顾问,中央、省市各级媒体资深权威地产评论员,南京地产圈买房投资达人,经历南京楼市超20年成长之路,人称:南京活地图,南京楼市活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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