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后遭公司解聘 三孩政策实施女性就业歧视会更严峻 女员工怀孕后遭公司解聘 三孩政策实施女性就业歧视会更严峻女员工怀孕后遭公司解聘 三孩政策实施女性就业歧视会更严峻

女员工怀孕后遭公司解聘 三孩政策实施女性就业歧视会更严峻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会议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5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成都法院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一起“三期”女职工的权利保护案引发关注。

2018年初,卢某某在一家食材供应公司找到了一份从事市场推广主管工作,工作地点为深圳。

随即,卢某某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自2018年6月6日至2021年12月6日。

2019年,卢某某怀孕了,在其怀孕期间,公司暂停了深圳办事处的相关业务。

2019年9月,这家公司竟向卢某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卢某某拒绝接受该公司的调解方案,这家公司就决定与卢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10月,卢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12日,卢某某顺产一婴儿。

采访对话

方弘提问

陆某某在深圳办事处工作,但是2019年,公司深圳办事处已撤除,为此解除陆某某合法吗?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苏宁律师

就这个案例来讲,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约定了推广主管的工作,而且也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为深圳。在这种情况下,陆某某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就只能在深圳本地履行。如果变更工作地点,那就视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变更,劳动者不同意是不能够随便变更主要工作地点的。

所以,从原则上来讲,公司不能够以深圳办事处撤除来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更何况陆某某还处于孕期。《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当中,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就本案来看,用人单位的行为肯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的状态。

方弘提问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中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以及重大变化具体指的是什么?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苏宁律师

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公司破产,一旦公司破产,从法律意志的角度上来讲,意味着公司法人的灭失或者消亡,和自然人的死亡是一个概念。在公司消亡的情形下,肯定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个劳动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了。

另外,也有可能因为公司具体的工作业务受到了法律上的一些约束和制约,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办法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方弘提问

也就是说跟孕妇或者是哺乳期妇女解除合同的话,大部分情况都是非法的,只有极少数的公司经营维持不下去了,才有可能是合法的。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苏宁律师

对。而且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个说法,如果女性在三期阶段也是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生这种情况必须要解除的话,也要考虑给到三期员工足够的赔偿,才可以往下走。

方弘提问

这样看来,劳动法对于三期阶段的女职工的保护还是比较到位的,比如除了不能够随意解除合同以外,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还会享有哪些权利呢?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苏宁律师

首先是产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至少可以享有98天或以上的产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同时考虑是不是符合晚婚晚育、多胎生育等情况,会有相应的增加。

除了法律规定的产假的相应增加之外,不同的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产假这一块有额外的提高或者是补贴。其次是孕期,产前会有15天的产假,其实就是孕期假,可能在实践当中,大多数的孕妇更多的把它用作产检。

哺乳期的话,就是孩子满一周岁之前,要求用人单位有每天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的哺乳假,哺乳期期间不允许安排女员工做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包括夜班。

我们经常看到的可能就是上述方面的一些保护。

方弘提问

三期假期的工资享受什么待遇?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苏宁律师

工资待遇应该是不少于正常的劳动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现在要求企业缴纳生育险,在企业正常缴纳生育险的情况下,产假的工资是由生育险来予以核发的。但是,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话,这个费用就需要单位自己来承担。

生育险产假的工资发放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产假期间进行核发报销的。如果单位自己视情况适当延长了产假期间,这个工资生育险是不予报销的。但是,单位还是要全额发放给孕期职工。

方弘提问

所以,生育保险法律上已经强制必须由单位来买。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苏宁律师

现在法律是强制要求的,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话,就得承担不缴纳的不利后果,就只能自己全额承担。

方弘提问

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是考虑经济收益,如果雇佣一位女员工,尤其是会怀孕生子或者多胎怀孕生子的女员工,公司就会考虑用工成本的问题。这可能直接导致在招聘员工的时候,对女员工的考核会尤其严格。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对于单位来说,也确实面临很大的经济压力,尤其现在三胎放开了,可能一些用人单位也会考虑成本,对女职工有更多的歧视,怎么平衡女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苏宁律师

确实,在二胎、三胎的政策逐步放开以后,就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国家更多的是通过生育保险的方式,补贴企业在女职工孕期工资成本的支出。但其实孕期之后会给公司带来用人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比方说女职工产假期间,她的工作由谁来完成?公司招一个人过来补上的话,之前的员工休完产假回来,她的工作怎么安排?如果不招人的话,把她现在的工作分给其他员工的话,其他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待遇要不要提升?

其实,现在政府补贴更多的是考虑员工方面收入的问题,我觉得除了要考虑员工本人,对于企业方面的压力问题,也要做进一步的考量,立法上要把相应的配套做完善,不然就有可能影响到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

方弘提问

确实,如果这些问题都不考虑进去的话,即便生育政策是全面放开,最终也可能出现没人敢生、少数人敢生的情况。说到超生费也就是社会抚养费,大家所知道的就是张艺谋和陈婷因为超生多缴纳了700多万的社会抚养费,这是一个巨额的数字。这个政策出来以后是否意味着现在已经怀着的三胎,或者说已经出生的三胎还没有交社会抚养费的,就不需要交了,交了的又有没有可能要回来?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苏宁律师

法律本身是不溯及既往的。通俗来说,就是今天制定的法律不能够调整昨天发生的事情,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已经交纳的肯定是不会再退了。但是有可能会有之前超生的,符合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形,但是还没有缴纳的,个人认为虽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现有的法律比之前的法律规定的更加宽松,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也会考虑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现在不用缴纳了。

如果全面放开生育,社会抚养费就会成为历史。

此案最终法院判决女职工孕期,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携程联合创始人兼执行董事局主席梁建章认为,现代社会中,养育孩子非常艰辛。

实际上,多生孩子是利他行为,利国利民。他建议尽快全面放开并大力鼓励生育,不仅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且应该通过税负减免和现金补助来扶助多孩家庭。对多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既违背经济规律,也违反道义原则,因为多生的父母以自己的付出给社会贡献了更多的养老体系的支撑者,但却因此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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