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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2018年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出炉,需要的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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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2018年

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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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8〕8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现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为: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满3年(含);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2940元(不含),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3.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具有本市户口;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5.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二、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中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三、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

1.低保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15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8元/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12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6元/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7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4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资金渠道全部由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二等)缴纳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免收租金;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2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40%。

(二)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

(三)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不超过市场租金的80%。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告知

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

一、申请时间:

一批次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批次2019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

二、申请地址:

房改办(北京中路588号,207办公室);

三、申请条件:

详见海政办发〔2018〕85号;

四、房产面积认定:

海政规〔2016〕12号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房产:

(一)私有房产;

(二)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转让或征收房屋之日起3年内,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五)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六)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房)、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等。

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

五、限制条件:

海政规〔2016〕12号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且享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夫妇离异的,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未取得住房一方按一半权益计算);

(二)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六、申请须知:

(提交下列资料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均需本人到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籍从异地迁入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从业及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它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经商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已出售的,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5.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申请流程:

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和条件(海政规〔2016〕12号、海政办发〔2018〕85号),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经房改办(地址:北京中路588号,207办公室)初审,材料齐全且基本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由房改办发放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七一桥南底楼档案室)审核认定→公安户籍部门户籍(地址:政法南路99号515、517办公室)认定→公安车管部门(地址:国际车城19幢二楼内勤办公室)车辆拥有认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评议意见→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材料送交房改办汇总,申请截止后,由房改办按批次组织专项审核。(民政部门同步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

务工人员申请家庭

一、申请时间:

一批次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批次2019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

二、申请地址:

房改办(北京中路588号,207办公室);

三、申请条件:

详见海政办发〔2018〕85号;

四、申请须知:

(提交下列资料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3.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4.劳动合同协议;

5.新就业人员提供院校毕业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6.社保缴纳明细;

7.其他材料。

五、申请流程:

(市区范围)

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和条件(海政规〔2016〕12号、海政办发〔2018〕85号),准备齐全申请材料→至市房改办领取\填写申请表(填写字迹端正、清晰、内容真实,签名需本人当场签写)→用人单位签署申请意见→材料送交房改办汇总,申请截止后,由房改办按批次组织专项审核。

海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8〕8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

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标准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3号)文件精神,现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为: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户口满3年(含),其他家庭成员城镇户口须满1年(含)。

二、申请人家庭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且无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住房产权的行为。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须低于1840元(不含),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四、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

五、申请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六、申请人属申请前3年(不含)内离异的,户口和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户口满3年(含);离异时,其他家庭成员城镇户口须满1年(含);

2.离异时,申请人家庭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现、退役军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3号)第二十三条职责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申请家庭情况的审核工作。因申请家庭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3号)文件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告知

一、申请时间:

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申请地址:

房改办(北京中路588号,209办公室);

三、申请条件:

详见海政办发〔2018〕86号;

四、房产面积认定:

海政规〔2016〕13号第二十一条

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含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3年内的住房,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一)私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拆迁安置住房(含货币安置);

(三)已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四)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

(五)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廉租住房等);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五、限制条件:

海政规〔2016〕13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且享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夫妇离异的,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未取得住房一方按一半权益计算);

(二)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子女(独生子女)或父母,拥有两处(套)及两处(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面积累计超过人均20平方米以上)的;拥有别墅或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大套型住房的(城市规划区外的自建房除外)。多子女或多人口家庭申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人均住房面积累计超过人均20平方米以上)。

六、申请须知:

(提交下列资料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均需本人到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其他直系亲属)家庭房产状况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农村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审批表;

4.户籍从异地迁入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5.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明细;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6.其他材料: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子女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等。

七、申请流程:

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和条件(海政规〔2016〕13号、海政办发〔2018〕86号),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经房改办(地址:北京中路588号,209室)初审,材料齐全且基本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由房改办发放申请表→公安户籍部门(地址:政法南路99号515、517办公室)户籍认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七一桥南底楼档案室)审核认定→人社部门(地址:长江路77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对社保缴纳情况及退休金情况认定→公安车管部门(地址:国际车城19幢二楼内勤办公室)车辆拥有认定→市场监督部门(地址:南京中路259号609室)对拥有营业执照认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评议意见→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材料送交房改办汇总,申请截止后,由房改办组织专项审核。(民政部门同步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

海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文字来源:海门日报

编辑:丁文文、陈欣源(实习)

审核:邹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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