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陷阱多,快看知多少?
每年高毕业生数量的增长
导致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
大学生的就业焦虑也越来越高
毕业生们的求职心也越发迫切
当今的社会是个大染缸
我们面临各种各样的机遇的同时
也伴随着陷阱
如何提防陷阱
就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这里小编整理了一些有关的技巧
(一)信息陷阱
虚假广告陷阱
用人单位为招牌到条件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而很多的求职信息都是从网络上进行传播,信息很难被证实,缺乏真实性。
夸大信息
有的单位为了增加对求职者的吸引力,往往故意夸大企业的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员工工资和福利收入等,以此来吸引大学生求职者。如有的企业因招聘销售员、业务员困难,便将这些职位美化成“市场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等有诱惑力的名称,诱骗大学生应聘。
骗钱型招聘
社会上存在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所,他们或是虚构用工单位,或者是与某些用人单位私下合作,共同虚构招聘信息。这类陷阱一般是先用“包推荐上岗”或“高薪招工”等虚假承诺,诱使求职者上当,收取报名费、推荐费、体检费、押金等,收取费用之后,要么迟迟没有下文,拖到不了了之;要么胡乱推荐一个岗位,待应聘者上岗后又制造种种借口将其辞退,使求职者因增加求职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和经济成本等而蒙受损失。
套取毕业生信息进行诈骗
最近几年,套取并利用求职者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要填写一些表格,其中涉及到很多个人信息,尤其是网上求职,要求填写的内容更是详细,从个人电话号码,到家长姓名、家庭住址、家庭电话、父母情况一应俱全。许多毕业生警惕性不高,随意填写,结果给骗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要求提供亲友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复印件)等均有可能有诈骗钱财之患,要注意避免。
(二)“假试用,真使用”的试用期陷阱
实行用工试用制是目前大多数企业比较通行的做法。用工试用期对于企业与应聘者来说是彼此加深了解与权衡是否达成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缓冲期,对双方都有好处。但是,个别不良企业利用试用期损害求职者利益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企业招聘大学生到企业工作,不按照国家规定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只是口头上约定试用期,一般在三个月至半年之间,并口头承诺根据试用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三)合同陷阱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高校毕业生与社会企业合同意识均比较淡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经常遇到约定口头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不公平合同等情况。
口头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千方百计的找理由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毕业生就用工中的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涉世未深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心切,又碍于面子,不敢或者不愿意向单位提出要求,相信用人单位的口头许诺。
格式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格式合同是最常见的形式。《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有利于合同另一方的条款。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合同缺陷,在编制合同具体条款时,故意设置不平等条件,一旦与毕业生出现劳动纠纷,合同总是对用人单位有利,吃亏的总是应聘的毕业生。
不公平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平等的。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置不平等条款,在合同中只约定毕业生的义务,规定违约承担的责任,而毕业生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却概不涉及。更为甚者,有的合同条款严重侵害着毕业生的利益。,如有的合同规定“在劳动中要注意安全,如因个人原因发生意外,自己承担后果,公司不承担责任。”
这是严重侵害求职者利益的“生死条款”。遇到这种条款,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签订。
阴阳合同
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签订两种合同文本,一种是为应付政府检查的格式合同文本,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自己拟定的合同文本,是真正束缚双方的合同。这种阴阳合同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四)传销陷阱
每年毕业季,非法传销就会把目光盯上大量求职择业的高校毕业生。近几年,经媒体报道的大学生的传销案逐渐增多。2008年年中至2009年5月,西安遣返的9000余名传销人员中,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占将近7%。
还有一些陷阱
真的是无法防止的
当你遇到这些陷阱时
也别自认倒霉
可以想劳动仲裁部门
或工商执法部门申诉
不要怕!
与他们“刚”到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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