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和昆凌的婚礼上,新娘戴1400万钻饰,如公主般幸福闪耀,网友惊呼大概这姑娘上辈子拯救过人类吧~~呃,你这么八卦你爸妈知道吗?不如来点专业的,这些珠宝在法律上归谁所有你知道吗?
来源:学法网
资料整理: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金泓毅、干银菲
周杰伦与昆凌在英国SelbyAbbey教堂进行浪漫童话式婚礼,一对新人在牧师见证下,以中、英文宣读誓辞,约定会彼此爱着对方,照顾对方一生一世。一向要酷的周杰伦在此重要时刻都不禁感动得热泪盈眶,他还为婚礼谱写一首浪漫主题曲,两人在50多名亲友祝福下,携手踏上人生幸福新一页。
婚礼上昆凌穿着一件欧洲复古婚纱,是由她提议设计成心形露背,并戴上价值630多万元的铂金钻石颈链及价值780万的铂金钻冠,合共超过1400万元,摇身变成童话故事中的公主,由澳洲籍父亲牵着她走红地毯,再将她交给周杰伦。
周杰伦立场很明确:嫁给他的女人就是公主。所以昆凌不仅穿上了梦幻婚纱,还戴上了钻石皇冠。她的皇冠是Chaument提供的,价值约人民币780万,铂金钻石项链价值约人民币630万,合计超过1400万元。
Chaument1780年创始于巴黎,已有230多年历史,是拿破仑一世的御用珠宝商。网友表示:这么幸福,大概这姑娘上辈子拯救过人类吧……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这么贵重又华丽的珠宝饰品是不是从此就属于周太太个人所有了哪?哎呀,想想还真有点小激动呢!出于普法目的,来替你分析一番。
第一,周杰伦和昆凌去年就登记结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着普法目的,暂以大陆的法律作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珠宝是昆凌婚后获赠的,那么珠宝作为昆凌婚后受赠所得,这些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也许周董是用婚前个人财产买的,但就这么一戴就转移所有权了。
第二,珠宝等昂贵首饰算不算个人财产呢?
如果是婚后取得,有没有可能是昆凌个人财产呢?《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珠宝等昂贵首饰,是否算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呢?
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1)仅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2)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3)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属个人生活用品。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4)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因此,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贵重的首饰等,即使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如果这些珠宝首饰是彩礼或嫁妆,归谁所有?
如果是彩礼?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真是周杰伦送的彩礼,两人已经登记结婚,以周董的财力来说,这点钱也不可能造成生活困难,因此即便离婚(请别打我,我只是在普法~~)周董也无法要求返还。
如果是嫁妆?
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嫁妆多少也视地区及家庭财力而异。一般而言是给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专为女儿婚后准备的。如果这些珠宝是昆凌父母准备的,那么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四,顺便说开去,男女双方在恋爱中赠送的礼物要不要返还?
恋爱分手了,他有权索回以前赠送我的礼物吗?
男女双方恋爱过程中,常常会互相赠送一些礼物以增进感情。缘分散尽,爱情走远,原本相爱的两个人恰恰可能因为这些“爱的礼物”而对簿公堂,从情侣变为仇敌。由于双方感情的破裂,男方很可能铁面无情的要求归还,从而产生许多纠纷。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馈赠,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
1、如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赠送对方一些化妆品、包包、领带、衣物等礼物,往往更大程度是出于交往的礼仪、爱意的表达,而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馈赠,因此这些生活用品或小额礼物的赠与,一般被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无条件的赠与,礼物已经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是对方的,赠与方就不得随意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也就是不能随便要求返还了。
2、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予一方在赠予时的心理预期。接受类似以结婚为条件的贵重财物,如果分手时赠与方要求返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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