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刑罚学视角:“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学思考 一个新刑罚学视角:“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学思考一个新刑罚学视角:“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学思考

一个新刑罚学视角:“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学思考

近日,一则“

14岁

少女遭老人

性侵怀孕”的新闻爆出。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热议话题,

性侵儿童不但挑战人伦道德的底线,也触犯法律规定的红线。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也

属最遭忌恨的犯罪类型,遭受憎恶的程度可能仅仅排在恐怖犯罪之后。

儿童性侵害问题存在于世界各国,19个国家的系列研究表明,女童中性侵害发生率为7%-34%。而在防范儿童遭性侵、处罚性侵儿童罪犯方面,每个国家的方式方法各不相同。

本期推送专题文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及风险治理”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1994年一名新泽西州7岁的小女孩梅根·康卡(MeganKanka)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有两次前科的性犯罪分子绑架、奸杀。小梅根事件震惊了整个美国,人们在为现有法律存在漏洞抱恨不已的同时,掀起了大规模修改法律的运动,在全国范围展开演讲和游说活动。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以受害者梅根名字命名的联邦“梅根法案”(Megan'sLaw)。

无独有偶,在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发生的3岁女童遭受性侵案,高雄法院审理后认为无罪,令家长惊恐不已,引燃社会声讨浪潮,有近30万人联署发起“白玫瑰运动”,上万人手持白玫瑰走上街头,抗议法官轻纵罪犯,认为法官是完全不食人间烟火的“恐龙”,要求严惩罪犯并进行司法改革,推动台湾版的梅根法案出台。目前,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梅根法案”影响所及,除美国外,英国、法国、南非、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9个国家和地区陆续都制定了类似的性犯罪加害人登记制度。

我国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亦不容乐观。近年从海南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到江西瑞昌教师性侵多名女生事件,从浙江上虞少女遭继父强奸怀孕到云南大关官员奸淫女童案,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受性侵的丑闻让公众感到震惊和愤怒。据某知名网站总裁张向东2012年提供的数据,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这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相当严峻。面对此严峻形势,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显示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急迫性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成为风险中的风险

风险是对未来损害可能性的积极算计。现代社会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的同时,也加重了个人选择的责任,有所得必有所失。现在社会的一切皆有可能,即使缜密算计后的风险依然如影随形。或者说,风险就是决定的可能后果!因此,吉登斯把后现代社会描绘成一个脱离我们掌控的“迷失的世界”,存在我们未知的风险,直到我们撞到它为止。积极和反思性地算计未来风险是后现代的特征。随着社会越来越想要不惜一切代价避免风险,“风险的逻辑”无远弗届,已伸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犯罪已然成为一种风险,预测、评估、预防和管理风险成为刑事政策的热点,以至于休斯教授总结道:现代社会正在呈现出远离犯罪的矫治模式而倾向犯罪的风险管理模式。犯罪不再被认为是什么异常的社会现象,正转变为像空气污染、交通事故一样的日常风险。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现代社会“危险中的危险”

在众多犯罪中,最能引起民众歇斯底里讨伐的,当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它被单独提出来作为危险中的危险加以防范。美国1976年报告的性侵儿童案件只有6000件,而到了1992年则飙升到500000件,这使得大众觉得性侵儿童犯罪已蔓草难除,是棘手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萨瑟兰(Sutherland)认为,虽然“对于强奸犯罪,人们深恶痛绝,但我们仍然认为这些人属于正常人;而对婴儿或是未成年人的性攻击,这种行为是如此难以理解……只能是一个恶魔、疯子的行为”。它完全僭越了基本的道德底线,触犯了社会最深的禁忌。

性侵害造成的极端后果以及受害者是极其弱小的儿童的情形,把大众对犯罪的恐惧和愤怒推向极致。一系列血淋淋的性侵儿童谋杀案在人群中产生了人人自危的“道德恐慌”,其中每个人都看到了自己面对犯罪时极其的弱小和无力,这些弱小的、受到残害的儿童仿佛就是自己的缩影。同时,把枪口对准这些“儿童猥亵者、绑架者”,纾解了大众对犯罪和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为释放这些压力寻找到一个发泄口,似乎这些性侵儿童罪犯被标识和控制了。“危险就会解除,未来就会明朗。”这是大众脆弱心理在面对未来不确定性和焦虑时普遍的心理防卫和暗示。这种心理防卫和隐喻,不仅使表达性刑罚和民粹主义刑罚畅行,更使性侵儿童者沦为我们时代的最危险的敌人之一。像德国刑法学教授乔布斯(GüntherJakobs)所说的:“……例如像性犯罪惯犯……他们是敌人……不能只是惩罚,对他们根本来说就是战争,祛除,如果还不是完全消灭的话”。英国世界消息报的执行总编StuartKuttner曾宣称:每一个英国人家居不超过一英里的地方就会有一个儿童性犯罪者。这则令人震惊的消息一经传出便如莽石投潭,激起民众动用私刑的热潮。当有恋童癖现身普利茅斯,民众自发组织起来,在怀疑是恋童癖者的住室外进行抗议,在墙上涂抹标语,发出威胁并通过破坏财产的形式进行恐吓。而这直接的后果是一个已知的恋童癖失踪,另两名被怀疑者自杀。

(二)为什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会沦为我们时代的“敌人

1.作为政治措置的刑罚需要创造社会公敌。

福柯(Foucault)认为刑罚不仅仅是刑罚,刑罚应该被理解成一种“政治措置”,它镶嵌在各种复杂的权力关系之间。随着冷战结束,外部的敌人不再,政治需要制造“内部的敌人”。使这些人成为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失业率攀升,犯罪率逐年上升,治安恶化,人们对未来失去信心,惴惴不安,沮丧和迷乱的“替罪羔羊”。“替罪羔羊”本身是由权力和知识所型构的话语创造的。福柯认为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也就不会有任何知识。把知识和权力扭结在一起的是话语,话语不仅表达思想,更重要的是具有建构生活事实的力量。监狱和刑事司法机构通过散布与性犯罪、恋童癖有关的话语,使大众产生敌视与恐慌,藉由创造出这样的社会公敌,监狱和刑事司法机构不但免除了马丁森(Martinson)批评的监狱矫治里“什么也不起作用”的诟病,而且创造出“监狱起作用的”的社会需求,借力打力,把批评的矛头巧妙地转向性犯罪人,使四面楚歌的监狱制度暗渡陈仓,起死回生,为自己创造了为抵御犯罪而存在的理由。这就是西蒙(Simon)宣称的通过犯罪的治理,是一种巧妙的权力装置。

2.固守传统性伦理道德所必须。

正如福柯所注意到的,权力的形式亦是“权力-知识”的形式。刑罚如何正当化自己的行动,如何概念化自己面临的挑战,如何问题化自己的行动目标,以及规定刑罚适当的目的和方法——所有这些,权力的理念面均需要考虑。权力为获得尊严,需殚精竭虑,经历痛苦的嬗变。许多年来,政治家、媒体的鼓吹附加大众的唱和,一直在不断地打造着关于性侵儿童犯罪是“变态”的话语,所为何故?正是为了压制性欲望的泛滥,为现代社会变动不居的自我正身寻找到一块坚实的锚地。

我们知道身体作为性欲望主体,是人心灵最深处的真实,不易改变,只能通过教化而得以正常化。然而,随着人的自由空间的不断拓展,新的亲密感和欲望会潜滋暗长,从而对正统的性欲望构成威胁。在性欲望的变态与正常之间的流动性,反映出现代生活的变化无常。而恋童癖却一脚踏进了“儿童应该与性绝缘”的禁区,权力为这种“变态”的欲望设置了一个不可治愈的话语,正是为了保全正常欲望的正统免受挑战。通过把恋童癖塑造成为“变态的、非我族类的、人妖,性魔”——一个正常的性欲望之外的最叵测、最危险的“他者”加以压抑、排斥。在后资本主义自我身份漂浮不定的版图里,才能为社会的道德基础找到一块坚实的根据地,重塑社会的价值和良心。就如褒曼(Bauman)所指出的:“与我们不一样并不是他们(性侵儿童犯罪人)最引起恐惧和仇视的原因,问题是他们变态得还不够,太容易混入我们当中而无法识别。需要使用非常手段,毫不含混和准确无误地在照妖镜之下让他们显出原形。然后摧毁他们,才有可能消除潜藏在我们中间的污染源”,从而重新创建一个有序的世界,其中大家都知道“我们”是谁,“他们(恋童癖)”是谁,大家的身份才不至于混淆.

3.性侵未成年人的污名化。

通过权力之手对儿童性侵者的妖魔化,“恋童癖”成了民众口诛笔伐的焦点,占领着新闻的头版头条。如此,在公众话语中他们都成了清一色的色狼,是坏人中的坏人,具有心理变态、难以控制性欲望,有极度再犯的危险。他们被塑造成在校园附近的暗夜中徘徊、穿着肮脏的雨衣的、以儿童的性为掠食对象的、伺机下手、老而丑陋的隐秘凶手。这就像科恩(Cohen)所形容的:“这些人是狼人的最佳人选。”一个57岁的囚犯抱怨说:“人们喜欢通过报纸/新闻来阅读我们的故事……恋童癖,他们这样称呼我们……正是媒体的贬辱使我们过着令人唾弃的生活……”。在经年的污名化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成了我们社会中最为人所不齿和憎恨的犯行,被冠以“他现代美国社会的祸害”,“当今社会的怪兽,掀起一浪高过一浪的社会怨潮”,“和其他任何的犯罪相较,都不曾遭受如此的嫉恨。”一位教会领袖陈述他决定从教区驱逐一名性犯罪人时指出:“接受一个前谋杀犯可能会更容易些。”像2000年英国发生的萨拉·佩茵案(SarahPayne),激起了媒体和公众强烈反应。世界新闻报发起了“耻辱柱上的名字”运动,呼吁让有性侵嫌疑的家伙和恋童癖滚蛋。要在报纸上公布110000名被证明是性犯罪者的信息,直到英国所有的恋童癖都被钉在耻辱柱上为止。这一切反映出来的正是人们面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心惊慌,为固守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不遗余力,通过驱逐、打压、污名等手段,来保卫内心深处的伦理家园.

(三)性侵儿童犯罪遭仇视的动机理论分析

根据匹克特(JUSTINT.PICKETT)的分析,整个社会对于性犯罪的控制采取了报应刑的态度背后折射出三种动机理论模式。

1.受害人导向模式。

因为性犯罪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他们的受害经历会对他们产生挥之不去的伤害。几十年来,随着大众媒体的不断鼓吹、政治人物在竞选中的持续倡导,以及被害者权利运动的勃兴,营造出了这样的氛围:社会需要保护弱者。大众对性犯罪越来越反感,越来越不同情犯罪者,越来越支持对其采用报应刑

2.性犯罪者的刻板印象模型。

将性犯罪者视为妖魔化的“他者”——邪恶的陌生人,以脆弱者为侵害对象,毫无悔过之心,且最终无法救赎——换来的是大众要求严惩不贷的呼声。嘎兰德(Garland)认为大众对性犯罪者的刻板印象是:“危险,潜伏、无法触及——无法救赎,蛰伏在我们周围,它的真实面目我们却视而不见。”所以,一旦揪住它的狐狸尾巴:“他就必须被标示出来,要么被隔离起来,要么持续地监控才行”

3.风险管理模式。

随着媒体对性侵犯罪的不断报道,使社会大众产生一种性犯罪率不断攀升,而我们却无能为力的焦虑感。像Sampson观察到的大众媒体给普通民众这样的错觉:“性犯罪在暴涨,妇女和儿童处在不断的威胁之中”。正是人们恐惧的持续发酵,助长了对性犯罪的严密控制之风。上述三种模式是相互补充而非纯粹竞争式地用来解释时下流行的对性犯罪的报复惩罚倾向。尤其是,反映出流行的报复惩罚主义背后的两大动机:一是罪有应得,出于对性犯罪得到的愤怒,他们不但给受害者带来痛苦,而且僭越了社会道德底线;二是出于威慑和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出于功利主义的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考虑。其中受害人导向模式,建立在罪有应得的考量之上,显示以脆弱的弱势群体为牺牲品,性犯罪者所激起的道德愤慨,是其被社会所仇视的关键因素。而风险管理模式则出于功利性的动机,希望通过严刑峻法,威吓未来的犯罪者,以管理性犯罪对社会可能的威胁。性犯罪者的刻板印象模型包含了以上两种动机,性犯罪人的种种无可救药和道德迷失,既激起大众的道德愤慨,又被认为需要规制和剥夺其犯罪能力。

二、新刑罚学视野中性侵未成年人的风险治理

新刑罚学首先通过精算风险评估工具对性犯罪人进行分类,一旦被划归不同的风险人群,依据风险高低,进行相对应的警务、监视和安全防范对待,或者说这是一种分类控制的技术。这导致将整个社会当成一个福柯宣称的监狱群岛或者监禁的连续体,即对高风险的人群采取排除性的策略将其“剔除人们的视野”——即排除到监狱里雪藏起来——尽管仍是暂时的,但至少从社会表面看起来显著地减少了犯罪。另一方面,对归类为低风险的罪犯采用包容性策略,采取以社区为基础之制裁措施,即大量使用社区刑作为低成本的监控机制,同时,不失时机地利用科技手段对可能滋生犯罪或偏差行为的空间、行为与个人进行严密监控、管理,以期控制性犯罪于未萌。

(一)风险评估

精算风险评估工具是辨别性罪犯风险性的首选的方法,广泛用用于审判加刑、矫正机构监禁,未决羁押,以及社区公告的考量。在法官决定对性罪犯进行制裁时,关键考虑的因素是其再犯的可能性和风险。运用精算评估工具可获得准确和客观的再犯风险指标

专门研发的性犯罪人风险评估工具有很多,像性罪再犯快速风险评估(TheRapidRiskAssessmentforSexOffenseRecidivism,简称RRASOR)、弗吉尼亚风险分类表(theriskclassificationinstrumentdevelopedbytheVirginiaSentencingCommission)、明尼苏达州性犯罪筛选工具(theMinnesotaSexOffenderScreeningTool简称MnSOST)及其修订版(MnSORT-R),以及99静态评估表(Static-99)等。以弗吉尼亚州量刑委员会(VirginiaSentencingCommission)的弗吉尼亚风险分类表为例,弗吉尼亚州量刑委员会开发出风险分类工具以预测再犯风险,这一工具的开发是通过长时间段的、对600名性犯罪人的跟踪分析的研究得出的结论。这些样本跟踪观察的时间间隔有5~8年。通过样本分析,委员会确定了9项预测指标:犯罪年龄、以前因个人/性原因被捕情况、和被害人的关系及被害人的年龄、就业情况、犯罪地点、之前的囚禁情况、受教育水平,以及性犯罪的性质。每一个风险指标有不同的分值,分值是根据该因素在整个再犯中的预测力来给定的。例如,被逮捕时35岁,比起35~45岁,或者46岁以上的人而言,再犯可能性更大,因此给的分值也越大。像上面所讨论的,弗吉尼亚风险评估工具是建立在广泛的再犯指标和再犯风险的关系分析之上。在再犯风险的基础上,人群被分成4类。犯罪人总分值在18~27之间的再犯率低,只有17%。总分值超过27者,再犯风险明显增加:分值在28~33之间的再犯率为41%;34~38再犯率为66%;39~43再犯率为83%。而且,分值越高就越容易因再犯重罪而被捕,也越容易提前犯案。

风险归类分值被量刑委员会用来作为判刑指导,依据犯罪人性格和犯罪当时状况,委员会建立了和性犯罪人再犯挂钩的风险分类标准,以此建议量刑的最高值。分值低于27的量刑不变。在风险级别3的在最高量刑幅度上再加50%,风险级别2的加100%,风险级别1的加300%。

(二)对高风险性侵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排除性的策新

刑罚学里监狱的目标发生了改变,像选择性监禁,在判刑时刑期的长短不再取决于犯罪的性质而是风险的高低,监禁给社会的承诺就是:“它可以把罪犯囚禁一段时间,可以阻止这段时间把他流放在社会上可能发生的犯罪机会。”选择性监禁意在:“确认高风险的罪犯并尽量维持长时间的监禁,同时对低风险的罪犯尽量少用人身监禁或者用监视做替代。”因此,现在监狱的目标和形式已和过去大相径庭:“它们包括简易、没有服务设施的监禁中心;各种各样的电子监控设施使对犯人的监禁不需要围墙;新的统计技术用于评估风险。这些措施不是为了使犯人更生,重回社会,再培训,提供工作机会或者其他使犯罪人更生的手段。它来得更直接:依据风险评估进行不同的监禁。”尤其是对于风险评估为严重罪行者如再犯、侵害多名儿童者,以及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人如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父母、教师等,可能遭致更严厉的刑罚,也即会对其大幅提升闭锁式监禁机构之权能

1.对性犯罪加重处罚。

在美国,性侵未成年人会受到极重的处罚。相比起来我国的处罚则轻得多。2013年引人注目的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一审只获刑5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也仅改判为8年有期徒刑。这和美国比起来,处刑的力度简直有天壤之别。美国对类似云南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会处很重的刑罚。以佛罗里达州为例,在2005年,9岁女孩杰西卡被奸杀后,佛罗里达州制定杰西卡法案“Jessica'slaw”,要求对性侵对象为未满14周岁者,最少判处25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终身不得假释。目前,美国至少有42个州已经制定了类似的杰西卡法案,像亚利桑那州对于那些针对12岁及以下的儿童实施性侵或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处以终生监禁,其他类型的针对儿童性犯罪则处以20~30年监禁。

2.服更长的刑期。

据美国学者统计,在1980~2000年的20年间,因性犯罪而入监的人数猛增。自1980年以来,每年因性犯罪而入监的人数增加7.6%。事实上,因性犯罪而入监的比例超越了其他犯罪,性犯罪更可能被判入狱服刑而不是社区处遇。2000年,美国各州法院被判刑的性犯罪人中84%被关进监狱,最少服刑87个月。[28]另外,和非性犯罪相较,性罪犯要服满他们的大部分刑期。平均而言,性犯罪重犯要服够64%的刑期,大约在牢房关押69个月,而暴力重罪犯只需服够刑期的62%,大约在牢房关押56个月即可。[29]这也反映在囚犯人口中老年性犯罪人增加迅速上。以英国为例,从1994~2004年,60岁及其以上的男囚犯在这十多年间人数以超过原来三倍的速度增长,使他们成为英国监狱人口增长最快的部分,这种异乎寻常的暴涨缘于公众对性犯罪的深深担忧,由此导致政府政策和立法的转变。尽管严打犯罪也针对其他类型的犯罪诸如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但是对性犯罪的严打却是造成50岁以上监禁人口增长的主要原因。这就如克罗雷和斯巴克所解释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监狱中老年犯增加)似乎是警察和检察官特别愿意起诉和逮捕性犯罪人。

3.小结。

针对高风险的性犯罪人,通过剥夺其再犯能力这一手段,目的不是要改变犯罪人,而是进行风险的再分配——把散布在社会上的风险转移并仓储到监狱。因此,监狱是一个筛选机构,一个通过选择性监禁把高风险者拘禁其中的风险管理技术。新刑罚学骨子里不是要解决社会的犯罪问题,只想对犯罪的风险加以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逐渐成为犯罪控制的策略主轴,监狱不再被当成是一个矫治个别犯罪者的场域,而是被用来隔离危险罪犯

(三)性侵害人的社区处遇

性侵害人的社区处遇,即是对性侵害加害人于回归社区时所施行监督及辅导处遇,其目的在于预防加害人的再犯罪,以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及社会大众之秩序,并基于风险管理的概念,对于评估有再犯危险者,依危险等级,施以身心治疗及辅导教育,监督其行为,整合相关资源,并建立内控及外控机制,以防止其再为不法行为。[32]社区的处遇措施实际是对监狱风险管理性犯罪人的延伸,也是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级别可分成高中低3种,最高级别的风险再犯可能性高,而低级别风险再犯风险低。被划归高级别风险的后果是严重的,除了被注册成性罪犯进行社区公告、住居限制、GPS监控,还可能被处以民事监禁。[33]一般而言,对于已服满刑期、出狱后再犯风险极高而又不能继续在监狱里矫治者,应令其进入相当处所接受强制治疗,直至再犯风险显著降低为止。此外,可执行的处遇措施还有密集访视、测谎、宵禁、限制住居、GPS监控等方式。

登记与公告制度。如何安顿监狱释放的性罪犯,可以从风险和安全的相互关系上考虑,依据EricsonandHaggerty(1997)提出的“知识-风险-安全”模式,对于性罪犯的登记,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掌握性罪犯的行踪并管理这些风险来增加大众的安全感。美国关于性犯罪的政策多为外国所仿效,其中登记和公告制度影响最广。其主要目的在于藉由社会监督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倡导登记和公告制度最有名的当属梅根法案。该法之基本内容为要求执法机关公开儿童性犯罪者的档案和住处情况,并按危险程度分级,并通告学校、社区和邻里。“性罪犯登记与公告法”(SexOffenderRegistrationandNotificationAct,简称SORNA)是梅根法案的升级版,作为2006年联邦颁行的亚当·沃什法案(AdamWalshChildProtectionandSafetyActof2006)的一部分,依照犯罪之种类将性犯罪分成3个等级,再依照3个等级来决定性罪犯应登记之时间长短以及性罪犯资讯应更新之频率。一级之性罪犯负有登记义务为15年,二级为25年,三级为终身。一级之性罪犯每年亲自到执法机关更新一次登记资料,二级和三级则为每半年即六个月更新一次。违反登记规定者,可处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强制治疗。最近的研究表明,未完成治疗可能是一个性犯罪人可能再犯的有效预测指标。例如,在加拿大Clearwater治疗项目中,13%没有完成治疗的性犯罪人再犯率高出完成治疗者的50%。没有完成治疗的恋童癖者再犯率更高出完成治疗者的2倍。因此,治疗师对于这些难伺候的性犯罪人应该加大投入,展现更高的管理领导能力才行。目前发达国家针对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已经普遍施以强制的身心治疗及辅导教育,以进行行为矫治、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及重新建立其认知模式、并减少其犯罪的机会,因此除了接受刑罚的制裁外,还必须施以强制治疗。而目前公认最好之心理治疗方法仍是再犯预防取向之认知行为疗法

3.限制住居。最近几年,性侵法试图通过限制住居的方式来减少再犯的风险。法律规定性侵害加害人不可居住或活动于学校、公园、托育中心、公共车站或被害人居住的区域的500到2000英尺之内。这可能使性侵者释放后在找工作和住所时遇到极大困难。[36]住居限制是现代社会的流放惩罚,不仅将性犯罪人驱逐到荒郊野外,同时其会因脱离家庭、邻里和社区的支持而导致情感的失落。从这个角度来看,流放或许是另类的监禁。

4.先发式犯罪预防策略。自从贝克以及吉登斯提出现代性具有“风险社会”的特点以来,新刑罚学应运而生,刑事司法越来越依赖技术来锁定。我们认为的所谓危险行为呈现出了风险管理的特色,福柯倡言的全景监视监狱模式得到了进一步扩展。例如,美国的杰西卡法案对性侵未满14岁未成年人者,除处以25年至终身监禁外,一旦因各种原因重回社区就要佩戴GPS全球定位系统,以之来监控其行踪,并运用宵禁、密集监护、在家监禁等措施,以达到预防再犯、保护被害人及社会大众安全的目的。我国台湾地区针对性侵者的GPS监控情况显示,从2008年7月到2009年12月的18个月期间性侵者因改善而使得结案率从87%增加到94%.换言之,性侵者在新制下较不会犯下新案,只有约0.3%之性侵者在这段时间内犯下新性侵害。这一数字表明,GPS监控措施确实可以大幅减少再犯率。

5.小结。

新刑罚学的确给犯罪治理带来一股新风,如果说对社会而言,犯罪的个人带来的是危险的话,那么犯罪人群带来的则是风险。新刑罚学对社会的治理基点是:用风险代替危险,或者说,从把个人作为社会控制的基点并对其进行矫治(甚至惩罚)转移到如今的依风险进行分类,通过改变引起犯罪的因素来矫治犯罪人已经被精算风险分配实践所取代。对此,从个人(危险)-群体(风险)治理思路的转变,柯恩(StanleyCohen)(1985)给出了解释:“所有我在此讨论的社区控制形式都是针对个人越轨行为的惩罚或者矫治。但对于许多富有远见的理论家和观察者而言,个人干预矫治的时代已渐行渐远。管理人口、人群和环境已成为新的战略重心——不再是社区控制,而是控制社区。随着技术和资源流动的转向,尤其是目标硬化,致力于监视、预防和控制,不是追踪判定罪犯,而是针对特定的人和场所的预防性监视。”

三、新刑罚学的反思

(一)新刑罚学并不独占风水

新刑罚学自横空出世以来也饱受争议。许多学者指出,现代刑罚政策与实践并没有像精密司法夸张的那样从根本上发生改变。不像FeeleyandSimon鼓吹的“无情的风险逻辑(inexorablelogicofrisk)”独占尽刑罚理论与实践的风水。欧·梅勒(O'Malley)更是坚持认为权力技术不可能和编排它的“现实政治安排”脱钩:“在预防犯罪中的监狱和精算技术的历史……不能仅仅理解成一个更有效的权力技术一下子就占据上风,而是在妥协和摇曳颠簸中践行着政治安排,结果结晶成适合的技巧。这种‘摇曳颠簸’反映在对风险的各种回应和机构实践中,徘徊在是风险的逻辑形塑了机构的实践还是它本身被已有的机构组织和日常的运作所塑造和调适之间。”[40]在犯罪控制中的这种矛盾和断裂,可以用建基于新保守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关系政治进行更好的解释。向性犯罪人宣战提醒我们,在控制性犯罪偏差人群时,现代刑罚采取的是国家和市民合力的综合战略:既有国家机构监禁的正式惩罚,也有市民对其的孤立隔离的非正式的惩罚;既有专家的冷冰冰的评估、决定,也有社会人群通过表达理性的情绪宣泄;既有个性化的矫治,也有精算司法针对人群的风险管理。

(二)就性侵儿童犯罪而言,新刑罚学建立在认知偏差

性侵儿童犯罪方面的立法往往是由令人发指的儿童性侵案引发,像Megan'sLaw、Jessica'slaw等。这就造成民众的刻板印象,认为性侵儿童犯罪人都是像Hendricks一样死不改悔,无法救赎的、清一色的色狼。而实际上,每天发生的性侵案中,仅仅有一部分报案。而在这些报案中,仅仅有一部分被受理,且最终被起诉;在这些起诉案中,仅仅一部分被判刑,而且许多还是被处以缓刑而不是关入监狱。关入监狱者最后被科处民事监禁者更是凤毛麟角,像Hendricks这样的罪犯更是少之又少,而如果我们将其他当成整个性侵犯罪人的集体群像,岂不是误鹿为马?因此,我们有必要纠正对性侵儿童犯罪的图景描画

1.性侵未成年人中大多数是家庭成员而非陌生人。研究显示,只有8%~10%的性侵犯是陌生人,40%是儿童所认识者,而高达47%的性侵犯为儿童的家庭成员。儿童性侵者分为三类:家庭成员、,熟人和陌生人。绝大多数的性侵是由家庭成员所为,性侵受害人越小,侵害人越可能是家庭成员或者熟人。性侵12周岁以下儿童者有90%以上是家庭成员或者熟人。性侵6岁以下儿童者只有3%为陌生人,性侵6~11岁以下儿童者有5%为陌生人.

2.青少年占到性侵儿童犯罪很大的一部分。全美范围的研究结论显示,18岁以下青少年实施的性侵犯罪占到了23%,有16%的性侵犯年龄在12岁以下。青少年性侵犯罪高潮年龄在14岁。性侵6岁以下儿童的犯罪有40%是由青少年实施的,性侵6~11岁儿童的犯罪有39%是由青少年实施的。可见,很大一部分性侵儿童犯罪是由青少年实施的。

(三)建立在对性侵儿童犯罪认识偏差之上的政策偏差

忽略了对受害者需求的关注,不利于保护社会。随着多年对性侵儿童犯罪人的妖魔化,性侵儿童犯罪人成了媒体曝光、民众愤怒和政治人物竞选口号“gettougheronsexcrimes”打击的稻草人。受这种众声喧哗的民粹主义刑罚观的影响,我们把过多的资源投注到高危险、以陌生人为主体的性犯罪惯犯身上。而对占到80%以上、家庭成员的性侵害却少有关注。我们把过多的政治和财政资源投放到过小的目标上,而忽略了真正的问题所在。我们一方面大声斥责性侵害犯罪人,另一方面对如何救助性侵受害者却在喧嚣声中湮没无闻。这难道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2.对青少年性犯罪人应该区别对待。美国大多数州的色狼法都涵盖青少年性犯罪人。亚当·沃什法案更要求14岁以上的性犯罪人也必须登记和公告,许多州对于青少年登记与公告没有任何限制,等同于成年性犯罪人。例如2007年16岁的少女A·H因为给自己的男友发裸照而遭到佛罗里达州法院的起诉,她和17岁的男朋友同时遭到起诉,罪名是传播儿童色情。因为他们触犯了佛罗里达州的儿童色情法(stateChildPornographyLaws),一旦罪名成立,A·H可能面临长时间的牢狱之灾,而且要注册成性犯罪者,直到她70岁。这种刑罚不仅不利于青少年保护,还可能毁了他们的一生.

新刑罚学注意到改变人是困难的,因此个体矫治被边缘化,取而代之的是对容易发生犯罪的地方及目标“进行硬化”。被认为有犯罪风险的人被盯住或者剥夺其犯罪能力并运用科技手段对可能发生犯罪的空间进行监控,即是一种“犯罪情境预防”策略,以防止发生犯罪的机会。这里通过增加刑罚力度,让犯罪人服更长的刑期,并不在于罚当其罪,而是试图压制犯罪。长时间剥夺犯人自由对犯罪人而言就像外科手术,限制其出狱后再犯罪的可能。这种思潮固守着社会排斥主义的监禁主义进路,而忽视社区建设和个体矫治,无法建立起社会的正式控制与非社会控制间的连带,并导致刑事政策的偏离。今天美国每10万人中就有720人受到各式刑事处罚,这种大规模监禁正是这一政策偏离的绝佳注脚。我们必须认识到性侵儿童犯罪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宗教问题,经济问题,感情问题,政治问题,精神问题,健康问题,教育问题,种族问题,性别问题,等等”。[41]正因为它是多重面向的问题,因而也需要多部门的配合才能得以解决.

应当看到,性侵儿童犯罪最终是一个透过社会治理的问题,不是国家赤膊上阵直接面对性侵儿童犯罪进行管理,而是通过培植社区力量来塑造个人行为,实际上是政府保持一定距离的治理。

因而,性侵儿童犯罪必须从狱政走向社政。因此,对于控制性侵儿童犯罪,除去新刑罚学,还需要和强制治疗、教育等手段相配合。一方面,要改变人们对性犯罪根本的“态度、确信和行为模式”,需要长期的教育养成。包括针对儿童性侵问题的公共教育,教给孩子区分友好的身体接触和“咸猪手”,培训青少年改变对“约会强暴(daterape)”和“同伴之间暴力(intimateviolence)”的态度,向青少年展示如何对想和自己有性行为的人说“不”。教育也要针对儿童保护工作者和贴近这些工作的人。这些措施相较法律手段不仅廉价而且证明是卓有成效的。另一方面,如果依据福柯的权力分析逻辑:我们要关注的毋宁是在当下的现实刑罚实践脉络中,规训权力、司法权力和生物权力能进行怎样的组合,以达到治理的目的。或者说,给社区培力,形成独特的社区矫正模式,吸收回归性犯罪人才能返本复始。因为不管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做得如何好,性犯罪人最终落脚点仍然是社区。毕竟,社区自主的监控力量才是预防犯罪的根本办法。社会的正式控制必须和非正式控制相结合才会有成效,这已经不光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犯罪控制的经验了。

最高法发布5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1名被告被判处死刑,另1名被告被判处死缓。

来源|人民网

1.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2.董琦强奸案

3.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4.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5.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二、董琦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三、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1岁)、邹某(男,13岁)、袁某某(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对于猥亵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不满12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癖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法院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心理专家的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调适。

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四、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不仅不履行应尽的保护职责,还对年仅10岁的继女实施猥亵,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鉴于李沛新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五、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某、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某、朱某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溪镇的多家酒店、宾馆或嫖娼人的住处等场所,介绍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刘箴芳介绍卖淫8次,叶某介绍卖淫10次,徐某某介绍卖淫8次,刘某介绍卖淫8次,杜义权介绍卖淫4次,秦某某介绍卖淫2次,陆某介绍卖淫1次,王某介绍卖淫1次。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鉴于杜义权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对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徐某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秦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王某、陆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杜义权提出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典型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八名被告人中,除刘箴芳、杜义权已成年外,其他六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所介绍的十一名卖淫者多为未成年在校女生,部分被介绍卖淫者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被介绍卖淫者的年龄,各被告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依照刑法规定,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更易腐蚀其心灵,损害其身心发育,社会危害相对更大,构成犯罪的,因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6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安吉县人民法院对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五名具有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情节的被告人,认定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并对其中两名已经成年且犯罪情节最为严重的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较好地体现了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因本案涉及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方面:一是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听取意见,开庭时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量刑时,注意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六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并在宣判的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告知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近年来,类似本案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除了强调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介绍卖淫者外,广大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制享乐思想的侵蚀,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切勿为了追求奢靡生活而放纵自己,甚至不惜违法犯罪。只有把教育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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