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程三细则 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内容 一规程三细则 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内容一规程三细则 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内容

一规程三细则 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内容

主要负责人重点学习培训参考内容

第一部分

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具有八项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劳动保护权;接受安全教育权;享受工伤和劳动保险权。

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具有四项义务: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严格佩带和使用劳动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汇报。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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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参考内容

第一部分

“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具体作业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基本内容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4.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5.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8.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9.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10.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11.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12.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13.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

14.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运输巷顶部和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均为0.5m。

15.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16.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m。

17.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18.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19.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20.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21.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22.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23.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24.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5.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2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7.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8.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29.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30.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31.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32.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33.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34.无轨胶轮车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

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35.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

36.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37.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38.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39.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40.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41.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以上的距离。

42.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43.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44.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周期是每月1次。

45.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6.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47.乘罐、乘车基本要求:听从指挥,按顺序上下,不得拥挤和打闹,乘罐、乘车行驶途中,不能在罐内、车内躺卧和打瞌睡,不能将头、手、脚和携带的工具伸到罐笼和车辆外面;不能超员乘罐乘车。

48.“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49.“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50.“三不生产”原则是指: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51.“敲帮问顶”就是由有经验的人员站在安全地点使用长柄工具找尽迎头及顶帮的危岩活矸。

52.顶板是否会发生冒落,可采用观察方法有:一是敲帮问顶;二是打木楔;三是震动观察。

53.巷道维护的原则是:先外后里、先支后拆、先上后下、先近后远、先顶后帮。

54.找顶坚持由外向里、由顶到帮逐段进行操作的原则。

55.进入迎头支护前,必须敲帮问顶,找掉活矸危岩,并按规定使用好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56.综掘机开动前,必须按规定在综掘机后方设置警戒,在综掘机作业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以内作业。

57.风筒离迎头距离规定:煤巷不超过5米、半煤岩巷不超过8米、岩巷不超过10米。

58.“

一通三防

”是指矿井

、防瓦斯、防煤尘、防火。

59.矿井通风的目的和任务:供给井下人员足够的新鲜空气;稀释、排除有毒有害气体;保证适宜的气候条件,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60.凡长度超过6m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61.胶带机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停电挂牌。

62.胶轮车运输要遵循“车行车道,人行人道”原则。人车同向行使,人让车;人车相向行使,车让人。

63.XX公司煤矿主要灾害有水灾、火灾、顶板事故三大灾害,其中水害是最大的灾害。

64.XX公司三对矿井均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灾害最大威胁是水害。

6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3个等次。

6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具备基本条件要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67.XX公司唐家会矿和色连二矿已通过国家局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

68.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有具体工作方案,人员、技术、资金有保障。

69.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70.XX公司安全1号文提出的安全“四个零”目标是指:“零死亡、零重大非死亡、零严重重伤、零瓦斯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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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各类事故征兆和自救、互救、避灾方法

1.冒顶事故发生前预兆:掉渣;发出响声;出现裂隙;脱层;漏顶;片帮;瓦斯涌出异常。

2.透水事故的预兆:挂汗、挂红、空气变冷、水叫声、底鼓、臭鸡蛋味等。

3.巷道内能闻到较浓的煤油气味是煤层自燃预兆。

采煤工作面冒顶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方法:

(1)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

(2)躲到木垛下方或靠煤壁贴身站立

(3)积极配合外部的营救工作

4.掘进工作面冒顶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方法:

(1).维护被困地点的安全

(2)及时汇报被围困情况

(3)打开压风管和自救系统阀门

(4)发出求救信号

(5)做好长期避灾的准备

(6)创造条件脱离逃生

5.发生水灾时,人员应向地势高的能通往外界的巷道撤离。

煤矿水害的应急自救互救重点如下:

(1)迅速撤离灾区

(2)进入避难地点前,应在巷道外口留设文字、衣物等明显标记,以便救援人员及时发现,组织营救

(3)预防延期突水

(4)在避难地点避难待救时,应间断地、有规律地敲击铁管、铁轨、铁棚或顶板等物体,向外发出求救信号

(5)避难地点没有新鲜空气

(6)注意避灾时的身体保暖

(7)注意节省矿灯的能量

(8)被困期间断绝食物后,遇险人员少饮或不饮不洁净的水,以免中毒

(9)在被困期间,随时观察积水水位的变化,了解水情

(10)被困人员要镇静,相信矿领导和其他工友会千方百计抢救自己

6.矿井火灾按引火原因可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电缆和运输皮带着火叫外因火灾。煤炭自燃叫内因火灾。

7.油类物质着火时,禁止用水灭火。

8.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

9.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处于灾区进风侧人员,直接迎着风流,向进风井口撤离,并在沿途留下标记;处于灾区回风侧人员,应立即佩带自救器,顺着风流,按最短路线撤离到进风巷道中,再按规定的避灾路线撤离。

10.矿井火灾的应急自救互救重点如下:

(1)及时扑灭初始火灾

(2)迅速撤离火灾现场

(3)在高温烟雾巷道中撤退:一般不要逆烟雾风流方向撤退;应尽量躬身弯腰,低头迅速行进,在高温浓烟巷道中撤退时,应防止高温危害

(3)妥善避灾,等待救援

(4)局部控制风流,减轻灾情

(5)高度警惕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11.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自救互救:

(1)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在地

(2)用衣物护好身体,避免烧伤

(3)立即佩戴自救器

(4)迅速撤离灾区

(5)在安全地点妥善避灾待救

(6)迅速佩戴隔离式自救器。

12.自救器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种。隔离式自救器又分为化学氧和压缩氧自救器两种。

13.自救器正确使用方法:

(1)开启扳手,去掉上下外壳;

(2)咬好口具,夹好鼻夹,先呼气,后吸气;

(3)戴好头带,再戴好安全帽。

14.煤矿企业必须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60分钟的自救器。

15.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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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专项安全措施(略)。

XX公司培训中心编制

2020年3月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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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二、三条款有关煤矿部分;《安全生产法》第一、二、三、五、六章;《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二、三章;《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4~6、12、15、17、29~33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第1~3部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总则部分;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总则部分;《职业病防治法》;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

安全管理

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第2~4部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中第三、六、十一章;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防范煤矿采掘接替紧张办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职业病防治法》;

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

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第2~3、6~7部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中第一、二章;《防范煤矿采掘接替紧张办法》;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职业病防治法》;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

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第2~3、8~9部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中第九、十章;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

地质防治水

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第5部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三编中第七章;《煤矿防治水细则》;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

工程技术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篇中三、六、十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第2~4部分;本单位主要系统、主要灾害、关键环节的技术规定、专项设计、专项措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

《防范煤矿采掘接替紧张办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职业病防治法》;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篇第一、二章;《防范煤矿采掘接替紧张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第2~3、6~7部分;本单位主要系统、主要灾害、关键环节的技术规定、专项设计、专项措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职业病防治法》;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中第九、十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第2~3、8~9部分;本单位主要系统、主要灾害、关键环节的技术规定、专项设计、专项措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

地质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三编中第七章;《煤矿防治水细则》;本单位主要系统、主要灾害的技术规定、专项设计、专项措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

其他从业

“一规程三细则”具体作业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各类事故征兆和自救、互救、避灾方法等。

《职业病防治法》;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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