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良军,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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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一微信群里,看见了有人讨论女职工哺乳期的相关问题,有人说哺乳假是每天一小时,有的人问哺乳期是多长时间……。可以看出,对于哺乳期、哺乳时间、哺乳假这三个概念,有不少人存在混淆。为此,我们整理了本文,以便准确认识上述三个法律概念。
哺乳期
哺乳期是指产后女性母乳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对于哺乳期,有关法律并没有直接给出具体期限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在劳动法律领域,一致认为哺乳期为一年,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一周岁时止。
可以看出,哺乳期与女职工的产假有时间上的重合,就是产后产假这段期间两者存在重叠。
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喂养婴儿的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却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享受的假期。哺乳假并非全国层面的假期概念,仅在一些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这一假期。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女职工的福利假期,单位可以不批准女职工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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