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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组织开发了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定于
2019年8月22日0时起
正式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www.zybwhsb.com),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系统”将于2019年8月31日24时停止使用。
申报指南
今天,小防将分享《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指南》,从基本要求、申报表详解和网上申报指南几个方面,好好地跟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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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本文的内容较多,你可能无法一次全学会,所以请先收藏本文,可以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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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No.1
申报依据
Ø《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Ø《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No.2
申报要求
Ø申报主体为
用人单位
,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Ø受理申报的部门为
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目录之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依然要申报
Ø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Ø申报类型:初次申报、年度更新、变更申报
Ø变更申报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Ø申报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
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其他用人单位
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Ø申报周期
年度申报:申报间隔
>11月
变更申报:新改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0日
内;其他项目,变化之日起
15日
Ø申报证明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表(网上打印即可)
申报表详解
No.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No.2
申报表填写说明
Ø(1)【单位】
:准确填写企业的全称。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统计单位。
Ø(2)【主要负责人】
: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工作目标和方针,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姓名或任命的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亲笔签名。
Ø(3)【日期】
:以XXXX年XX月XX日的格式填写申报当天日期。
Ø(4)【申报类别】
:分为初次申报、变更申报、年度更新三类。单选其中一类。
1)【初次申报】:进行新建的项目进行初次申报,某些企业已经建设很久,期间有很多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但之前一次没有申报,均为初次申报,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变更申报】:分为三种情况,因技术、工艺、设备、原辅料、规模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后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年度更新】:用人单位须每年对申报内容进行年度更新。除符合变更申报情况的相关内容如生产工艺、使用原辅料、产品、规模等发生变化外,其他相关内容如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等都可以进行更新。距离上一次申报或年度更新后满11个月即可进行更新,超过第13个月视为不及时年度更新,如某企业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为2019年1月1日,则可以在2020年12月1日起即可进行年度更新,如超过2021年1月31日,视为不及时年度更新。
Ø(5)【变更原因】
:当申报类别中选择“变更申报”的填写本项。分为三种情况,因技术、工艺、设备、原辅料、规模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发生变化的;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后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
Ø(6)【单位注册地址】
: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
Ø(7)【工作场所地址】
: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具体地点。
Ø(8)【企业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要求,选择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Ø(9)【行业分类】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
Ø(10)【经济类型】
: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填写。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Ø(11)【法定代表人
】: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Ø(12)【职业卫生管理联系人】
:填写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工作目标和方针,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姓名或任命的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Ø(13)【联系电话】
:填写职业卫生管理联系人的单位座机或手机号码,如填写座机号码需注明区号。
Ø(14)【本单位在册职工总数】
:填写本单位在册职工总数,不包括外委人员数,数据统计范围为截止申报当天。
Ø(15)【外委人员总数】
:填写企业将工作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人数,数据统计范围为截至申报当天。
Ø(16)【接害总人数(含外委)】
:准确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化学有害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等)的总人数,数据统计范围为截至申报当天。
Ø(17)【职业病累计人数】
:在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数总和,包含已死亡者,数据统计范围为截至申报当天。
Ø(18)【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在勾选用人单位负责人是否接受过职业卫生相关培训时,如外资企业法人非中方人事,由于语言原因没有参加培训,可以以中方第一负责人作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情况进行填写;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指该用人单位任命的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勾选其是否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年度培训总人数填写本单位本年度参加职业卫生相关培训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外委人员),此处填写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人数,而非人次数,即同一人接受多次培训也只计1人,数据统计范围为截至申报当天。
Ø(19)【主要产品】
:按照年产量的大小顺序,填写企业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选择计量单位。产品名称填写全称,尽量填写中文。
Ø(20)【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数】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分为粉尘、化学有害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等六大类,按照企业作业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勾选。
1)【粉尘】:准确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粉尘的总人数,包括本单位接触粉尘和外委人员接触粉尘人数的总和;分别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矽尘、煤尘等粉尘类型的具体人数;当同一岗位工人同时暴露矽尘和煤尘时,则分别按粉尘类型进行计数,数据统计范围截止申报当天。
2)【化学物质】:准确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化学物质的总人数,包括本单位接触各类化学物质和外委人员接触化学物质人数的总和;分别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铅、苯的具体人数;当同一岗位工人同时暴露铅和苯时,则分别进行计数,数据统计范围截止申报当天。
3)【物理因素】:准备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物理因素的总人数,包括本单位和外委人员接触各种物理因素的总人数;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噪声的具体人数,数据统计范围截止申报当天。
4)【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准确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的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的总人数,包括本单位和外委人员,数据统计范围截止申报当天。其他因素仅限于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刮研作业。
Ø(2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开展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本年度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检测的勾选“未检测”并直接跳过该部分内容。
1)【粉尘检测结果】:勾选本年度粉尘是否进行过检测,如开展检测,则填写工作场所中开展粉尘检测的位点数及超标点数,如果一年内分为两次及以上检测,则选择覆盖整个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检测结果进行申报。超标点数为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限值要求的检测结果的位点数量。
2)【化学物质检测结果】:勾选本年度化学物质是否进行过检测,如开展检测,则填写工作场所中开展化学物质检测的位点数及超标点数,如果一年内分为两次及以上检测,则选择覆盖整个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检测结果进行申报。超标点数为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限值要求的检测结果的位点数量。
3)【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勾选本年度物理因素是否进行过检测,如开展检测,则填写工作场所中开展物理因素检测的位点数及超标点数,如果一年内分为两次及以上检测,则选择覆盖整个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检测结果进行申报。超标点数为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限值要求的检测结果的位点数量,噪声填写>85dB(A)的检测点数。
4)【放射性因素检测结果】:勾选本年度放射性因素是否进行过检测,如开展检测,则填写工作场所中开展放射性因素检测的位点数及超标点数,如果一年内分为两次及以上检测,则选择覆盖整个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检测结果进行申报。ü5)【生物和其他因素检测结果】:勾选本年度生物和其他因素是否进行过检测,如开展检测,则填写工作场所中开展生物和其他因素检测的位点数及超标点数,如果一年内分为两次及以上检测,则选择覆盖整个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检测结果进行申报。
Ø(22)【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勾选本年度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在本年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勾选“未体检”并直接跳到结尾。如本年度开展过接触粉尘、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则在相应的检查类别前勾选“有”,未开展则勾选“无”,可多选。
1)【接触粉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粉尘、水泥粉尘及“其他粉尘”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总人数,包括本单位和外委人员。
2)【接触化学物质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化学物质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总人数,包括本单位和外委人员;再分别填写接触铅、苯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当同一检查工人同时暴露铅和苯时,则分别按各化学物质进行计数。
3)【接触物理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物理因素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总人数,包括本单位和外委人员;再填写接触噪声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4)【接触放射性物质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填写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物质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包括本单位和外委人员。
网上申报指南
No.1
系统登录
Ø注册
首次使用需注册
原账号:输入原来老系统的账号,可匹配出老系统账号对应的单位名称
填写用户名、密码、手机等信息
填写企业信息: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业场所地址、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承诺书等企业信息
Ø帐号申诉
注册过程中遇右图所示提示单位已被注册或因故造成系统登录账号、密码遗失,原注册手机号无法使用,可通过“账号申诉”来实现账号申诉解锁。
通过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手机号等信息进行申诉
No.2
网上申报
Ø申报流程
2.1
首次申报
Ø根据申报表逐项填写
Ø标注*的为必填项目
注意:
①刚注册的企业,默认为初次申报;②如果登录账号是匹配到的老申报系统的档案信息,则申报类型只能为:变更申报、年度更新。
2.2
年度更新
Ø年度更新对象为初次申报
已经通过
,且距上一间隔
>11月
2.3
变更申报
Ø当用人单位
行业分类、企业规模、经济性质、主要产品以及接触职危害因素
等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需依法进行变更申报。
2.4
打印申报回执
Ø申报完成
点击“提交”后返回申报列表页面,根据界面“状态”显示动态查询申报内容的实时审核状态。
Ø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驳回的申报信息
,可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Ø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通过的申报信息
,可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表及回执单打印存档。
No.3
注册信息修改
Ø适用于用人单位人事调整或基本信息
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的信息变更
注意:
如申报企业发生实质性主体变化请参阅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管理办法进行重新全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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