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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高院召开广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及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就公布下面这个案子。
潘先生与陈女士2013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婚后两人常有争执,经常陷入冷战并不间断分居。
2018
年7月15日,
两人闹得正僵,潘先生却欲强行与妻子同房,因妻子拼命反抗未能得逞,但他的粗暴导致妻子的右手、左大腿内侧多处挫伤。
陈女士报警后,潘先生写下保证书,称不会再对妻子动粗(包括打骂、强行发生关系等行为)。
2018
年10月,陈女士提起离婚诉讼,称
潘先生写下保证书之后仍多次想强行同房,她身心俱伤,要求法院准予离婚,并要求潘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潘先生称,他保证不会再有家暴行为,不同意离婚。
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丈夫不顾及妻子的意愿,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这样的行为违法吗?甚至是否涉及犯罪?而夫妻之间遇到这种情况,作为女方又该如何维权?
嘉宾:刘中强律师
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
丈夫不顾及妻子的意愿,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是否违法?
刘中强律师:
这种行为已经违法,
潘先生的行为违法了。因为,潘先生在强行同房的过程当中,采取了暴力手段。而
这类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是应当受到处罚的。
从犯罪角度来看,
因为陈女士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所以,陈先生还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潘先生也
不构成强奸罪。
所以,
潘先生的行为违法,但还达不到犯罪。
潘先生的家庭暴力对陈女士造成了伤害,法院判决潘先生要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我们还不清楚陈女士在治疗过程当中花费了多少治疗费用,但治疗费也是应当赔偿的。
所以,
对陈女士的赔偿应该由两方面构成:一是陈女士实际的治疗费用以及误工护理等费用;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方弘:夫妻之间既然已经是婚姻关系,大家互为夫、互为妻,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要发生夫妻关系,事实上也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都可能会涉嫌违法。
那么违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违反的是什么样的法律规定?
刘中强律师:《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
夫妻之间要互相关爱,和睦相处。
从案例看,潘先生和陈女士相互冷落、有隔阂,还有其它的一些因素导致陈女士不愿意和丈夫同房。
潘先生强行同房违反了《家庭暴力法》里有关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基本原则。
因为,夫妻恩爱在性方面是一个主要体现方式,已经都不恩爱了,有隔阂了,再强行夫妻生活就违反了法律。
《婚姻法》第43条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比如,在强行同房的过程当中,夫妻一方致使对方受到伤害,人格受到污辱等。这都要进行处罚。
关于夫妻同房,除了看夫妻关系是否融洽,有没有矛盾以外,女性还有一个特殊的生理期--
分娩和月经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男性要强行发生性关系,其实就是对妻子的不尊重。如果在强行同房过程中,造成了伤害也要追究责任。
另外,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特别是
女方可能会性冷淡。如果出现这种情形,男方强行要同房发生性关系,这也是不允许的。
这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原则。
所以,
当女方在特殊生理期或是性冷淡的状况下以及夫妻处在矛盾期间、冷淡期,男方是不可以强行进行性关系的。否则,男方应当受到处罚。
方弘: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其实不仅仅指行为上的暴力,其实还包括冷暴力和性行为等方面的暴力。家庭暴力是多种多样的。
刘中强律师:是的。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将性暴力归纳到家庭暴力中是必然的。
不仅捆绑、殴打属于家庭暴力,在性方面,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其实就违背了《家庭暴力法》里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立法原则。
方弘:
如果女方遭受了类似的家庭暴力,她有效的维权途径只能离婚?还有没有其它办法?
刘中强律师:最有效的维权途径就是提前判断男方有没有暴力倾向或者精神变态的情况。如果男方偶尔或者有时候确实是性方面急躁,不一定要离婚。
双方只要沟通清楚,说明理由,婚姻还是可以维持的。如果过分了,出格了,可以投诉妇联,请有关部门进行调和。
如果无法调和,也只能离婚。
但是有一点是必须的,
女方要注意保存证据,尽可能录音。在一些特殊情况,自己受到伤害的,要及时报警,并到医院就诊,收集相关证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离婚是在感情彻底破裂了,男方确实不可救药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做出离婚的选择。特别是双方生育小孩后再涉及离婚,就更需要全面考虑。
方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潘先生强行同房,因陈女士反抗而未遂,对陈女士的身体,特别是精神上造成伤害,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家庭暴力。
潘先生作出保证后仍不思悔改,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序良俗,潘先生应给付陈女士损害赔偿。据此,
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潘先生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即便双方为夫妻,如果男方因为女方不同意而强行发生性关系,且造成恶劣后果,是否会涉嫌强奸罪?
刘中强律师:一般情况下,
《刑法》没有对婚内强奸进行规定。
但在法学界和法学理论界有一种意见,即
有些夫妻分居满两年,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在婚姻关系已经不稳定,离婚的可能性增大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视为严重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参照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定义,有人建议按强奸来处理。
但这只是一个探索,目前没有对婚内强奸立法。
方弘:婚姻还是应该建立在沟通的基础上,大家有任何矛盾,多沟通多交流。强行而为之,无论在任何方面,对于婚姻的维系和经营都会起到一些负面作用。
刘中强律师:
夫妻之间最大的特点就是要尊重!
如果尊重对方,就不可能会发生强行同房的事情。夫妻关系是很微妙的关系,夫妻关系的支撑与性又是离不开的。
所以,夫妻之间需要以尊重为前提,要互相迁就。
方弘: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例,提醒婚姻中尤其是女性朋友,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您不要因为是夫妻关系就不维权,事实上类似行为都是违法的。您可以按照刘中强律师的建议通过上述几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嘉宾:刘中强律师
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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