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我市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加快扩大产业规模、推动形成产业集聚,构建链条完整、配套完善、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集群,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做大做强
(一)上规入统奖励。
纺织服装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自治区、市本级上规入统奖励支持,在此基础上,再由企业所在辖区奖励每家企业一定上规入统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增值税奖励。
新上规入统企业,除
一事一议
项目外,从上规入统的下个年度开始,连续两年给予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50%
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
亿元、
亿元、
亿元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对于连续申报上台阶奖励的,下一台阶奖励只奖励资金差额部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纳税额增长奖励。
对年上交税金、同比增速达到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连续两年纳税额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且其中第二年增幅
30%
以上(含
30%
)的,按新增纳税额的
奖励;连续两年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第二年增幅
25%
以上(含
25%
)的,按新增纳税额的
奖励;对纳税额达到要求,但增幅在上述要求以下、一半以上的,减半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给予住房扶持
。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的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优先安排给在规上企业工作满
年以上的职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享受招聘补贴。
对规上企业通过网上平台、线下招聘会招聘职工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
30%
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技改升级、搬迁入园
(七)给予用地优惠。
对企业需要在产业集聚区申请工业用地的,按照相应土地等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政策出让供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给予用电优惠。
产业集聚区
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企业,按电力市场化交易优惠额度给予
个月同等额度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港供电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入驻标准厂房。
参照《贵港市标准厂房优惠政策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入驻产业集聚区建设、购买、租赁标准厂房的纺织服装企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智能制造升级。
对购买新设备,经审核认定为智能制造设备的,按照购置价格
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支持质量品牌建设
(十一)支持企业质量体系建设
。对获得
广西主席质量奖
市长质量奖
等质量相关奖项的,根据《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引进纺织服装鉴别机构,推动纺织服装检测能力提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创建优秀自主品牌。
对当年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万元、
万元奖励;同时被认定为不同级别的品牌,取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财政支持公共品牌创建和推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申请和使用专利。
按《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支持并购国内外品牌。
对并购或获得授权国内外驰名商标(含专利技术)使用权
年以上,且并购或获得授权后该商标品牌服装年营收达到
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研发。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根据《贵港市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对企业给予奖励;经国家级、自治区级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参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同等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开拓市场
(十六)支持企业品牌宣传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通过宣传扩大品牌知名度,参加省级以上电视等媒体广告宣传的,市县两级财政按广告宣传费用的
20%
给予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支持企业展销展览
。鼓励企业参展办展,参加国家、自治区级、贵港市政府及部门、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享受摊位费
50%
补贴,单次单家企业补贴不超过
万元。对外贸企业参加国外展会的,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
70%
的补贴,最高限额
万元;光地展位给予不超过
70%
的补贴,最高限额
万元;其他费用给予不超过
70%
的补贴,最高限额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开发等,按费用的
5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引进和培育物流企业力度
。鼓励国家
级大型物流企业在纺织服装集聚区桂平市、平南县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中心或采购中心,满足纺织服装产业物流需求,按照
一事一议
给予相应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物流减税降费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贵港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二十一)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
以有形资产抵质押申请新增融资担保的纺织服装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为企业核定担保额度。对新增担保项目,担保费率按
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小微担保公司、西江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转贷资金优惠。
优先给予纺织服装企业续贷周转金支持,并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周转金使用费
20%
优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办、金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贷款利息补贴。
给予规模以上纺织服装企业贷款
个百分点的利差补贴,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
年,单家企业贴息贷款笔数不超过
笔,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供应链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围绕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应收账款贷款、订单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厂房建设及购买支持。
通过厂房按揭、在建工程抵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购买标准厂房、新建自建厂房等提供金融信贷资金支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融资租赁购买设备费用补贴。
对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购入生产性智能设备,且融资租赁期三年以上的,给予第一年融资租赁费用
%的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
万元,与购买智能设备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七)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从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实施定期监督抽查、随机抽查等不同形式的监管方式,不断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意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
对于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对于无证经营的,由法律、法规、相关条例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对于证照皆无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加强企业纳税行为监管。
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认真比对,如发现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由税务、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贵港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企业应具有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设施,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或消防检查不合格的,限期停工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强化生产管理约束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群体事件、拖欠农民工工资、越级集体非访、网络舆情影响恶劣等行为,不再享受本文所列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营造发展氛围
(三十二)提高企业家政治地位。
对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三)强化行业自律
。支持组建贵港市纺织服装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
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
。对经批准认定的行业协会(唯一),给予组建经费一次性
万元补助,由行业协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企业品牌和优秀企业家评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四)开展企业品牌评选
。组织全市纺织服装品牌评选活动,评选
大自主品牌,每个品牌奖励
万元,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可增加至评选
大自主品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五)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
。评选
大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
万元;评选
名优秀职业经理人,每人奖励
万元;评选
名劳动模范,
3000
元;每年或每两年评选一次,并通过召开大会等方式进行表彰和宣传。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可适当增选名额。(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附则
(三十六)
本措施明确的由市级部门牵头的事项,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按照
4:6
分担;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的事项,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分担;文件已明确分担机制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本措施所涉及的有关奖励文件,如有更新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十七)
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解释,暂定试行至
2023
日,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试行期限或重新修订发布。
此件为公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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