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敌敌畏经抢救后又阿托品中毒,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 喝敌敌畏经抢救后又阿托品中毒,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喝敌敌畏经抢救后又阿托品中毒,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

喝敌敌畏经抢救后又阿托品中毒,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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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6月11日,五原告亲属赵某因服用农药“敌敌畏”在被告某总医院处接受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4日1时许死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共同委托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赵某符合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基础上出现阿托品中毒死亡;不排除赵某系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并发中间综合征致呼吸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在诉讼中,原告申请,经本院委托原、被告共同选定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被告某总医院对赵某死亡诊疗行为的过错责任及导致赵某死亡的参与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仍不能达成共识,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

2019年6月11日五原告亲属赵某因服用农药“敌敌畏”在被告处接受治疗,截止至2019年6月13日约17时之前,治疗效果明显好转,与正常人无异。当晚约18时许,因被告的医护人员为五原告亲属赵某注射阿托品超量,导致赵某阿托品中毒,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4日1时许死亡。由于赵某系家中独子,其死亡无疑给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至今赵某的家人仍不能从悲痛中自拔。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共同委托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赵某符合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基础上出现阿托品中毒死亡;不排除赵某系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并发中间综合征致呼吸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鉴定结果出来后,因医患双方对责任划分不能达成共识,故五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五原告的各项诉求。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

原告称赵某有好转是错误的,其实赵某是回光返照,身体内的毒性并未排除,赵某系自杀,服毒3小时后才送医院,而且是饮酒后服毒,导致毒性弥漫全身,送医后拒绝配合治疗,一心求死,也是最终抢救失败的原因。被告在赵某死亡原因中责任是非常微小的,应驳回原告诉请。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死因鉴定:

赵某符合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基础上出现阿托品中毒死亡;不排除赵某系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并发中间综合征致呼吸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

医疗损害鉴定:

被告某总医院在对患者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初步诊断具有依据,给予的急诊抢救措施及收住院后的对症支持治疗符合患者病情需要。患者经抢救后病情暂时稳定。但患者自身有机磷中毒程度重,且有饮酒史,进一步加重中毒症状,其临床救治具有相当困难性,预后不确定。患者入院后依从性不良对其病情的贯彻和预后具有一定不利影响。医院在2019年06月13日患者出现病情变化的针对性处置措施存在不足,临时医嘱加用阿托品药物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提示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告某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次要程度范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赵某自身有机磷中毒程度重,且有饮酒史,进一步加重中毒症状,其临床救治具有相当困难性,预后不确定。患者赵某入院后依从性不良对其病情的贯彻和预后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被告对患者赵某的抢救欠规范,存在医疗过错。对责任比例,参考鉴定意见,本院确定为40%。

判决结果

2021年7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计402763.5元。

笔者提醒

1.何为阿托品中毒

阿托品中毒多是因为口服或者注射过量导致,中毒时会出现:瞳孔散大,皮肤潮红干燥,过度兴奋或烦躁,呼吸加快,心率增快,血压升高,阿托品使腺体分泌减少,会出现口干舌燥。有时还会出现腹胀,肠鸣音消失,尿潴留。阿托品中毒严重时可发生肺水肿,呼吸中枢麻痹,危及生命。

吞服有机磷农药(敌敌畏)时,大量有机磷短时间内进入人体与乙酰胆碱酯酶

进行结合,使乙酰胆碱不能分解从而大量异常蓄积、,引起一系列神经肌肉系统中毒的症状和体征。阿托品能与乙酰胆碱受体结合,阻止蓄积过量的乙酰胆碱刺激受体,从而达到治疗有机磷农药中毒。所以临床上出现阿托品中毒多为治疗有机磷中毒时未把握好阿托品的剂量所致。

2.被告医院的过错责任大

正如上述,阿托品是用来治疗有机磷中毒的,用药存在固有的风险,而且其剂量并不容易把握,不同于一般药品根据年龄、体重来确定,阿托品的剂量是根据中毒程度来确定的,而中毒程度一般只能根据临床症状来判断。临床上既要达到阿托品化,又要避免阿托品中毒,这要求医生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并且严密观察病情。对于本案,林律师认为40%的过错责任稍有加重医疗机构责任,20%为宜。

3.医疗机构如何预防上述医疗纠纷

规范用药原则是避免本例医疗纠纷的关键,即便阿托品是用来抢救有机磷中毒的药品,但其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

阿托品的用药原则是及时、足量、重复给药,直至达到阿托品化。有机磷中毒后应立即给予阿托品,静脉注射,后根据病情每10~20分钟给予。有条件最好采用微量泵持续静注阿托品可避免间断静脉给药血药浓度的峰、谷现象。达到阿托品化后,应逐渐减少药量或延长用药间隔时间,防止阿托品中毒或病情反复。如患者出现瞳孔扩大、神志模糊、狂躁不安、抽搐、昏迷和尿潴留等,提示阿托品中毒,应停用阿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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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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