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门口放置开水,别人家的小孩前来玩耍被烫伤,主人是否要赔偿,法院给说法了。
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沙河镇山桥村泥桥队的一起在自家门口放置开水烫伤别人家小孩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侵权人李某海承担四成责任,赔偿受害人李某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9987.74元。
事情还得从一年前发生的一件事故说起。
发生事故的通道
2017年5月16日下午4时左右,沙河镇山桥村泥桥队村民李某海烧开水给其妻子坐月子洗澡,并将开水放置在自家门外的公共通道中。住在附近的一个年仅3岁多的小孩李某英前来他家门口通道玩耍,不小心掉进水桶里被烫成重伤。李某英受伤后,先后被送到博白县人民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玉林市桂南医院住院治疗。到起诉时止,李某英因伤所受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9969.35元。
对李某英小孩受伤的损失应该如何赔偿,虽然经过各级相关部门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李某海赔偿了3000元给李某英后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李某英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李某海告到法院。
在自家门口放置开水,又不是主动侵害对方,也要赔偿吗?为了宣传法律知识,法院还将该案的庭审现场搬到当事人所在的山桥村委进行,并邀请山桥村干部、各屯队长等近四十人参加旁听。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对本案的说法。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海将开水放置在公共通道中,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但其没有其它保护措施,致使原告李某英摔到开水桶里,被开水烫伤,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没有识别能力,原告的父母亲未在旁监护,亦没有其他成年人在旁代为监护,原告监护人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四成责任,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六成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受伤的小孩
据了解,受害人李某英原来是一个天真活泼的小孩,会说流利的普通话,被开水烫伤后到现在已经一年多时间还不能走路、不能说话,现仍然在玉林市桂南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在这次起诉时曾申请伤残鉴定,但因小孩的治疗过程尚未结束,而且小孩年纪太小,未能进行伤残司法鉴定。原告这次起诉只是要求被告赔偿到起诉时的损失,还不包括后期治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由此看来,这起案件对侵权人来说,还有更麻烦的事情在后头。
来源:博白沙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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