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处理
(一)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情形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事后报警的处理
《道路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1、可以撤离现场的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
:未开警示灯及放置安全标志,容易导致连环相撞以及影响责任认定
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象,除及时报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做好防火等措施。
(四)保险公司介入时间及报案时间
1、事故发生后,报警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会以部分损失无法查明主张免赔,商业险保险单一般有48小时内报保险否则不予赔付的规定。
,这个48小时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长时间。
2、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介入。
(五)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
当事人应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处理期限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注意:
放车前交警应当书面告知被害人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一般要求3日或5日内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期限
1、委托期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2、完成期限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3、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五)复核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六)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七)尸体处理时间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八)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1、赔偿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不适用于调解的情形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九)处罚时间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深圳在实践中一般是从医疗终结之日(出院)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十一)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时间期限
1、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行期限: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三、责任认定
(一)过错理论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界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侵害人的“过错”在主观心理状态上通常是过失。从意志方面来看,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看,其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的,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在交通事故中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事故结果发生的态度只能是过失的,但对违法(章)行为所持的态度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的。如闯红灯的行为,行为人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因为没看见信号灯而过失闯了红灯,但是对于发生碰伤的事故后果则一定是过失的,当然,开车故意撞人除外。
:冲卡导致收费站工作人员死亡。
2、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规则
(1)作用定性与过错定量规则
作用定性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为一种定性的结论,其特征是具有相对合理性,即是“基本如此”的结论,而不是“必须如此”的结论。这就需要我们用当事人的过错严重程度予以量化。具体来讲就是要充分体现责任与作用、责任与过错严重程度相当。试举一个事故案例。
岳某驾驶机动车以每小时80多公里的速度由东向西行驶,秦某驾驶机动车以每小时90多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到达一个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双方均没有减速,秦某车辆前部直接撞击岳某车辆的右侧,岳某车辆受较强外部撞击,车辆失控,撞到路旁的建筑物上,造成车上乘车人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这起交通事故,双方到达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均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减速慢行、停车瞭望。从过程讲,岳某违反了让右方来车先行的规定,应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但是,从造成事故的后果看,秦某已经发现来车,仍没有减速行驶,且未采取任何避险措施,直接撞击岳某车辆的右侧,造成岳某车辆失控,撞在路旁的建筑物上。秦某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了导致后果发生的直接作用。在以过错严重程度确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一方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力应大于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动因素,应设定补充规则,上调一个过错责任档次。所以,对具有主动性,且又具有严重的过错行为的,应上调一个责任档次,由次要责任调整为同等责任,较好地解决作用与过错谁占主要过错的责任问题。
(2)重错吸收轻错规则
所谓重错吸收轻错是指,一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违法行为,抓住起决定性作用的违法行为,以此过错为主,确认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其他违法行为在事故经过中予以陈述,累加过错比重,确认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运用重错吸收轻错规则,需厘清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区别重错与轻错。尽管理论上对重错与轻错的划分标准很多,但是笔者倾向于采取用分值划分确认过错严重程度。因为相比其他区别标准,分值划分比较直观,也是一种比较好把握的标准。具体来说,10分的行为与8分、6分行为比较,10分的行为是重错;同样道理,8分行为与6分行为比较,8分行为肯定是重错。
二是重错吸收轻错应体现行为严重程度上的区别,不是简单地只认定一种行为作为责任认定依据。常见的事故案例中,如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吸毒、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行驶,事实上又难以分辨哪一种行为对交通事故后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这几种行为之间不存在重与轻的问题,应当累加分值认定过错责任。这样认定,虽然在责任比例上可能还会出现主次之分,但是在承担法律责任以及道德风险上,体现了程度的不同。
(3)特别注意义务责任加重规则
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是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注意义务的一项内容,但交通法规终归不是驾驶操作规程,不可能对机动车操作驾驶的方方面面作出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履行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例如,王某携女(6岁)乘客车至一村庄路口下车,其女在无监护人带领下从客车前部横穿公路;与此同时,李某某驾驶一辆货车正超越客车,待发现险情后,避让不及将幼女撞倒,造成其当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在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并没有违反相关交通法规具体规定,车况良好,超越停靠路旁的客车也非违章之举,事故的不幸发生正是其违反了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在超越前面停靠客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已经注意到有乘客下车,在视线被客车遮挡的情况下,其应当预见有乘客从客车前部横穿公路的可能,此时应极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减速缓慢通行。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这种业务上的危险预见和结果避免义务,导致惨剧发生。交警事后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负主要责任。但笔者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作为有资质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临近超车时未尽职业上的谨慎注意义务,以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主观过错明显,是导致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是就双方的行为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力认定,而不是对民事责任的分配。而在道路交通参与者中,行人相比于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显然处于弱势,需要法律特别保护。因此,在民事方面李某某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二)部分常见典型事故责任认定
示例一:如图中所示,蓝车与白车正同向行驶,但因蓝车与白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蓝车速度太快,导致在白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示例二:变更车道时,需让更换车道上直行车先行,确认旁边无车或无车逼近时再进行变更。如图所示,蓝车显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变更车道,事故责任方在蓝车。
示例三:在正常行驶道路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前车倒车刮碰到后车的情况,过错与责任显然全在前车。如图所示,白车在正常前行,蓝车此时进行倒车导致事故发生(白车被追尾),全责方是蓝车。
示例四:开手动车型的人多少有出现过溜车的情况,但在正常道路上行驶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溜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显然为溜车的一方。
示例五: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即压虚线、压实线、横停在道路上等)已属违法,若此时再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当然由违法方承担。如图所示,蓝车无故停在机动车道上并压着虚线,致使后方白车与之擦碰,最后由蓝车承担所有责任。
示例六: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和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掉头车应让正常前行车先行。如图所示,蓝车无视规定,掉头时与前行的白车发生刮碰,责任方自然全部落在蓝车身上。
示例七:任何机动车驾驶员都应知道逆向行驶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图所示,蓝车在逆向机动车道上行驶,后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该情况的所有责任由蓝车承担。
示例八:所有机动车驾驶员选择驾驶方向时应提前做好准备,正常情况下在接近路口时已驶入需转向的车道上,并按照箭头指示方向行驶。如图所示,蓝车可能无意错失进入转向车道的机会,或者本身有意在直行道上转弯,最后导致与正常行驶的白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所有责任则由蓝车承担。
示例九:与示例八很类似,如图所示,在直行车道上的蓝车却要右转,与正常行驶的白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所有责任则由蓝车承担。
示例十:机动车道上画有实线的路段是严禁跨越的。如图所示,蓝车违反相关规定跨越实线,试图并入白车车道过程中不慎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结果由蓝车全部承担。
示例十一:在中间为虚线(马路之间没有围栏)的机动车道上掉头,直行方应让掉头方操作完毕后再继续前行。如图所示,蓝车并没有那么做,反而越过对面车道行驶,最后不慎与正在掉头的白车发生了刮碰事故,该情况的全部责任将落在蓝车身上。
示例十二:在双向道路上超车应十分注意,在确保对面车道没有来车后才能进行换道超车。如图所示,蓝车可能是一时疏忽,又或者是性子急躁,在超越前面白车时没有对对面车道进行预判,导致与金色车辆迎面相撞,事故的责任由蓝车全部承担。
示例十三:法律规定机动车严禁跨越双实线。如图所示,白车正在超越金色车辆,蓝车为贪图一时之快,跨越双实线,从白车旁边快速超车,但在驶回原车道时不慎与白车发生刮碰,该情况的所有责任将由蓝车承担。
示例十四:如图所示,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正常情况下有障碍一方白车要让无障碍一方蓝车先行,但有障碍一方白车如已驶入无障碍路段时,无障碍一方蓝车需要让白车完全通过障碍物方可前行,否则发生刮碰的,为蓝车全责。
示例十五:如图所示,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上坡的白车应让下坡的蓝车先行,但若上坡的白车已行至坡道中间而下坡的蓝车未有让行继续下坡时,发生刮碰的,均为蓝车全责。
示例十六:如图所示,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蓝车未让靠山崖的白车先行,若发生刮碰均为蓝车全责。
示例十七:在通过没有任何标识的路口时,若右方道路同时也有车辆驶出,应让其先行。如图所示,正常情况下蓝车需让白车先行,不过蓝车并没有那么做,最后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则都归蓝车所有。
示例十八:在没有任何交通指示的情况下通过路口,相对方向的右转弯车需让左转弯车先行。如图所示,蓝车正在右转,白车正在左转,但蓝车并没有作出让行致使刮碰事故发生,事故责任将由蓝车全部承担。
示例十九:在没有任何交通指示的情况下通过路口,相对方向的左转弯车需让直行车先行。如图所示,蓝车正在左转,白车正在前行,但蓝车并没有作出让行致使刮碰事故发生,事故责任将由蓝车全部承担。
示例二十:在没有任何交通指示的情况下通过路口,处于支路上的车辆需让处于干路上的车辆先行。如图所示,蓝车处于支路上,白车处于干路上,但蓝车并未让白车先行,争先的情况下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结果事故责任全由蓝车承担。
示例二十一:相对车道绿灯同时亮起时,左转弯车需让直行车先行。如图所示,蓝车并未遵守行驶规定,致使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责任由蓝车全部承担。
示例二十二:蓝车直行方向为红灯,不过允许红灯右转,但仍需让被直线放行的车辆先行。如图所示,蓝车并未让被直线放行的白车先走,并且与之发生刮碰事故,该情况下由蓝车承担全部责任。
示例演示五
示例二十三:在环岛范围内行驶的车辆有一定优先权,在其他车道准备进入环区的车辆都必须让意在环区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如图所示,蓝车并未按照规定作出让行,致使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而事故的所有责任将由蓝车承担。
示例二十四:货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例如货物刮碰到旁道的车辆),均由货车承担所有责任。
示例二十五:货车装载货物时存在疏忽,没有固定好货物,致使车辆行进中货物遗洒或飘散,若在该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均由货车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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