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起案件轰动了整个保险行业。案件中,人们的争论焦点在于:一份保险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这是一起什么案件呢?
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伴侣突然病危,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打击。
2015年,百色市的林女士(化名)就不幸遭遇了这种变故:为了给脑溢血的丈夫治病,她不惜耗尽家财,但最终丈夫还是成了植物人。更加悲剧的是,抢救期间,林女士还突然发现,身为公职人员的丈夫李某在外有女人,李某甚至还以配偶的名义,给对方购买了
养老保险
为了追回被丈夫偷偷送出去的共同财产,林女士向李某所在单位寻求帮助,得到的答复是,李某确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但不能确认是“婚外情”还是“一夜情”,财产纠纷应由当事双方协商。林女士转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也遭到拒绝
1、夫妻感情正甜蜜丈夫突变植物人
11月18日午后,百色市区,气温接近30摄氏度,林女士却把自己包裹得严严实实,行走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她的冬季似乎比其他人更早到来。
“一整年都好像活在冬季,自那天出事之后。”找一个僻静的咖啡馆落座,南国早报记者面前的林女士妆容精致,但厚厚的粉底,仍掩饰不了她的憔悴。林女士所说的那天,是2015年3月6日,她和先生的第13个结婚纪念日。
谈话间,林女士的丈夫李某正躺在医院
ICU病房
,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处于植物人状态,随时有进一步恶化和死亡的危险。
虽然时间过去了大半年,但对于3月6日发生的事情,林女士记忆深刻:那天是周五,一大早起床还没上班,心早已飞到了靖西,外地工作的丈夫正等着她下班后前去团聚,一起庆祝这个特殊日子,一家人好好过一个周末。
“或许是乐极生悲,也或许是冥冥中天意注定。”林女士说,上午上班时,她还琢磨着午休时间去商场挑选个结婚纪念日礼物,正当她越想越美时,一个电话让她突然从天堂掉落到了地狱,丈夫单位通知:李某因突发
脑溢血
,被送进了医院,情况危急。
2、妻救夫耗尽家财忽发现性爱优盘
从县医院转到百色市医院,接着又紧急送往自治区一级医院,前后花费超过150余万元,虽然李某有公费医疗,但其中很多自费项目都是林女士筹措的,除家里的十几万元现金,她还向亲戚借了钱。但最终还是回天乏术,李某成了植物人。
这是一个令人同情的人间悲剧。但这幕悲剧,却因为一个性爱优盘的意外出现,更添几分唏嘘。
当着林女士的面,记者把这个优盘插进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鼠标一点击,里面全是李某和一名陌生女子的性爱视频和照片,标注的时间从2011年开始,直到事发时的2015年。
看着这些赤裸的画面,早已知道事情真相的林女士仍然难以释怀,用光了整一包纸巾,才定下神来。她哽咽着说,先生被送往南宁医治几天后,她再次返回靖西整理物品,在办公室不显眼位置,发现了这个优盘,“十几年的夫妻情分,拼尽全力的抢救,在这个优盘面前,瞬间成了笑话”。
据林女士介绍,他们夫妇是大学同学,按照现在流行的说法,李某是个“凤凰男”。当初面对这桩婚事,林家人是极力反对的。婚后的日子过得也是紧巴巴,直到孩子降生,一家人仍然挤在一个不到40平方米的居室中生活。日子终于慢慢好了,李某在事业上也更进一步,2011年从百色被调往靖西,官升一级。
“当初也知道两地分居容易出问题。”林女士说,先生刚调往靖西时,她也有过担心,但念着对先生的支持和夫妻深厚的感情,也就没有反对。
3、夫为情人买保险以配偶名义投保
虽然遭遇伴侣肉体背叛,但介绍李某时,林女士却近乎执着地称呼为“我先生”,个中滋味,旁人无法体会。事实上,李某不仅仅是肉体上出轨,甚至连精神上也偏离了这个家庭。
林女士向南国早报记者出示了一份养老保险合同,这是李某以“
”的名义给他的情人刘某(化名)购买的,价值20万元,每月交纳2000多元保费,于2014年生效。从2014年开始至李某出事,已交保费1万余元。
保险合同的存在,林女士并不感到意外,毕竟很多婚外情都是以金钱为纽带维系的。发现优盘后,在她一再追问下,李某单位同事交出了这份隐藏起来的保险合同。令她痛彻心扉的不是金钱,而是先生关心起了情人的养老问题,还以夫妻名义赠送保险。
从交往时间之长,以及同事隐藏保险合同的情况猜测,林女士认为,李某所在的单位和同事,显然知道这段不道德感情的存在。在林女士看来,部分公职单位和党员干部对生活作风问题的麻木,是导致她家庭
的一个重要原因。
4、妻为退保而奔波全额退保遭拒绝
除了精神上的伤害,李某出事后,林女士的经济压力也陡然增加。为了追讨回丈夫背着她送给刘某的共同财产,她曾委托律师和刘某进行过沟通,虽然明知丈夫送出去了金项链、现金等财物,但苦于没有直接证据,无法要回。
唯一有希望追回的,只剩下写有李某和刘某名字的保单。在林女士看来,自家的钱,被丈夫偷偷地给了情人,以配偶的名义购买了保险,她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事情并没那么简单。
从保险业务员交涉到百色市支公司,再到广西区分公司,耗时几个月,林女士得到的答复都如出一辙: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无法全额
“他们明明不是合法夫妻,以配偶的名义购买保险,怎么就能生效呢?”整个下午的交流中,林女士显露出了难得一见的气愤。为了退保一事,本就身心疲惫的她来回奔波,再次接连受到打击。
2015年11月19日,涉事的保险公司给记者发来了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经李某、刘某双方签字确认,合法有效。有效合同无法全额退保。
那么,丈夫给情人偷偷购买的这份年金保险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其实,《保险法》中有规定,如果我们想给所爱的人投保,会受到伦理道德和法律的限制,并不是我们爱谁就可以为谁投保。
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投保人究竟能为谁投保,不能为谁投保。这个问题在《保险法》中叫作保险利益,一般我们又称之为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的“法律”,一般指的是《保险法》。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日常生活中,父亲可以给自己的儿子、父母投保,父母与子女之间是有保险利益的;丈夫可以给妻子投保,夫妻之间也是有保险利益的。再扩展一下:如果投保人有一个妹妹,而父母早亡,妹妹依靠哥哥生活,那么哥哥也是可以给妹妹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也可以隔代投保,比如爷爷奶奶为投保人、孙儿为被保人,对某些险种及保额会有限制或要求。
说回本文提到的案例: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林女士的丈夫对其情人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并且,没有经得妻子同意,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购买保险,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份年金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关于保险利益,《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婚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为什么要规定保险利益呢?
对于人身保险,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首先重视的是防范道德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新闻发布会上重点强调:“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我们在司法解释起草中坚持以下指导原则:一是注重防范道德风险。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道德风险的发生意味着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因此,防范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任务更加繁重。”
最高院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在18世纪的英国,人们可以为某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投保人寿保险,如报纸上登载某个人得病,就有一些人为其投保死亡保险,为此经常诱发道德风险,甚至有人故意制造事端来
谋取保险金
的目的。
后来,英国政府才出台法律,禁止签订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2019年11月,一部叫《
受益人
》的电影上映,电影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代驾司机吴海(大鹏饰)为给罹患哮喘的儿子吴悠治病,在好友的怂恿下,刻意结识了一个与他同样身处底层的网络主播岳淼淼(柳岩饰)。吴海骗岳淼淼结婚,以便他能以
受益人
的身份得到杀妻骗保的钱。这部电影也再次警示我们,在人身保险领域,道德风险不得不防!
很多代理人也清楚,老公可以给老婆买,父母可以为子女投保,但有时候也会有特殊的情况,出现保险利益
一、爷爷能不能给孙子投保?分两种特殊情况:第一,在孙子未成年,并且其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权利等情况,如果爷爷是其监护人,并且承担抚养义务,爷爷和孙子之间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有一种例外情况需要说明。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和《民法典》第二十条都规定:“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爷爷无法为未满八岁的孙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所以很多的重疾保险,两全险等有如果未成年人18岁前发生身故就退保费等。
第二,如果父亲先为未成年的儿子投保,然后再变更保单的投保人为爷爷,就相当于保单投保人变更,是被允许的。但是,大多数保险产品会要求此时爷爷的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孙子的年龄不得低于八周岁。
二、养父母能不能给养子女投保:答案是可以的。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同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只要投保人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能证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便可以为养子女投保。
三、父母能不能给非婚生子女投保: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虽然他们是非婚生子女,可他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和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并不会“低人一等”。
只不过在投保时候,要注意两点:第一投保人要用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本或DNA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与非婚生子女有生育的血缘关系;第二、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为非婚生子女投保,只能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交纳保险费,否则可能会影响保单的法律效力。
四、同居伴侣能不能互相投保。这就要取决于是否有构成事实婚姻。一般来说,在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同居伴侣之间不会形成事实婚姻,双方没有保险利益,不可以互相投保,除非他们后来补办了结婚登记。
五、能不能为精神病人投保
如果精神病人的病症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会成为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精神病人或者痴呆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这样的规定就是主要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如果投保人是为了保护患有精神疾病的亲人,他可以为自己投保,而让患有精神病的亲人作为受益人。而且投保人还可以为他们购买医疗保险或者年金保险。(注:有些医疗险是除外抑郁症、多动症等精神类疾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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