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个婴儿,增加产假
天。”可知,难产的可增加产假
天,但是剖腹产是否属于难产,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操作不一,一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若无规定,作者认为,剖腹产应属于难产,实践中除了顺产以外的其他情况应都属于难产,若医生在出院小结中明确写明“因难产而转剖腹产”的,则应认定为难产,额外给予
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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