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恋童是一种性偏好(Sexualpreference)。恋童的人,其性欲通常部分或全部地指向青春期以前或未发育的儿童。对未成年人付诸猥亵行为的恋童癖称为“攻击型恋童癖”,不是所有的儿童性攻击者都对儿童有性偏爱,而有些恋童症者则可能从未对儿童有过性攻击。目前,医学上仍将恋童定义为后天发作的精神疾病,但学界研究越来越认为恋童是一种天生性倾向(Sexualori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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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
文/维基百科
图片来自网络
医学上的恋童
恋童于心理学和病理学中,常称作恋童癖和恋童症。在早期研究文献中,恋童癖专指通过与儿童进行性接触而获得性感满足的一种性变态,患者一般多在三十岁以上发病,他们对成年对象缺乏性兴趣,多数独身,且大多数患有阳痿。资料显示,恋童癖者多为男性,他们常以性发育未成熟的同性或异性儿童作为性行为的对象以获取性的满足,以异性儿童为性对象的称异性恋童癖,以同性儿童为性对象的称同性恋童癖(分别为男同性恋童癖和女同性恋童癖),亲属恋童的称乱伦恋童。
在2010年前,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ICD-10(F65.4)中将“恋童”定义为“一种对儿童,通常为发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性偏好”。比较权威的美国精神病协会第四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也将其定义为对儿童的“病理性性偏好”。然而,在2013年5月18日出版的第五版《精神疾病诊断及统计手册》(DSM)指出,“倾向”与儿童发生性行为者,将与“实际”发生性行为者作出区隔,前者将不再被诊断为“病态”,仅视为一种恋童的“非典型性取向”。美国精神病学会代表雷布兰查尔德表示,“部分恋童倾向者仍保有理智,尽管儿童会引起他们的性欲,但他们仍支持并遵守法律禁止与儿童发生性行为的规范。我们认为,不应该以‘精神病患’看待这些人。”[5]这次修改是学界首次将恋童定义为一种“性取向”,但引发民众抗议,被认为是“恋童行为合法化”的前奏。在社会压力下,美国精神病协会于2013年11月发表声明,称“性取向”一说是一个“错误”,并将性取向改成了“性兴趣”(SexualInterest)。最新研究成果认为,恋童癖者的大脑中的“白质”异于常人:简单的说,灰质构成大脑,白质在灰质之间传输信号。正常人在看到儿童时会产生保护欲、而恋童者则是产生性欲。这些科学研究的发现,都指向一个越来越被学界接受的结论,即恋童是一种天生的性取向。
诊断和评估
第四版DSM的恋童癖诊断标准为:
对青春期前的孩子(一般是13岁以下)反复地强烈地表现出性的兴趣,如性幻想、性冲动或涉及性的行为,这种状态至少持续6个月;
性幻想、性冲动或行为干扰了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被评估的人至少16岁,并且比针对的儿童至少大5岁。
目前的评估方案包括:自我报告和量表测量、阴茎体积描述器(penileplethysmograph,PPG)、视觉反应时间(visualreactiontime,VRT)等。
病理类型
目前学界存在以下三种病理分类:
固定型:
这类患者对成年男女不感兴趣,只愿与儿童交往,并且只有在与儿童交往时才觉得舒心。他们可能猎取的对象一般都是很熟悉的,如邻居家、朋友乃至亲戚的孩子。首先是与这些孩子玩耍,带她们看电影、逛公园、买东西给她们吃,获得孩子的信赖,与孩子建立起友谊,进而才有可能发生有关性方面的接触。
回归型:
这类患者表面上看起来与常人无异,能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有过正常的异性恋史,甚至已结婚成家。但是,当家庭、学习、工作等方面出现压力或遇到重大精神刺激后,便回复了不成熟的性表达方式。这类患者猎取的对象都是不熟悉的儿童,其行为带有冲动性,同时还伴有酗酒的现象。
攻击型:
这类患者的攻击对象主要是儿童,他们由于各种原因而存在一种攻击心理,想借助于折磨儿童而发泄出来。根据科恩等人的研究结果报导,他们往往用各种残忍和险恶的手段来躁踊男孩的某些器官,还强迫男童满足他们的各种下流要求。这类患者与施虐狂很相似,他们追求的不是正常的性感,而是通过不正常的性行为来发泄畸形的感情。
犯罪心理
付诸性攻击行为的恋童癖之犯罪心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由于犯罪人社交能力不足,或与异性接触时产生焦虑情绪,不能与成年异性建立感情;但他们能被成年异性或儿童引起性欲。
犯罪人虽然能与成年异性建立社交关系,但他们的性欲却只能由幼童引发的。
犯罪人既不能与成年异性建立任何关系,对成年异性也没有太大性欲,唯有由幼童才能引起其性欲。
可见上述三种类型的犯罪人均难以和成年异性发生正常性关系为共同病征。
如何防治
虽然恋童癖还没有办法治愈,但是可以通过各种治疗方法减少或防止恋童的行为表达,减少对儿童性虐待的发生率。恋童癖的预防重点应在童年尤其是儿童的早期的发育阶段,也就是说要科学实施儿童早期性教育,注意儿童各个发育阶段的性心理卫生,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恋童癖的发生。各个年龄阶段都要加强恋童癖的预防意识。要正确引导青少年对性欲的控制与调节,对成年人进行恋爱、婚姻和夫妻性生活的科学指导,科学实施全社会的各个年龄阶层的性知识教育,加强性变态预防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同时采取必要的社会预防措施,加强包括儿童在内的精神文明教育和女性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尽可能减少恋童癖的发生。
一般疗法
认知行为疗法(CBT):已经证明可以减少接触性罪犯再犯,效果要好于精神分析或心理动力学疗法以及普通心理咨询。
药物干预:药物被用来干扰睾酮的活性而降低恋童癖者的性欲,如帝宝,孕酮(安宫黄体酮),醋酸环丙孕酮,醋酸亮丙瑞林(亮丙瑞林醋酸)。这一方法,也被叫做“化学阉割”,常用于治疗强奸犯及攻击型恋童癖。
物理阉割:欧洲国家曾经使用物理阉割来“治疗”攻击型恋童癖,使其抑制或丧失性冲动。在二战时期它被用于几个欧洲国家,但在2000年后在汉堡市被宣布终止。
法律、社会和伦理问题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恋童可能有非常不同的道德评价。恋童倾向与恋童性行为不应混淆,在绝大部分国家,涉及儿童的性行为甚至管有相关的影音资料都会面临法律制裁。1995年9月20日联合国第五十次会议A/50/150备忘录之第112项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进行解释和强调,任何形式的儿童性活动,都是违反公约第34条和36条精神的、非法的儿童性剥削,签约国必须惩治包括“儿童自愿”在内的恋童癖活动:“凡使未满十八岁之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不论以诱惑、胁迫或其他方式,国家皆应基于儿童福利的观点,实行适当措施,以防止儿童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剥削。”
以下主要就与儿童性交方面来讨论:
古中国
在中国古代,普遍存在恋慕少年少女(男童为主)的娈童恋,但在宋代开始出现“与幼女性交视为强奸”的法律条文,清朝乾隆年《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规定“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中国社会的娈童习气在清代由盛转衰,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将“奸幼女”和“奸男童”相提并论一同惩治。
中国大陆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猥亵行为出于故意,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如儿童为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这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关键区别;但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
认定未满16岁的人对于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与16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构成犯罪行为。倘若性行为的发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属性侵犯,那当然构成刑法第221条的强制性交罪章;若当事人未满14岁,根据刑法第222条,必须加重刑罚。如果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刑法并不认定那是两情相悦,除非行为人当时也未满18岁,此时的非法行为属于告诉乃论罪,除非当事人及家属提告不愿宽恕才会遭到起诉。根据刑法第227条“妨害性自主”罪章,“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湾于2007年又出台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禁止与儿童性交易、传播儿童色情资料。
香港于1978年在《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规定“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为犯罪[11],同时于2003年12月立法禁止儿童色情资料的传播。
日本从古就有武士阶层众道的恋童及同性恋行为,可以说在日本恋童状况是较为明显的,在国会立法禁止儿童色情前,还存在专门制作男童色情影片的堂山公司。1999年日本出台《儿童卖春、儿童色情画禁止法》(日语: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禁止法),禁止儿童性交易及儿童色情制品。2008年,日本国会还提案《儿童色情画禁止法修正案》(日语:児童ポルノ禁止法改正案),试图禁止未成年人个人持有含有色情内容的动漫游戏制品,但最终于2009年弃案。
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
和13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算违法
;散播未满18岁者儿童色情图像是非法的。法律同时禁止对未满18岁人士的乳头接触。
泰国与印尼是东南亚及东亚的童妓交易集中地区。虽然东南亚各国都立法不允许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但由于民间有“与幼儿性交可以延年益寿”的迷信传统,加之经济落后,这些国家更有发达的地下色情业,穷人家的孩子有大部分会为了赚钱而从事性交易,一些流浪儿童也会迫于生计而从事性交易,使得这一地区称为全球恋童买春者的集中地。据2004年的研究调查表明,泰国已经有近80万名童妓,如今,这一现象越来越严重。
马来西亚
禁止任何儿童色情,根据《PenalCode(ActNo.574)》里的第375(f)条文,若和一名未满16岁的女性进行性行为属犯法(强奸),无论她同意与否。触犯者可被判坐牢不少于5年,不超过20年和进行鞭笞。
印度的地下儿童贩卖、性交易亦十分发达。虽然贩卖儿童及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属于非法,但关于儿童性侵害和虐待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处罚措施也不够严厉,警察亦睁只眼闭只眼,因此状况十分普遍、严重。2006年,印度新德里社会科学研究所进行的一项全国调查显示,印度正在成为性旅游业中心之一,特别是儿童性交易日益猖獗,海边度假胜地喀拉拉邦和果阿正是这类交易的中心。报告说:“作为一个秘密的地下生意,我们很难调查到具体的数据用于估计印度儿童性交易的规模和范围有多大。但是,毫无疑问,人数是越来越多。”儿童权利专家认为,原先泰国和印尼是西方恋童癖者光顾的热点,但在这些地方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打击措施之后,他们转而来到南亚。
据新南威尔士省《CrimesActs1900》第91G章规定,任何人强迫、引诱或允许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4年。根据澳洲首都领域(堪培拉)《CrimesActs1900》第64章规定,任何人强迫、引诱或允许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5年及/或罚款1500罚款单位。根据南澳大利亚省《CriminalLawConsolidationAct1935》第63B章规定,任何人诱使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2年。根据北领地《CriminalCode》第125E章规定,任何人诱使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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