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律没有例外,人间便是地狱
——为火车上抢救病人的
北京大学医学博士李芊呼吁
玉山崩析
李芊,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
2015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
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
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
40多天。
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14361.59元。
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
“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南京那个法院以
“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为事实依据,对李芉进行了判罚。这个判罚结果真是让人惊恐。那个新生儿只是小病,如果有更大的不幸发生,这个李芉是不是还要坐牢?
首先,在当时的情况下,李芉是在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吗?行医应是一种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活动。所谓经营活动,或有场地,或有招牌,或有广告,或有门脸,总之,经营活动首先是按照主观意愿主动进行的招徕生意的情况。李芉是被招徕的对象,而不是主动进行的
“经营”,
何来的非法行医?
所以说,如果认定李芉是非法行医,简直就是扯淡!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规定,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死扶伤”,这一条不应该作为李芉案的首要判罚依据吗?她当时不是在救死扶伤吗?如果罔顾“救死扶伤”这个先决要件,而生搬硬套所谓的条文,显然是在利用法律漏洞对好人进行构陷,而且也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的亵渎。
第三,李芉并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明显过失,所以,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而,应该作为先进典型和社会正能量,予以大加表扬和奖励。李芉是在列车广播求助的情况下挺身而出的,如果李芉有错,那么铁路部门不更是
“大错特错”吗?法律是不是应该首先追究铁路部门“号召非法行医”的责任呢?
“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孕妇得不到及时救助,也许会出现更加危险的情况。一个医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专长抢救病人,即使有小错也是情和法都可以原谅的。同样,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消防人员为了阻止烧死人而采取了措施,致人受伤,是不是要负责?
第四,我们不得不对有关部门的昏庸与麻木进行一些批评。
6月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都无人应答
。这些主管部门,本应该为医生作主,至少应尽到呼吁责任,但他们都哑不作声,这是让医生绝望啊。
法律是保障社会道德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个案件的执法者是站在正义的立场吗?
古语有
“立法不得不严,执法不得不宽”之说,放弃立法本意,生搬硬套法律条文,那么这个社会将显有不违法之人。
若法律没有例外,人间便是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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