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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被逼辞职”到“主动离职”,孕妇权益如何维护

怀孕7个月,工作地被换到金堂办公室钥匙被收走指纹记录被删除……

近日,怀孕7个月,成都准妈妈王梅(化名)却接到公司通知——本来在成都市成华区西林路上班的她,突然被调到37公里外的金堂厂区,15分钟上班路变成3小时。王梅表达不愿变更上班地点的意愿后,其办公室和宿舍钥匙被收走,公司打卡机里的指纹记录也被删。经多日协商后,

7月28日,备受关注的“逼孕妇辞职”劳动纠纷有了仲裁结果,当事人权衡利弊被迫“自愿离职”,而公司向这名孕妇提供的额外补偿不过区区3000元。

孕妇苦恼

怀孕7个多月,上班地从成华改到金堂

“7月18日晚7点,我收拾东西准备下班。公司突然通知我,明天去金堂上班。”王梅一下子就懵了,“我从2015年3月面试开始,就一直在西林路上班,怎么会突然通知我去金堂?”

而此时,她已经怀孕7个多月了。王梅说,去年3月26日,她到成都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面试上班,职位是“平面设计”,5月4日正式签订合同。同年12月28日,她发现自己怀孕了。

“怀孕7个多月,突然让她换到金堂去上班。”王梅的丈夫李龙(化名)说,妻子怀孕后,“曾遇到公司不放正常带薪假、言辞侮辱等情况,但我们忍了下来。”突然调动工作场地,只是口头告知,也没有工作调动通知书,这让夫妇俩有些难以接受。李龙说:“这就是想逼她自己走嘛

远了30多公里

上班15分钟变成3小时

双方争执不下,李龙选择了报警,“公司经理跟民警说,我爱人一直在金堂那边上班,矢口否认她在成华区这边上班。”

7月19日,王梅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打卡。“早上我去打了卡,中午下班时突然就打不起了。20号我按时去了公司,再也没法打卡了。”

不能打卡,王梅只能准点在办公室拍个照,想以此证明自己是上了班的,“我办公室钥匙和宿舍钥匙都被他们收了,让我去外面坐,不要坐在设计部里面。还说如果我不去金堂上班,在成华这边上班是要被记旷工的,旷工三天就要离职。”

王梅住在驷马桥圣地亚家居附近,从家里到公司直线距离约880米,以往走路上班只需15分钟。而从驷马桥到金堂赵镇金鹰路88号,距离为37.4公里,中途要转3趟公交车,花差不多3小时才能到达。这意味着身为孕妇的她,每天早上不到6点就要出门上班,而下班回到家,会超过晚上9点。

律师说法

改变工作地点须双方认可

要求孕妇提前签离职报告涉嫌侵权

“如果王梅面试、工作都在成华区瑞祥大厦11楼,在她工作职位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单位无权单方面任意变更其工作地点。”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雨雷说,王梅签订的合同上,职位是“平面设计”,实际工作地点为瑞祥大厦,双方从事实上对工作地点达成了协议,“工作地点对合同签订必然是有影响的。单位随意更改工作地点,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王梅有权拒绝接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认为,如果要求孕妇自行支付社保费用、提前签订离职协议,则该公司行为涉嫌侵权。“怀孕期间的社保费用,单位应依法承担,让孕妇自己承担是违法的。此外,产假期间工资也应继续发放。”陈军提醒说,除了孕期,哺乳期妇女也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不能任意开除,“让孕妇休完产假、还在哺乳期内就辞职,这也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相应赔偿。”

观点声音

障孕妇劳动权益需要利益引导

成都备受关注的“逼孕妇辞职”劳动纠纷28日有了仲裁结果,当事人权衡利弊被迫“自愿离职”,而公司向这名孕妇提供的额外补偿不过区区3000元。

孕妇遭受的职场歧视令人痛心。而“逼孕妇辞职”这类极端事件的出现,反映出当前一些企业规避人力成本提高的现实。这种情况下,保障孕妇劳动权益,需要各地各部门多从政策源头上找动力,在释放政策红利上下功夫,形成鼓励企业扩大育龄妇女就业的利益导向。

当前中央正全力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在为企业降成本上有很大政策空间。各地各部门应该努力多搭梯子,承接好中央政策,把政策用好、用足、用巧。不妨尝试把降成本与鼓励企业维护职工权益挂钩。例如,对长期稳定雇佣育龄妇女、孕产妇劳动权益保障较好的企业,在减税等降成本措施上给予倾斜,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自觉以更高标准守法。这一点可从过往以关爱政策引导企业吸纳残疾员工效果非常明显的案例中得到印证。

与此同时,要依法保护权益,面对“二孩热”的现实,针对抬高育龄妇女就业门槛和变相解雇孕产妇等行为,通过细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强化底线保障。

此外,还可尝试把劳务守约纳入企业征信体系,让诚信企业获得更多实惠,从而推动企业维护自己的诚信成本。对保障孕妇就业成绩突出的企业,政府部门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以带动风气好转。

公司逼孕妇辞职让人心寒

保障妇女权益不缺法律法规,只是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起来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在计生法、民法、刑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侵犯女性生育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和惩罚条款,即使女性权利被非法剥夺,也难以索赔和追责。假如女性可以提出巨额索赔,乃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谁敢以身试法?执法上,个别部门“睁一眼闭一只眼”也是事实。

本案中,经协商,王梅无奈和公司达成了协议: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她为何决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丈夫的说法显得很无奈也很真实:“我害怕爱人和孩子受到伤害,不得不在争取自己应有利益和家人的安全之间做出选择。”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要亮出“牙齿”,相关部门要拿出作为,为女性挺起腰杆。

其实,面对这种肆意践踏妇女权益和尊严的企业,辞职也不是坏事,但在辞职之前要让企业管理者知道“肉疼”,使其不敢再犯。我们相信,看了逼人辞职的一幕幕,公司的其他员工也会心寒。

别再迷糊,怀孕职工这些权益不容侵犯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准妈妈们忍气吞声熬日子,等着休产假。有的则干脆辞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像王梅这样的情况,成都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工作人员建议,应当向妇联、工会、劳动监察等各个部门寻求帮助。那么,孕期女职工们,都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呢?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综上,这些拿员工怀孕说事的企业,不要以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为。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4,保护正常的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5、孕期正常工作,公司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6、缴纳生育保险,未上生育险公司须支付费用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则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7、注意产假时间,29省份推行新计生条例

根据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6年各省实行新计生条例,其中29省份已推行新计生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省份的产假时间都做了调整,如四川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生育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四川省女职工产假最长时间为158天。

由于新计生条例的实施,各省产假不再一样,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准妈妈”们要注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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