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职场女性面对高强度的工作负荷,需要随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便全身心的投入工作。然而,一些职场顽疾——性骚扰行为,却极大的侵害职场女性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女同胞们的身心健康。
籍此”女神节“之际,京师医药与生命科学法律团队结合《民法典》1010条的规定为您解读,协助女神们保护自身,捍卫权利!
简述案情
小丽初入职场,专业精湛、形象甚佳,收到了同事的一致肯定,单位郭领导更是对小丽赞誉有加、格外力捧。某次酒会后,郭领导对小丽道出不妥言语若干,小丽当众提示郭领导注意仪表举止,导致情景极为尴尬,自此便遭到了郭领导授意下的同事们的孤立。
此后,信息、暗示、甚至不端行为多次发生,对小丽的工作造成了严重困扰,对小丽的精神健康也造成了严重损害。不得已时,小丽向上级反映了性骚扰的遭遇。但是没想到,郭领导恶人先告状,放出“小丽试图勾引自己,自己不为所动所以开除了小丽”等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不实消息,并且在行业内部四处传播。一时间,网络攻击、舆论暴力四起,委屈、失业加之在行业难以立足,导致小赵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一度几近崩溃…
相关法律
1、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前几年有“性骚扰”入刑的呼声,但始终未能落地,最终,我国立法还是采取了和缓一些的方式,将性骚扰规定进了《民法典》人格权篇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中,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任何人对妇女不得进行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2、侵害的权利
性骚扰的危害性,不仅让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而且还会导致诸多并发症,如案例中的受害人的健康权、劳动权都受到了侵害。
案例中,因为侵权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小丽不仅失去了工作,而且因此等故意散播谣言的行为,对小丽在行业中找到新工作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严重的侵害了小丽的劳动权。同时,严重侵害了小丽的心理、精神的健康权,而不仅仅是身体的健康权。正是因为郭领导的职场性骚扰及有关人对小丽实施的舆论攻击、职场暴力,导致小丽最后患上了抑郁症。郭领导及相关加害者应当根据小丽的治疗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向小丽进行赔偿。
3、骚扰的表现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性骚扰的表现形式有: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但对性骚扰的具体内涵以往的法律却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人们常说的动手动脚、占便宜属于比较明显的行为表现,而间接的、言语的、暗示性、挑逗性的性骚扰却难以有效界定。民法典列举性骚扰方式的立法技巧可以有效囊括不同类型的性骚扰行为,包括:
即利用受害人害怕失去工作或失去机会以及害怕在职场中遭受孤立排挤等冷暴力的心理,强迫受害人与之发生亲密关系或主动“投怀送抱”。如果该行为达到骚扰目的,则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权;如果该行为达不到骚扰目的,则会侵犯受害人的工作权。
即以金钱、职位、晋升机会等利益,诱使他人与自己发生亲密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构成性骚扰,但是在没有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如果与其他几种行为组合使用,便足以构成“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行为。
污名化
污名化受害人可以属于“威逼”的一种,但也可以是加害人未达到目的后的一种报复。当该种行为具有报复性质时,侵犯的往往是受害人的名誉权,严重时可能侵犯健康权。但当该行为仍是为了实施性骚扰而实施,便应视为“性骚扰行为”本身。
维权救济途径
既然是职场中发生的、严重影响工作的不端行为,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成为受害人首先求助的对象,而不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都支持了用人单位对实施性骚扰者的制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而进行的相关行动,性骚扰因其侵害劳动者心理健康等原因,可以被纳入劳动保护范畴。如果用人单位疏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由此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行政责任。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场性骚扰有预防义务。首先是杜绝职场性骚扰发生环境的注意义务,通过建立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比如更换透明的玻璃墙,设置必要的摄像头,完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并列明典型行为,以及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制度;其次是对员工的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一旦接到员工遭遇性骚扰的投诉,应该第一时间开启调查机制,对加害者作出相应的处罚,不能为了企业形象而无视职员的求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性骚扰的预防义务,员工因为性骚扰遭受损害的,员工可以用人单位疏于反性骚扰管理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的支持。众多司法案例都支持用人单位因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例如,【(2020)闽02民终5876号】案件中,法院对用人单位开除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人员进行了支持,二审法院论述“本院认为,杨XX的行为已违反公司规定的男员工不得言语调戏,猥亵女员工的行为规范…故,一审法院认定空分特气公司解除杨庆列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自我保护提示
高端职场的性骚扰手段更加隐蔽,更加不容易取证,当事人更加不容易抗拒的前提下,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作为受害者,建议保留证据,对性骚扰行为初现苗头时就要坚决说不,不可暧昧不明、半推半就,否则会加大取证的难度和自身的心理折磨。
2、对于职场强势方。规避职场性骚扰或者被性骚扰/被勾引,需要对自身言行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不可利用职权欺凌弱者,不可逼迫弱者就范,不可明示或者暗示下属和自己发生亲密关系。
团队介绍
京师医药与生命科学法律团队作为医疗大健康领域的专业团队,为多家著名医药企业,医疗器械公司、医疗机构、医药投资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企业新设、股权、投资、兼并、日常经营、各种许可(产品上市许可、生产及销售许可)等法律服务内容,并且为相关医药行业学会、协会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企业与药监局、医保局、卫健委等部门进行沟通。
我们熟悉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及化妆品的国内监管、注册要求,并密切关注医药及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提供立法建议活动。
END
TOWINTEAMOFLAWYERS
京师医药与生命科学法律团队
免费咨询热线:400-9679-92
版权申明: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或网友自行上传,如果有侵权行为请联系站长及时删除。
最新评论
11-17
03-08
03-09
04-21
03-09
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