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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路,
业有助”
的目标。
年会开过了,年终奖也到手了;
春节过完了,节后离职潮也来了!
此刻不跳,更待何时?
憋冲动!
如果您神马准备都木有做,辣么最好还是8要盲目跳槽。毕竟现在的工作环境您已经充分适应了,如果突然到了一个新环境,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去适应,这反而不利于您未来的发展。如果真的要跳槽也要谨慎!
千万不要犯这七种错误
1、轻易在另外一个工作领域寻求出路
任何事情都应该三思而后行,一定要确定你不是进入到了某个跟以前一样不适合你的工作领域。建议多读读那些自我评估的文章。
2、盲目追求“热门”行业
你不会使劲钻进你纤瘦闺蜜的小衣服里,那为什么你非要在适合她的行业里一展身手呢?
3、因为朋友干得出色便也想进入他的行业
通过人脉网络,阅读和网络调研来获取关于你正在考虑的领域的深入信息。
4、仅限于你已经了解的可能性
拓展你对什么样的工作才适合自己这一问题的认识。阅读一些职位描述,通过自我评估训练了解和拓展新的职业领域。
5、让金钱成为决定因素
如果你的工作并不适合你,给你再多的钱也不能够让你快乐。工作的不如意和压力是成年工作者健康的头号杀手。对于跳槽者来说尤其是这样,通常他们在适应某个新的行业之前赚的钱都不会很多。
6、把不满藏在心里或者试图一个人改变一切
是时候跟其他人谈谈心了。朋友,家人和同事需要知道发生了什么,这样他们才能够帮助你接触到许多你所不知道的工作。
7、裸辞
裸辞后,在长期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焦虑情绪,工作时间上的脱节,对个人事业发展也不好;另一方面,在短时间内频繁地更换工作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工作不稳定的印象。
三类福利待遇您别放弃
在跳槽期间,有些在原单位时应享的福利待遇不要轻易放弃。尤其是年终奖、工资等合法报酬,只要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是万万不能少给的。员工离职后可依法向原单位索要,如果对方拒绝,能够友好协商再好不过,毕竟“买卖不成仁义在”。然而,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辣么员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年终奖:别随便“放弃”
一些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年底发双薪或年终奖。离职前您一定要仔细阅读您的合同约定,好好研究一下里面关于应付年终奖的条件,再决定如何处理。由于年终奖通常都在春节前后发放,有的单位会直接打到工资卡里,如果要向原单位索要,最好保留原单位的工资卡,同时就年终奖发放的时间、数额、方式与原单位进行详细约定和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奖的有无,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工作时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则无法索要。
社保:别随便“放弃”
工作期间,单位会给员工上社保。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应自员工入职之日起计算。如果单位在员工在职期间不给缴纳保险,或漏缴保险,您一定不要轻视,应该与单位协商去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到监察大队投诉。如果您因未上保险在就医、失业等方面产生了保险待遇损失,此类争议就要申请劳动仲裁啦~
工资奖金:别随便“放弃”
有的员工,在离职时被单位拖欠工资、奖金、加班费或补贴、津贴,但碍于面子或急于离职,当时未去追究,建议不要轻易放弃。
一般来讲,奖金是和劳动期间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有关,属应得报酬。有些单位为补偿员工额外的劳动消耗,还会发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生活补贴。还有的单位,会按日常工资标准或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向有生病、工伤、停工学习、探亲等情形的员工支付“特殊工资”,这些福利待遇都应及时索要。工资的重要性不必多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离职当月仍参与工作,那么该月工资也应照发。
三类赔偿责任您要小心
跳槽者中,许多人只是基于“忙、茫、盲”而匆匆行事,并不知道“说走就走”的“跳槽”模式,不仅不能使自己“跳得高”和“跑得远”,还可能招来赔偿责任。
不辞而别:非法解除合同
郭琳琳入职到一家公司后,公司曾出资1.5万元让其参加一项专门的技术培训。郭琳琳培训归来,负责的工作担子重、责任大,平时忙得不可开交,甚至常常不得不“白加黑”、“5十2”,收入却不能让自己满意。2014年春节后,郭琳琳考虑再三,终于决定“跳槽”。因担心被公司拒绝,郭琳琳选择了不辞而别。不料,一个月后,郭琳琳却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寄来的立案通知书,该公司要求其赔偿1.5万元培训费用。
仲裁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也指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郭琳琳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反竞业限制: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笑妍是一家公司的高级业务主管。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笑妍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否则,需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2014年春节期间,见同窗好友一再宣称自己收入如何高、工作如何舒服,李笑妍越发感到自惭形秽。茫然之中,在一家单位担任副总的同学向她伸出了“橄榄枝”。虽明知该单位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但李笑妍还是“跳槽”了。公司随之向其索要5万元违约金。
仲裁院采纳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李笑妍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自然应受到相应的约束。虽然合同约定并没有剥夺其“跳槽”的权利,但李笑妍的“跳槽”除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还应符合与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特别约定。李笑妍所“跳槽”的单位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决定了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骑驴找马”:与新东家共同担责
鲍小菲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由于感到公司对自己不信任,同事排挤自己,鲍小菲一直心情压抑。2014年春节期间,听到亲朋好友中许多人在谈“跳槽”经,鲍小菲也决定“跳槽”。为稳妥起见,她采取了“骑驴找马”的办法:悄悄找好单位,再跟公司摊牌。很快,鲍小菲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则以其未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其所负责的生产线被迫停工三天为由,要她和所在的新企业赔偿2.7万元损失。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鲍小菲未与公司解除合同便被企业招录,且导致了公司损失,招录企业与鲍小菲双方都难辞其咎。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及网络
内容编辑:昌平小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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