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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由忻州市人社局解决了
有拍友反映:
1.差额事业单位孕妇先兆流产,期间如何安排休息?工资如何发放?2.产妇上班后如何安排哺乳时间?(需要具体文件)
忻州市人社局回复:
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10月起执行)均有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每日一句话
人生就像一场马拉松,你的起点高也好,你的提速快也好,但结果比较的是谁能坚持到最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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