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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
女子刘某被确诊患上艾滋病,而她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
被抓时,
刘某称自己这么做不是为了报复社会,而是由于患病无法找到工作,被迫卖淫维持生活。
9月4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
涉嫌传播性病罪
案件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2月,被告人刘某被确诊患上艾滋病。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吴某在其出租房内进行性交易。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黄某在其出租房内进行性交易,后被前来检查的融安县公安民警抓获。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
自己患有艾滋病还从事卖淫活动,不是为了报复社会,而是由于患病无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难,被迫卖淫获取收入维持生活,在进行性交易时,自己都要求对方采取安全措施。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传播性病罪会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只是夫妻间、恋爱中、姘居中的性行为、通奸等,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而是属于道德规范中的性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即使以“安全的性方式”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也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来源:南国今报APP、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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