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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唐某因颈椎病在被告x县x中医诊所针灸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出现四肢无力等症状,后经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病情的严重程度和风险认识不足,在治疗过程中引导原告进行颈部过伸运动,导致原告病情加重,被告存在过错。医方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酌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赔偿16810.53元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
颈椎病,针灸,脊髓损伤,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一.基本案情
自2018年9月24日,原告唐某因颈椎病在被告x县x中医诊所针灸治疗,2018年9月30日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出现四肢无力等症状,后在被告处继续治疗一周无明显改善,于2018年10月1日在x县人民医院CT检查为颈椎退行性改变,该检查结果与原告2018年8月15日在x人民医院拍片检查结果一致。2018年10月13日原告又在x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中建议注意休息,三个月加强护理。
二.医方观点
原告诉称部分不是事实,原告因颈椎病到被告处治疗,被告采取扎针疗法为其治疗,在第四次治疗过程中,原告称头晕,后原告在x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在x市中医院做MR检查,其颈椎序列整齐,未见脱位,椎体骨折完整,未断裂,原告系压迫脊髓型颈椎病,转头、昂头或睡觉肢体不协调都会引起疼痛,四肢麻木或瘫痪,因此原告病情加重与其自身疾病有关。
x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明确原告当前状况与自身疾病有关,依据侵权法及安徽省高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承担比例在10%至40%之间,结合本案事实被告应承担1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病案资料不全,要求赔偿项目标准过高,没有依据。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三.患方观点
原告因轻微的颈部不适在被告处治疗,被告负责人刘某某在治疗过程中将原告头部用力向后压迫,使原告颈部进行过伸动作,导致原告当时瘫痪昏迷,随后原告在被告处继续治疗一周,病情未见好转。原告的损失未获得赔偿,故依法起诉。
四.鉴定意见
2019年2月26日x县卫计委委托x市医学会对原告唐某的病情与被告x诊所的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9年4月15日x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原告自身有较重的颈椎病,由于被告对原告病情的严重程度和风险认识不足,在治疗过程中引导原告进行颈部过伸运动,导致原告病情加重,被告存在过错,原告当前状况主要与自身疾病有关。结论性意见为:医方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因颈椎病在被告处针灸治疗,在被告处接受针灸治疗期间,病情加重,原告转至其他医院治疗。原、被告之间医疗纠纷经x市医学会鉴定,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真实性、科学性。原告虽申请重新鉴定,但因其自身因素导致无法鉴定,故应以x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原、被告双方责任的依据,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中医诊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各项损失1681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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