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
广州日报(ID:
guangzhoudaily),综合健康东莞
转载已获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能够迅速阻断传染链、遏制疫情蔓延,是疫情防控、病患救治的重点。
广东省东莞市
部分涉疫病患出现症状后没有第一时间上报情况并前往医院就医,
而是心存侥幸,自行购药、服药
,导致由轻症拖成重症、影响后期治疗,甚至殃及他人,
酿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3月2日,东莞公布了部分确诊病人
自行买药服药
的案例。
自行购药服药,殃及他人
病例91:男,45岁,江西上饶人,常住东莞。系输入性新冠肺炎病例,1月31日,
病例出现发热,自行服药未就医
,2月4日出现咳嗽症状。2月11日、12日、13日、14日4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2月16日晚再次采集标本,2月17日核酸检测阳性,被诊断为确诊病例。现在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期间隐瞒病情与人密切接触造成他人感染
,该案例被沙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病例49、50、51(病例51已出院):系一家三口。病例49(父亲)42岁,病例50(母亲)40岁,病例51(儿子)16岁,均为江西南昌人,常住东莞石碣镇。1月19日病例一家自驾前往江西南昌;1月20日-27日,与病例49从武汉返乡过年的哥哥一家团聚;1月28日,一家人自驾返莞。1月30日病例49、50步行前往附近药店买药;2月1日,病例49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
自行服药后暂时缓解但后来病情加重。
2月3日,病例50、病例51也出现发热症状。
三人被接入院隔离治疗,后转入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自行购药服药,延误病情
病例69:男,57岁,湖南邵阳人,常住东莞大岭山镇。系确诊病例亲属,有密切接触史。1月31日晚,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
遂前往药店购买药物
服用后无缓解。2月4日入院隔离治疗,后转入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其妹夫2月11日发病。
病例45(已出院)、46(已出院):两人为母女关系。母亲59岁,女儿33岁,辽宁大连人,常住东莞虎门镇。1月19日晚,自驾前往南沙码头乘坐某邮轮旅行,1月24日自驾返回虎门。1月24日,病例45(母亲)出现发热、肌肉酸痛等症状,
自行服药后无明显好转
;1月26日,病例46(女儿)出现咳嗽症状。2月2日,两人入院隔离治疗后转入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病例13(已出院)、14(已出院):两例病例为夫妻关系,丈夫44岁,妻子41岁,均为湖北孝感人,常住东莞大岭山镇。1月17日,两人自驾回回湖北孝感老家过年,1月26日返莞。丈夫1月23日出现发热症状,
自行服药后暂时缓解但后来病情加重
,1月26日凌晨入院隔离治疗;
妻子1月26日出现发热症状
,1月27日入院隔离治疗。后两人均转入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病例6(已出院):男性,30岁,湖北武汉人,常驻东莞高埗镇。患者1月12日回武汉,1月22日晚返莞,1月23日出现无明显诱因出现咳嗽症状,1月24日13时,
患者在家附近的药店购买咳嗽药自行服用后症状无明显改善
入院隔离治疗后转入定点收治医院。
3月1日晚上,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第15号)公告,重申零售药店实行退热、止咳类药品销售登记报告制度。
在药店购买治疗发烧、干咳等药物,却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干扰、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检举破坏、扰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为杭州一线战疫者
点赞竖个大拇指!
和八妹一起戳下图
↓↓↓
点击“在看”转发提醒!
别再发生类似的事了!
版权申明: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或网友自行上传,如果有侵权行为请联系站长及时删除。
最新评论
03-07
03-07
03-07
03-07
03-07
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