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解放的道路
郭恩彤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信息管理学院
2019级本科生
一、现代爱情观兴起之际妇女的恋爱问题
(一)“自由”还是“枷锁”?
民初的新文化思潮对于“人”的发现,使得爱情,这一作为人类之独立人格表达的个性,被推到了前所未有的讨论高度上。以至于有人认为“近年来在中国所喧闹着的妇女问题,差不多完全集中于‘恋爱’这一个题目上”。然而,“新式恋爱”的概念初现之时,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维新与复古间的辩论,更是社会中不同派别观念和态度的博弈。
对于民国的多数青年来说,恋爱应当自由是无可否认的真理,而在自由的限度方面,整个社会却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
1923年,北京大学生物系主任谭熙鸿的妻子陈纬君去世,两月后谭即宣布与其妹陈淑君相恋。此时一位在广东的沈姓男子却声称与陈淑君此时已有口头婚约,虽然后来陈发表声明称与沈并无婚约,但当时的舆论界依然对两人口诛笔伐,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声讨。
面对如此这般的形势,谭的好友张竞生著文为谭、陈二人辩护。在文中,他提出了“爱情的四项定则”,即:爱情是有条件的、爱情是可比较的、爱情是可变迁的、以及夫妻之情只是更浓厚、更密切的友情。纯粹站在新道德立场,女子想与谁恋爱便与谁恋爱,想同谁结婚便同谁结婚,中间自然存在选择的过程,在陷入恋爱时是否曾与人有过恋爱、有过婚约、移情别恋、感情破裂都是很正常的事情。
这些观点,有些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基本合理,有些哪怕是放在如今人的视角也觉有其荒唐之处。虽然本书中有提到,新旧观念只是在时间上的区别,新的不一定好,旧的不一定坏,本文也并不在观念正确与否之上展开讨论,但如张竞生所言,新时代的青年一方面接受了恋爱自由的观念,另一方面又放不下旧道德的标准:全社会都在批判陈对沈的背弃,而并不在意两人的自定婚约。
恋爱自由的原则在当时的思想界鼓吹数年,旧时包办婚姻中两人未见面先订婚、结婚后才尝试相处的模式被思想进步的人们否定已久。然而,当自由恋爱思想的大门对社会打开,哪怕是思想进步的青年们面对这一规则也表现出了迷惑、纠结和彷徨:自由恋爱的边界在哪里?在恋爱时已有与他人的婚约是背信弃义吗?自由之选择,如果在同一人恋爱时仰慕于另一人的条件而移情别恋,这是会被社会所允许的吗?人们已经达成共识,恋爱本身需要有一个“谈”和交往的过程,恋爱只有由友情而发生,才是稳固的新式恋爱。然而,对于上文张竞生所提出的“恋爱比较”的观点,人们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些人认为,爱情是神秘莫测、至高无上的东西,完全受当事人的情感和精神所把控,不可名状、无法衡量,这在我看来是独属于那个时代接受新思想洗礼的浪漫主义、进步青年的标志——不愿以条件的优劣决定爱情的转移,不想出于物质上的吸引同他人讲爱情。
恋爱唯心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很能站得住脚,正如现实中没人可以抛弃金钱、地位、相貌等等外在条件,王子与乞丐在恋爱中的博弈本就胜负分明,只看人们愿不愿承认。尽管如此,张竞生的爱情定则也需要引起人们的批判性思考:爱情产生的条件是否真如他所说的刻板且教条化?两人之间的恋爱确实是仅有金钱地位的两相竞争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民国的恋爱法则尚且在建设阶段,许多社会中的思想不过是从一个枷锁跳入另一个枷锁。在如今看来,恋爱唯心的理论与张的爱情定则,两者杂糅取其中,或许会成为更加温和的恋爱公式,但当时不同思想的争论,造成别开生面的“百家争鸣”局面,未必不是了解民国时期社会思想的有趣角度。
(二)自由恋爱的悲剧问题
当自由恋爱在社会思潮中兴起之际,有关于性的讨论也成为避不开的话题。人们认为,如果由于恋爱自由的前提而性交自由,性交的前提就是两人产生了恋爱关系,那么婚姻制度便会形同虚设,不再有从前的神圣意义。在性与爱的关系方面,当时的人们可谓是大开脑洞、大肆设想。有人提出,将恋爱与婚姻相分离,既然结婚是束缚,恋爱是自由,那么就用恋爱将已结婚的男女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夫妇各自可以有各自的爱人,谁也不能干涉谁。还有人提出,婚姻制度就是对妇女的压迫,尤其是一夫一妻制度,它本质上就是通过结婚仪式这一流程,宣布了男人对女人各个方面的独占和私有,所以为了彻底解放妇女,应该废除婚姻制度,“这实在是会令人觉得人类的惰性太深了,这实在是人类不求进步的象征!”
如此这般的性自由、恋爱自由之下,道貌岸然者、浑水摸鱼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长空间。当时,许多新式男女看重肉体结合,轻视婚姻制度,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的现象尤其突出,这显然是对已有家庭的破坏。到了30-40年代,乱世男女生在战乱不休的年代,离合更属寻常,在报上登载同居启事或脱离同居启事的,与层出不穷的结婚广告杂然并陈,甚为大观。此时有一部分人甚至并不是为爱情而性爱,而是为性爱而性爱。当时曾有这样一个故事:一大集会上男女同坐,突然一男子向一女子肩上一拍,说“我们交媾去”,女子恼羞成怒,男子随即说:“你思想落后了”,女子便回嗔作喜,与青年男子携手而去。我们跨过时间的长河,望向彼岸依然不得不感叹当时性观念的开放。我们可以设想,当男女确实平等之时,性在大众心里便是不仅可以取悦男性,也可以取悦女性,届时人们或许回用更开放、更包容的态度对待性爱。但民国时期,且不在意社会中顽固、守旧派的看法和舆论会用怎样伤人的语言施加于当事人,就算是自诩为进步青年的团体们,有时也会不可避免地跳不出传统保守观念的影响。所以私认为,当时所谓开放的性爱、提倡自由的恋爱、同居,甚至婚外恋爱,无疑是对当时仍在逐步解放进步过程中的女性身体、人格、心灵的多重伤害。
事实或许也正是如此。当时自由恋爱的悲剧层出不穷,表面花样翻新而其背后的本质却大同小异。民国初期,恋爱成为一种“时髦的行为”,“稍受新鲜空气之青年男女,皆以为自由恋爱,比较旧式婚姻为善”。本文暂不讨论该观点的对错,只是有些女子未加考察便草率私自与他人订婚,发生肉体关系后却发现他人已早有家室,或是被负心汉始乱终弃,而正如上文所言,这些女性在与他人订立爱情时脑内是新思潮的影响,而在被他人抛弃后却想到了自己的贞操与名节,或是自甘堕落,或是羞愧不止以致自寻短见,造成了令人唏嘘的伤害。
当时的中国,旧的思想被轰然打破,而新的观念、行为方式、社会公认的运作规则却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新的思想体系尚未建筑成功,旧思想已日久湮灭”,当时的中国人一方面憧憬着新的家庭生活,一方面又不能忘怀旧的伦理思想,在这样矛盾的摇摆中,女性便会不可避免被负心人伤害,酿成悲剧。
二、婚后妇女的家庭生活——家务和职业的两难抉择
民国时期的女性在处理事业与家庭的矛盾时,出现了一个突出的现象:女性们,尤其是受到新思想影响鼓舞的女性们,在恋爱和结婚之前坚信自己会在步入婚姻后依然保持初心与独立,不似旧时代女性一样囿于家庭的方寸之间,坚信自我属于自我,不会被任何人干涉或改变。而在同居、结婚生子后,却一改往日的风光,自觉接受传统“男外女内”的角色安排。家务、生计、为孩子喂奶、做饭……一系列的琐碎杂事,消磨了原本属于这些进步女性的意气风发和心性。与一些有钱的妇女可以把孩子送至托儿所,或是聘请保姆相比,更多的普通女性只能选择在工作与家庭中间应接不暇,甚至放弃工作,重新变回传统的妇女。
面对事业与家庭的难题,不同女性在其中选择了不同的解决方式。与为保全家庭而放弃工作的相比,部分女性的选择更加极端。民国时期的很多女性,出于对职业的热爱或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失望,选择过独身生活,甚至还有女子因为害怕婚姻会妨碍她们的事业,而决定实行“同性爱的婚嫁”。
在历史转型中的社会,如何使接受了新思想的女性安心婚嫁,不再用极端的方式拒绝婚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然而,当时的政府非但没有采取恰当的社会保障机制,反而对已婚妇女就业方面加以许多限制,与当时社会期待女人做一名贤妻良母的思想交相呼应,让许多女性不敢结婚。正如茅盾所言:“娜拉并没有成功。中国的‘娜拉型’女性……还不是回进家庭,消沉了后半生?”
三、民国社会的妇女被抛弃之思——新青年与他们的旧式妻子
清末民初,成千上万的中国青年负笈海外,领略欧风美雨的洗礼,成为婚姻自由的感受最深切者之一。然而,这些留学者中的大多数在出国前就已有父母为其定下婚约,更有甚者已有妻子、有孩子。去国外留学的男子,此时却羞于自己被包办的婚姻,对自己没有受过教育的小脚太太甚是嫌弃,转而去寻找洋妻子,或者是同自己一样受到新式教育的知识女性。胡适在北京女子师范学校一次讲演中称:“近来的留学生,吸了一点文明空气,回国后第一件事便是离婚”。
尽管在新时代下,追求自己的幸福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其背后的女性在这场婚姻解放的自由思潮下的命运却不可无视。过去的社会向来以妇女的有无过失作为离婚的条件,封建社会的“七出”,虽然在民国社会已不再作为法律而盛行,其留存下来的精神却依然影响着当时的人。女人在家庭中无所过失便不会被轻易抛弃,这也就代表了当新青年们以“思想”、“学问”等为理由与女人断绝婚姻关系时,会对思想传统的女人们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当徐志摩向张幼仪提出分手时,张所担心的,是害怕“离婚的话,大部分人都会以为是我犯了错,要是别人认为我犯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条,他们都会排挤我”,甚至不惜“以牛马之役,换两餐之食,预祝死之降临”。
有些男青年对糟糠之妻的嫌弃,是源于妻子的知识水平与自己不相配对于此,社会上出现了鼓励丈夫送妻子接受教育的呼声,以期维护家庭的稳定,事实上也有相当的男性选择此方式维系自己与妻子间的感情。但是,也有一部分男性对妻子的嫌弃并不仅仅在于两者的文化水平。性格、眼界、生活习惯……种种以两人缺乏相处基础为前提而发生的矛盾都可以成为男人抛弃女人的理由。他们认为婚姻应以恋爱为基础,包办婚姻不可能产生爱情,自然也不愿与自己的妻子有沟通交流。或是先入为主,或是事实如此,但抛弃妻子的做法,确实为当时许多思想传统的女性造成深重伤害。
生活在新旧交替时期的某些女性们,一直以来接受着“夫为妻纲”的思想洗礼,遵从家庭、遵从丈夫,她们谨记自己的义务,到头来却得了被狠心抛弃的凄苦下场。这些女人作为时代的牺牲者、传统礼教的殉道士,其存在的意义不应只是为新青年们的先进思想买单。弃旧纳新的罪过,固然在道德方面错在男方,但自五四以来,这些现象“早已横溢社会舆论制裁的防堤,绝非纯道德论或正义的批评能够救济于万一”。
四、结语
纵观五四之后,民国时期妇女在婚姻中争取权益的道路崎岖不已。从最开始的关于恋爱与性交自由权益的争斗,到获得了可以自由恋爱的权利,却失去了自己的婚姻与家庭稳定的保障。然而,不管是对女性的自由保障还是伤害,当跨越百年后再望向从前,所有的设想与尝试,都一点一滴汇聚成了中国社会如今的模样。如今我们在婚姻中许多司空见惯的权利和规则,或许都是千千万先辈有识之士不懈争取、女子们用自己的生命作为斗争所换来的。享受今日之权利的同时不忘从前,或许就是我们如今一遍遍重温百年前件件旧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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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非:《旧妻与新夫》,《妇女共鸣》第5卷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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