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取消了安监部门两项行政审批和两项中介服务事项,涉及安监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核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共三项行政许可事项,故自2016年7月2日起,市安监窗口停止受理企业上述审批事项申请。下一步,将根据市有关规定对局行政权力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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