滳慧商学松原分院获得中国总裁律师联盟北京总部、北京大学法商课题组、滳慧商学总部联合授牌《中国总裁律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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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带来的
(一)厌学现象
受害者让校园里的暴力现象吓怕了,因此不敢去上学,上课也不敢主动提问题,胆子更小,最后导致辍学。
(二)学习效率下降
学生每天都处于紧张的回避、逃避、躲避状态,学习精力分散,学习效率自然下降。
(三)学校正气受压抑,邪气上升
学生不是在团结的气氛中,比学习、比智慧,而是在霸道的环境中比拳头、比地位,班级风气、学校风气无形中自然偏离了方位,邪气不除,正气难正。
(四)学生人格扭曲
当学生受到无端欺辱时,其他同学由于害怕报复,不敢挺身而出主持公道,正义感被泯灭。周围都是冷漠的眼神,“打去吧,打死偿命,与我何干。”同情心、团结协作精神都一刹那转变为倚强欺弱,人际关系淡漠,相互勾结、利用,一旦被坏人利用,将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五)爆发恶性事故
由于多次受到欺辱,受害者压力很大,等压抑达到不能承受时,就会产生报复心理,宁肯鱼死网破,铤而走险。小者找上更多的人打击对手,大者致人死命。这些事件的发动者,往往都是平时的受害者,由于一时的冲动,闯下了大祸。冲突中,如果双方的社会关系、家庭势力参与进来,将会酿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这些暴力行为,虽然都是些偶然现象,处理不好,其危害性却远不只是学生所受到的屈辱和痛苦。那种“树大自然直”,忽视适时教育的观念,将丧失教育的有效时机。
那么关于校园暴力有哪些相关
法律法规
校园暴力
相关法律条例有哪些?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
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抢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了解更多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条例,请见下文。
(一)校园暴力的行为人责任
1、刑事责任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
过失至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过失至人重伤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等。
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
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抢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
十六周岁
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2、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
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二)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
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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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滳正法律服务所主任
唐凤国
13943877977
成立组建的专业法商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总裁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家、会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法、商界专业人士负责运营,我们精通刑事、行政、民事、商事、劳动、交通、企业法律事务,尤其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股权激励、投资并购、房地产法律事务以及各类商事合同纠纷的诉讼与仲裁和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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