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恋观 我的婚恋观我的婚恋观

我的婚恋观

我的婚恋观

020

年开始,我身边熟知的同龄人便已经陆续的结婚了,从那个时候我才发现,自己虽然心态上还是一个学生,但在岁数上,也确实到了传统家庭里该组建自己家庭的年龄。不过我相对自己身边已经结婚的朋友们,思维还是很不成熟,至少在婚姻这个方面,我在参加他们的婚礼时,较之刚大学毕业的那种无所谓,或者说可以有所规划,突然转变成了我还没有准备好,我并不知道其他人心里的想法,但是婚姻之于我来说,从思维上尚不能解释婚姻究竟为何物,婚姻之于我自己有何意义,以及我为什么必定要经历这一过程?很显然,以上问题真的不应该也不能用父母亲朋那种所谓“到了时间就该这样”可以随便解释,而上述三问对于我的重要性自然不必言说,至少在我身上,能够相对满意的回答自己上述三个问题,能够进一步明确我的人生意义,审视择偶标准,塑造自己的家庭概念,因此能够尽量坚固自我的认知,避免日后出现很多烦恼。所以,一直到如今,我都在不断的思考这三个问题,至现在已略有眉目,方试图将头脑之中的思路誊写于书面之上,以巩固思维,打下基石,供日后回顾参考并期待总结进步。至于给大家观看,则大多是无心之举,不过以一种更独特的视角和思维给他人提供一些参考,也未必不是好事,因此拙作奉上,敬请大家评阅。

婚姻之前提

我对于现在婚姻是充满恐惧的,这种恐惧并非来源于所谓“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或者《围城》中的那段经典描述,因为这种描述虽是模糊的谚语,但它所模糊的是一个确定的含义,可是人的恐惧很少来自已知,而基本来源于未知,就是,所谓婚姻和恋爱,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东西,既然它作为人们意识中一生必须经过的阶段,为何会具有这种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又会给我们带来什么?要知道,这个不是一个很轻松明快的问题,在我们的一生中,能和其性质相似的,目前我在生命里能找到的最典型的东西便只有存活和死亡。其实在社会中,受教育同样具有相对普遍的强制性,但在落后的地区,不去上学受教育都是可以被容忍的,但即便婚姻形式有着天差地别,也很少有脱离婚姻的人类群落。如果说这种强制带来的未知甚至可以媲美死亡,其背后不能解释的未知所为我带来的恐惧,便很容易解释了。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对于婚姻和恋爱的概念,应该是所谓智慧生物,目前也就是我们人类所独有的,这就不得不提到人类之所以作为对于一般动物超越性的条件,那便是智慧和对于理性的趋向。于一般动物而言,我们在科教节目上同样听说过自然界中存在长相厮守的物种,而且有些动物的“一夫一妻制”远比人类来的更悠久且坚固,但我们也只能在拟人的情况下来渲染它们对于彼此的忠诚和陪伴,就好比“上天愿做比翼鸟,下地愿为连理枝”一样,它们的专一行为只是用来被人类来表达出一种对于爱情专注的向往,自然不会有人,至少不会以人类的认识来断定这些生物真的具备去爱和婚姻的能力。因此我们更愿意将其称之为本能,而非是同人类一般在社会中建立的一种亲密关系。

因此,这里就需要做一个表述,人之于普通生物,在习性上有何大体上的相同,并从以上关系中,分辨出为何我们独具有上述的更高级的形态,于是,我们对于这种通性来引入这样一个笔者自己认定的概念——自利。对于自利这个词,似乎很容易被联想到不好的层面,但对于世间万物最简单的概括和通性来说,我真的很难找出一个更好的词语来替代或者补充它,事实上,现在有很多人在大谈人性方面抨击所谓“乌托邦”思想时,很喜欢用到这样的话语,便是人本性是自私的,或者是什么贪婪,恶毒,狡诈之类的一系列让大家毛骨悚然听了却能“大彻大悟”的词语,然后堂而皇之的干一些很符合“人性”的事,有时又能恬不知耻的去反思他人的“人性”,来宣扬自己的伪善狡猾的英雄主义,俨然一副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样子。但是我们应该去思考,这种所谓的具备为人所定义善恶的“人性”是如何的没有普遍性,并且带有着极其浓烈的主观情绪,因此我们不应该脱离所有人甚至是整个自然去定义一厢情愿的人性,所以,让我们把目光投向自利这个词汇吧。对于自利这个词,我们是无法断定其所谓人类的善恶的,它本身对于这种人为的情绪是超越的,是决定的因素而非被人所决定的,事实上,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很难找到违反自利原则去戕害自身的东西,因为所有违反它的事物,都直接消失了,于是我们所能长期保持观察的一定是现存的自利的东西,人自然也不例外。有很多人阴险或愚蠢的将自利混同为自私,试问,二者确实相等吗?当然不是,这个我就是不用解释人们也应该明白二者有什么区别。相比各种人为规定的情感,自利是客观的,是任何事物为了存在而遵守的一种硬性条件,而人之所以称自己为智慧生物,正是因为我们具有了主观上趋向自利的能力,以自己意志产生行动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只能被环境选择的命运,这种更高级的自利,便是我们所称之为“理性”的东西。

何者为爱,婚姻

所以上面那么多的阐述,必然指向了一个结论,作为我们人类特质的爱情和婚姻本质之所以能不同于动物的配对,正是因为理性使然,而绝非一时冲动和本能驱使。这样听起来有那么一些冷酷无情,毕竟,从千年之前的“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到现在流行的“斯人若彩虹,遇上方知有”无不散发着这个人们对于爱情这种强烈感情超越时间的迷恋和向往,但事实上,这种感情即使强烈,依旧不能摆脱人对于自利的趋附,这就好比动物求偶会挑选强壮的,健康的对象去完成自身对于自利的要求一样,人也一定按照一个事先预设的,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去产生某种感情的冲动从而产生一种欲望和感情,但和不具备智慧的动物不甚相同的是,我们的感情,这种事先被预设的程序并不仅仅来源于自然,更是来源于我们所赖以生存的社会,而在社会这种对于人类更高级形式的自然中,我们所被环境灌输的意识,本身就具备着超越个体纯生理上的理性,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即使那种一见钟情,也不可能是完全的外貌和身体素质,与之相伴行的,还有作为社会心理的打扮,仪态,谈吐等等具备社会意识的因素。

而当单纯的感情进阶为爱情的时候,我们的思维在潜意识中必然是更趋向理性的,在情感阶段,我们的思想尚停留在单方面的欲望,而在爱的阶段,我们则走上了实质性的飞跃,那便是出于对对方一系列判断从而产生了交互的欲望,这种欲望将作为实践的契机,于是,即使是最含蓄的人,也一定会在这个阶段采取行动,即便这种行动或许在某些人眼里看来就像是蚂蚁竞走一般可以无视,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理性已经走出了相当惊人的距离,我们为此将得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交换即“我将我的爱交给你,从而换回你的爱”,这便是社会契约的雏形。爱固定了人的情绪,产生了情感上的羁绊,这种固定对于我们来说真的是理性的最大回馈,在反复的爱与被爱,反馈和被反馈中,人们的关系越发亲密,形成了世界上最美丽的“潜规则”,它破坏了单纯感情天生的混乱,从而使我们能够稳定的,长期的从彼此中获益,使人们在与天然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的对抗中有了信心和能力。而对于婚姻,则更是如此,如果说爱将情绪固定在我们的心灵,那么婚姻作为爱情双方存在的终极形式则是将人类对于社会契约的运用发挥到了极致,面对爱情中的不稳定,那些被我们情绪破坏的可能,人们将情绪到爱情直接固定到了彼此的实在契约中,诚然,这种契约在于某种程度上相较前二者具有相当的强制性,但这种强制不正是建立在我们强制自身自利的基础之上吗?确实,可以说婚姻杀死了爱情,它杀死的是爱情中的相对不确定和慌张,而在另一方面,真正爱情的精髓则在婚姻中得到了实在的永生,因此,从我们想要自利,到我们获得自利,再到我们规定强制自利,实在是一种理性之于自然感情的三级跳,这里面的每一级都带着相当的智慧和伟大。

在上文的讲述中,对于爱和婚姻所带来的强制也好,胁迫也罢,好像没有我们心目中的那么浪漫了,这种模式完全成为了所谓利益的考量,不再具有小说和偶像剧般风花雪月的传奇故事以及跌宕起伏的动人情节,可恰恰相反,这种考量和理性带来的浪漫远非影视作品中表演般庸俗,这种理性所依靠的,乃是人类最宝贵最具有强烈浪漫情节的特质——自由。而且,这样的过程也必定是完成人们最大自由的途径,在人们有了情感——单纯的意向到产生了爱——建立了联系,最后到婚姻——缔结实在的契约从而组建家庭,完成社会关系的实质性演变,就反映了人本身在社会中的关系,从松散的,混乱的,无定型的原始生态,转化为真正集中固定的生产形式,而家庭的产生,便是这种形态演变的代表之一,作为目前社会生产单元的家庭,也确实在历史上和现代的生活中,很好的承担了这么一个角色,最基本的互补构成了最基本社会单元的保障,从传统小农经济的男耕女织,到现在更多元模式的家庭,无一不体现着这种集中的互补原则,并为整个社会的稳步前进式的运行提供最为有力的合作背景。

作为缔结契约的婚姻双方,只有在这种强制下才能拥有更真实的自由,在这一点上,需要纠正很多人对于自由的认知,我听过很多这样的说法:结婚后人就变得不自由了。当然,作为大多数人认知的传统及现代婚姻,这种说法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但现在我们所要了解的,不是目前婚姻的基本形式,也不是它现在所包含的实质内容,而是对于这个行为本身的一个真正现实需要和理论支撑,首先我们要了解到,自由本身不是一个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其所意味的是对于客观,对于自身的把握能力,从而达到自我存在的最大实现,在这里以孔子“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来进行阐述还是很合适的,这句话如果反过来说就能让人相当明白了,正因为人能不逾矩,方可以从心所欲。只有当人不断的接近理性,认识自身及外部的内生矛盾时,才能认识到其中规矩,并不至于自己落至绝境,陷入到真正的不自由之中,而婚姻之于个体,正是基于这种规矩,来保证人的最大发展和自由。就好比在一段好的婚姻中,双方虽然需要遵守对彼此忠诚的“限制”,但是正是这种对于天然感情的限制方才让两人能够安心于彼此的支撑,从而为对方的发展提供属性上的互补和力量上的支持,而对于后代,双方的稳固关系亦能够有利于他/她的发展,从而使自己的生命在各种意义上得以更好的延续,试问,在整个已知世界中,有什么是对于个体来说比死亡和毁灭更大的限制吗?而在与之对抗的行为里,这种传承无疑是对于这种终极限制的最强力反击,当婚姻得以用契约的强制来保护了这种人类最无畏的自由时,它本身的所谓强制甚至不能称之为强制,而是恰恰让人在无序混乱的迷惘限制里得以解放的一道敕令。

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本身所蕴含的理性超然于时间,它在形式和内容上虽然均被时代和环境得以限制,但依旧不能掩盖它为人们带来自利和理性的光芒。作为理性行为的典范,其本身也应该不断的趋向理性,而不是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被动驱赶,也不是应该是如今某些头脑发热式的为爱买单,相反,婚姻这种行为应该为自身的内核所驱动,它本身应该时理智的,包容的,能够的确达到互补及契合来确保缔约双方真正自由的。这是婚姻的本质,也应该是双方行动的目的,并且最好也是它带来的结果。

所以说,比起父母及身边人们的劝说,这种说法显然更能在我的思路中自洽,并且也能侧面反映且巩固自身的价值观和社会观,以及对于感情,家庭的一些新的不同于我本身一直被教育的更符合个人生活习性的新观念,然后在这种观念下去践行自己的方法论,同时也是对于自身认识和行为的一种整合实践。其实更令自己欣慰的是自己在面对人生一些重大事件,不再只是去让别人或者习惯告诉我应当去做,应当怎么做,而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思考为什么,能不能,有什么后果的思维模式,然后试图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来完成行动,尽量避免不情愿和盲动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

最后,祝大家都能找到自己的幸福和归宿,让我们在彼岸的自由王国相遇!

BosenFeng

2021

年6月9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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