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相识相恋最后步入婚姻殿堂
王某是再婚,与前夫有一个女儿
再婚后,女儿与他们一起生活
婚后李某和王某一直未生育子女
有一天,李某得知王某做了绝育手术
便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
但是王某不同意该要求
李某逐渐接受了该事实
后来两人发生了矛盾
李某以王某拒绝生育
导致自己未育有自己子女为由告至法院
案件回顾
李某与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某与王某生活。
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
后来,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及李某母亲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绝。
李某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现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某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中,李某认为妻子拒绝生育并导致自己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要求其妻子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该请求被法院驳回。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文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23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上述法条中提到的《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五项法条,具体内容如下:
《民法典》
第1079条第三款第五项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件中,王某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某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子女赡养父母的法文规定。
《民法典》
第1067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素材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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